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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0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22號                   107年度簡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麟 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㈠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字第24389號、97年度偵字第1567號),㈡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024號、第27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理後(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4534號) 後,認無管轄權而判決移送本院,㈢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035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改由受命法官獨任為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華麟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 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偽造在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姓名 欄、簽名欄之「李蔡錡」之署押各壹枚,如附表三、四、五所示 偽造之「李蔡錡」署押、印文,及偽造印文內容為「李蔡錡」, 材質不明之方形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蒞庭檢察官所提出之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二日一○七年度蒞字第五三三七號補充理由書所載,並 補充如下: ㈠被告李華麟為匿飾自己真實身分,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前某日 ,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用不詳方式,以自己照片偽造姓名 「李蔡錡」、出生年月日「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日」、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職業「福樂皮鞋店 技工」、籍貫「臺灣省新竹縣」、「(北縣)八○年五月六 日換發」之「李蔡錡」國民身分證(下稱本案偽造之身分證 ,無證據證明有偽造公印、公印文犯行)上,足以生損害於 內政部(經查目前臺灣地區並無該等年籍資料之「李蔡錡」 ,而本段所述犯行,已罹於追溯時效,僅為詳載緣由)對於 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管理核發之正確性。 ㈡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前某日,在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上冒簽「李蔡錡」之署押二枚(姓名欄、簽名欄各一枚), 並附上本案偽造之身分證影本,而偽造用以表示李蔡錡本人 申請核發我國護照意思之私文書(下稱偽造之本案護照申請 書),連同本案偽造之身分證,一併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下稱領事事務局)行使(行使本案偽造之身分證犯行,已 罹追訴權時效),有實質審查義務之公務員(故不構成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不察,仍於九十年五月一日核發號碼000 000000號之「李蔡錡」護照(下稱本案護照),足生 損害於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㈢被告明知其本人未經合法取得入國許可,且另案違反稅 捐稽徵法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遭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 第四二七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未到案執行而於九十一年 十一月十一日遭到通緝受禁止出國處分。仍基於未經許可入 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地點,持本案護照,未經許可出入國境,並連續在附表一所 示機場、港口海關處,出示本案護照,使無實質審查義務之 海關查驗人員,將「李蔡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入出境之不 實資料,輸入職務上所執掌之電腦資料庫(準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海關管理人民出入境資料之正確性(李華麟持本案 護照入出國共計七十六次;但其中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遭通緝之期間,因未受禁止出國處分 ;故該段期間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三日、七月 十九日、八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二 十三日、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本段 下同)三月二十二日、四月二十六日、五月二十四日、六月 七日、七月十七日共十四次出境行為,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而不構成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㈣被告前任瑞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瑞通興業)實際負責人, 其因前述另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無法具名擔任公司負責人, 故與共同被告王子誠(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六 號判決就共同連續詐欺取財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 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 日,共同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知免訴確定,下逕稱其 名)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違反商業 會計法、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推由王子誠自九十一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登記為瑞通興業董事併 名義上負責人後,虛構瑞通興業於九十三年五月至十月間, 出口MICRO CHIP等零稅率貨品,而填具不實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此一會計憑證,連續於九十三年六 、八、十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時,提出 該等不實會計憑證而誆稱該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至十月間有 依次為新臺幣(本段下同)二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七十七元 、五百零八萬零二百六十五元、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八百十元 之零稅率銷售額,使國稅局陷於錯誤,先後於九十三年八月 十二日、十月十一日、十二月十二日退稅八萬九千八百十七 元、二十三萬零六百六十七元、十四萬五千零十元。因此共 詐得四十六萬五千四百九十四元。 ㈤被告承前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 而與共同被告李炳煌(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六 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 九百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下逕稱其名)共同基 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新臺幣(本段下同)五千元之費用, 僱請李炳煌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止,登記為瑞通興業董事併名義上負責人後,推由李炳煌向 國稅局取空白統一發票本,交被告連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銷貨時間、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 發票共一百零九張與如附表二「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欄 所示之公司。而其中附表二編號7「驪佳營造有限公司」、 編號10「誠平國際有限公司」、編號24「瑋茂實業有限 公司」,因該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應繳付之營業稅,而 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外(此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但開 立不實發票部分仍構成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 ),其餘九十四張不實統一發票,經如附表二其他公司依營 業稅法之規定持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如附表二「逃漏稅額 」欄所示之營業稅額共計五百八十八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元。 ㈥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公司法 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前某日, 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用不詳方式,以自己照片偽造姓名「 李蔡錡」、出生年月日「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貫「臺灣省新竹縣 」、補發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之「李蔡錡」身分證( 下稱本案偽造之補發身分證,而前述犯行,已罹於追溯時效 ,僅為詳載緣由,而此部分亦無證據證明有偽造公印、公印 文犯行),且以不詳方式,偽造印文內容為「李蔡錡」,材 質不明之方形印章一枚(下稱李蔡錡印章)。而在臺灣地區 不詳地點: ⒈偽造竹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竹錡公司)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五日章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設立登記申請書、九十二 年三月十七日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書後,將李蔡錡印 章蓋用在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三 編號1至4所示之印文。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印文進 而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虛偽記載李蔡錡繳納股 款新臺幣(本段下同)五百萬元,復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 、二十五日,匯入竹錡公司以「竹錡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 名義開立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委由 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下逕稱其名)趙治民辦理竹錡公司設 立登記事宜。