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育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麗玲
被 告 侯荃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所規定。被告侯荃耀
刑事案件亦即
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妨害祕密案件,業於民國107年11
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同年月 27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
可稽,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
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陳炫谷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