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中美
被 告 劉毓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7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毓婷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罰金新臺幣
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博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劉毓婷係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展公司)之員工,明知
其於網際網路上瀏覽之「JKF x 2016台灣成人博覽會TAIWAN
ADULT EXPO(台灣成人展)全紀錄」宣傳影片(下稱影片A)
係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雷麒公司)記錄參加博展公司於
民國105年8月3至7日在台北世異貿易中心主辦台灣成人博覽
會成果而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
猶於105年11月9日以前之不詳時間
,擅自重製影片A時間軸顯示為0分36至37秒、3分04至05秒
之視聽影像各 1段,編入為博展公司記錄前揭展覽所製作之
「TAE2016第五屆台灣成人博覽會2016Taiwan Adult Expo」
宣傳影片(下稱影片B),再公開傳輸至YOUTUBE網站,供
不特定人瀏覽觀看,以此方式侵害雷麒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雷麒公司員工發覺,始悉上情。
二、案經雷麒公司訴由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隊總移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博展公司、劉毓婷所犯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
準備程序訊問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前揭被告之意見後,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審理,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
訊據被告劉毓婷、博展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陳中美
俱
坦承不諱(見智易卷第21、24頁),核與
告訴人雷麒公司
之告訴意旨大致相符,並有影片A、B截取畫面比對結果、
外貿協會展覽場借用合約、第五屆成人博覽會報名繳費證明
單各1份、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各1紙
在卷
可稽,及影片A原始檔案光碟附卷
可佐。依上開卷附之
各項文書、證物等
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二人上開
任意性
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既明,被告二人
犯行俱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劉毓婷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非法公開傳輸之
低度行為
為非法重製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8號刑事判決要旨
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劉毓婷係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與同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
部分,容有未恰,
併此指明。被告博展公司之受雇人即被告
劉毓婷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應依同法
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
審酌被告劉毓婷為所任職之博展公司每年一度主辦之成人
博覽會製作紀錄影片時,為圖一己之便利,逕透過網際網路
蒐集參展單位相關資訊,未經
告訴人之授權、同意,即擅自
截取影片A中各約1秒之片段2段,置入博展公司為宣傳主辦
前揭展覽所製作之紀錄片(即影片B)中並上傳至YOUTUBE
網站,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固屬非是,惟念及其
因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係博展公司所主辦前揭展覽之參展單位
,於影片B中置入影片A之短暫片段無害於告訴人而為使用
,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惡意,
犯後亦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
,嗣因告訴人欲自行主辦展覽而與被告博展公司不再有合作
關係,雙方並涉訟交惡而未能達成共識,兼衡及被告劉毓婷
未曾有其他刑事前案紀錄而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被告案
紀錄表可佐,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之
智識程度、生活情況
等一切情狀,及被告博展公司以主辦成人博覽會等業務營利
、可能獲取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劉毓婷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