而利用於當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印文, 進而製作不實的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資產負債表並簽認。 一併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持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辦 理公司設立登記,無實質審查義務之承辦員受理憑辦。該處 承辦人員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關於公司設立管理之正確性。 ⒉偽造廣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八日章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設立登記申請書、九 十四年八月二日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書後,將李蔡錡 印章蓋用在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 四編號1至3所示之印文。及偽造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印文 進而製作不實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虛偽記載李蔡錡繳納股款新臺幣(本段下同)一千萬元, 復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匯入廣龐公司以「廣龐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開立於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委由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下逕稱其名 )陳玉媚辦理廣龐公司設立登記事宜。而利用於當日偽造如 附表四編號6所示印文,進而製作不實的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九日資產負債表並簽認。一併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持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無實質審查義務之承 辦員受理憑辦。然因該次偽造之設立登記申請書日期為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與書件十月二十八日不符、欠繳規費二千 五百元、欠缺股東同意書等事由,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 員要求補正,故被告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8至9所示印文, 進而偽造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設立登記申請書、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八日股東同意書,再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無 實質審查義務之承辦人員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准予 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關於公司設立管 理之正確性。 ⒊偽造驪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驪佳公司)九十三年十月十八 日修章條文對照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變更登記申請書 、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股東同意書後,將李蔡錡印章蓋用在 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至 3所示之印文。又將該等文件一併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持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無實質審查 義務之承辦員受理憑辦。然因該次偽造之股東同意書內未載 明股東出資轉讓情形且有部分錯載,經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 處承辦員要求補正,故被告復偽造如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 印文,進而偽造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股東同意書、九十三年 十月十八日公司章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申請書,再送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該處無實質審查義務之承辦人員於九 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 商業管理處關於公司設立管理之正確性。 ㈦被告與林建華(已歿)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林建 華覓得有犯意聯絡之人頭擔任曠良實業有限公司、重瑞實業 有限公司、爵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三家虛設行號名義上負 責人,而連續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幫助胡亦豪(經本院九十 九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經營及代為記帳的宜鎂企業有限公司、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雷震企業有限公司扣抵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稅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八千八百二十八元。 ㈧被告與林建華(已歿)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物交付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 以遠縊實業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名義,製作如附表七之不實 進項發票,向臺北市國稅局申領退稅,致該局陷於錯誤,計 核定退稅共新臺幣一億零二百七十五萬五千七百四十四元。 ㈨被告就上開各項犯罪事實之犯罪所得估計總數為新臺幣四百 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六元。 ㈩「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 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 ,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 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式,為『起 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用法條之情形 』之處理,及該法條第一項第一款立法理由之說明『依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應係第二項之誤植)第二款規定, 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 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 明確,故首先於第一款定之。』甚明。苟法院就起訴書所記 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之部分,經 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 ,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 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七年度 臺非字第一○八號判決可資參照。蒞庭公訴人提出前揭補充 理由書更正起訴事實,已敘明更正之理由與依據(詳理由書 所載),被告、辯護人亦同意此一更正,並無侵害被告防禦 權,應認蒞庭檢察官之更正為合法,且本院業已當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告知被告、辯護人俾渠等防禦,故無 庸贅予論駁原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等所載事實。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附件即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 檢)九十六年度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八九號、九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五六七號起訴書,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中 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四號、第二七○三五號起訴書 ,③中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併辦意旨書外。補 充如下: ㈠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緝字第五三號卷 第二四九頁背面參照)。 ㈡本院職權調閱曠良公司、爵昇公司、驪佳公司、廣龐公司、 竹錡公司登記卷。 ㈢本院職權調閱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以李蔡錡名義申請護照 之申請文件(本院一百零五年訴緝字第五三號卷第二五二至 二五四頁參照)。 三、新舊法比較: ㈠刑法九十四年二月二月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部 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此條規定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 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 刑法第二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 圍甚廣,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 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緩刑, 一律適用修正後規定等情,復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三日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⒈罰金刑方面: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由:「主刑之種類如左 :……五、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修正為:「主刑之 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之」。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罰金刑方面最低應罰新臺幣一千元。顯較修 正前為高,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 利。 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方面,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 造署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非法出入國境等犯行,均在本 次刑法修正施行前,應全部予以比較定適用。