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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育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玲 被   告 侯荃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所規定。被告侯荃耀刑事案件亦即 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妨害祕密案件,業於民國107年11 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同年月 27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 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陳炫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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