現行刑法已刪 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修正前,行為人以概括犯意觸 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除符合接續、集合等法律上一 行為之要件外,僅論以一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 刑法原則上則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規定有 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五十五條: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 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為「一 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 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因被告本案行 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違反護照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非法出入國境、違反公司法、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稅 捐稽徵法、詐欺取財等犯行,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 牽連關係,依修正前規定,從一重處斷,依現行規定則應數 罪併罰,比較後,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被告。 ⒋刑法第四十一條:本條先後數度修正,被告行為時之規定係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銀 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 亦同。」。又依該等被告行為時所應適用之九十五年五月十 七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現已廢止) ,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照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折算,是該 等被告該次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配合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 百元即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先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及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九十八年九月 一日施行,與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該三次修正 後規定,易科罰金之金額,均提高為以一千元、二千元、三 千元折算一日,雖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日二次修正,均增列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但因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二、之三 分別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九 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 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故仍以被告行為時所應 適用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較 有利被告。 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之修正於本案 無影響,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⒍經綜合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 最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該修正前規定。 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本條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六月二 十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罰金方面,由三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為新臺幣且提高三十倍)提高為五十萬元。比較後 ,自以修正前規定較被告有利。 ㈢入出國及移民法: 被告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入 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嗣入出國及移民 法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 ○○一七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復由行政院於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二日以院臺治字第○九七○○二九八二六號令定 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該條移列至第七十四條,刑度不 變。之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又於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五九七六一號修 正公布,行政院以一百年十二月八日院臺治字第一○○○○ 六五八三三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施行。但僅增列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 區者,亦同。」之規定,於本案無實質影響。應逕行適用現 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㈣商業會計法: 被告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 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 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 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嗣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 五○○○七四九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全文八十三條 ;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一條修正為:「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 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 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罰金刑部 分有提高,以被告行為時規定有利被告。 ㈤護照條例: 被告行為時,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國民 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 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 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嗣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四○○○六七四二一號令修正公布 護照條例全文三十七條;行政院以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一○四○○六七二六七號令發布定自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該處罰條文移列至第三十條,並修 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 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 、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 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 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四、 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刑度顯有提高,以被告行為時 規定有利被告。 四、減刑方面: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 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 。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遭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 十七日始遭緝獲,故無減刑條例適用。 五、沒收、追徵其價額方面: ⒈被告行為後,總統以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一○四○○一五三六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二條、第 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至之 三、第四十條之二條,與刪除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 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六三一二一號令修正公布 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同日又另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之三;亦 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該等修正,其中刑法施行法第 十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 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及 同法第十一條則分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 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 ,除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施行之法律另有新規定外,應 一律適用刑法前揭修正後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四百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六 元,此經被告供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新臺幣無不宜沒收問題, 下同,不贅),追徵其價額。 ⒊偽造在九十年五月一日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姓名欄、簽 名欄之「李蔡錡」之署押各一枚,附表三、四、五所示偽造 之「李蔡錡」署押、印文,及偽造印文內容為「李蔡錡」, 材質不明之方形印章一枚均沒收。至於相關偽造之申請書等 因各已交付受理申辦機關收受,非屬被告所有,不符沒收要 件。 六、論罪科刑、刑度協商與不得上訴: ㈠核被告所為: ⒈前述犯罪事實㈡、㈢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之「李蔡錡」護照申請書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前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一項行使以偽造國民身分證申請之護照罪,入出境 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 國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護照申請書上偽造李蔡 錡署押之行為,偽造護照申請書此一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各不另論罪,被告偽造護照申請書後持以行使,以偽造之低 度行為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各不另論罪。被告 多次未經許可入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將「李蔡錡」入出境登載於職務職掌之準【輸入電腦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 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參照】公文書)犯行,時間緊接、 手段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九十四年二 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而被告冒李蔡錡名義、偽造護照申請書持以申請護照、獲 發後持以入出國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 規定,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⒉前述犯罪事實㈣部分:係犯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前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不實事項填製 會計憑證罪。不具身分之被告與案外人王子誠有犯聯絡、行 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多次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詐欺取財犯 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各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犯行,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六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 ⒊前述犯罪事實㈤,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與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罪,不具身分之 被告與案外人李炳煌有犯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以不 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 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 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 告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重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 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 ⒋前述犯罪事實㈥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五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 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違反公司法部分只有㈥⒈、⒉有) 。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公司 法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各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其開三罪,有方法、目的之牽 連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重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 ⒌前述犯罪事實㈦部分,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 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罪,不具身 分之被告、林建華與各該公司人頭負責人有犯聯絡、行為分 擔,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多次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犯行 ,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 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犯行,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 第五十六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 ⒍前述犯罪事實㈧部分:係犯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前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不實事項填製 會計憑證罪。不具身分之被告、林建華與各該公司人負責人 有犯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各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詐 欺取財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 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九十四年二月二 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罪論。 ⒎被告前述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 證等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論處(最終從一重處斷後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無 共犯關係,故不須論以共同正犯,但據上論斷欄仍予引用刑 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⒏本院審酌一切事,認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所達成有期徒刑 六月,且於判決前捐款公益團體新臺幣(本段下同)三百萬 元刑度協商可稱允洽,爰依此論處被告之刑,並依比較後結 果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而被告亦已自願捐款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 五萬元、東吳大學法學院醫事法研究中心五萬元、財團法人 罕見疾病基金會十萬元、社團法人台灣原聲教育協會十萬元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十萬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 緊急救援推廣協會十萬元、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十萬元、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十五萬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十五萬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兒童癌症基金會十五萬元、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十五萬元、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十五萬元、財團法 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二十萬元、社團法人臺灣腫瘤護理學 會二十五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陳忠純紀念促進醫病 關係教育公益信託財產專戶三十萬元、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 友愛文教基金四十萬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肌肉萎縮症病友 協會五十萬元,有各該公益團體收據可考,併此敘明。末按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所定簡易程序求刑協商制度 ,不論其第一項「偵查中求刑協商」或第三項「審判中求刑 協商」,皆在擴大簡易程序力求迅速審結之功能,同條第四 項乃定明除有該條但書情形外,法院判決時,應受檢察官求 刑或緩刑請求範圍之限制。又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而為判決 ,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復規定:「依第四百五十 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此所謂「依 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自包括該法條第一項「偵查 中求刑協商」及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所為之科刑判決 ,皆不得上訴,以落實此等輕微明確案件早日定讞之立法目 的(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八六一號判決參照), 本件既依檢察官與辯護人、被告於審理中之協商刑度為判決 ,是本件判決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前護照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 十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行 為 │ 所 犯 法 條 │ 罪 名 │沒收物│沒收原因│ 出處 │ 備註 │ │ │ │ │ │ │ │ │與依據 │ │ │ ├──┼─────┼────┼───────────┼────────┼──────┼───┼────┼─────┼──────┤ │ 1 │九十年五月│桃園機場│持前開假冒「李蔡錡」名│刑法二百二十條、│使公務員登載│無 │無 │入出境資訊│ │ │ │二十五日 │ │義【實際上無此人】申辦│第二百十四條 │不實罪 │ │ │連結作業(│ │ │ │ │ │之護照出國,並使無實質│ │ │ │ │本院訴緝字│ │ │ │ │ │審查義務之海關查驗人員│ │ │ │ │第53號卷第│ │ │ │ │ │將「李蔡錡」於該日出境│ │ │ │ │219頁) │ │ │ │ │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 │ │ │ │ │ │ │ │ │ │所載之電腦資料庫(準文 │ │ │ │ │ │ │ │ │ │ │書),足以生損害於我國 │ │ │ │ │ │ │ │ │ │ │海關管理人民出入境資料│ │ │ │ │ │ │ │ │ │ │之正確性 │ │ │ │ │ │ │ ├──┼─────┼────┼───────────┼────────┼──────┼───┼────┼─────┼──────┤ │ 2 │九十年五月│桃園機場│持前開假冒「李蔡錡」名│刑法二百二十條、│使公務員登載│無 │無 │同上 │ │ │ │二十七日 │ │義【實際上無此人】申辦│第二百十四條、入│不實罪、未經│ │ │ │ │ │ │ │ │之護照,未經許可入國,│出國及移民法第七│許可入境罪 │ │ │ │ │ │ │ │ │並使無實質審查義務之海│十四條 │ │ │ │ │ │ │ │ │ │關查驗人員將「李蔡錡」│ │ │ │ │ │ │ │ │ │ │於該日入境之不實事項登│ │ │ │ │ │ │ │ │ │ │載於職務上所載之電腦資│ │ │ │ │ │ │ │ │ │ │料庫(準文書),足以生損│ │ │ │ │ │ │ │ │ │ │害於我國海關管理人民出│ │ │ │ │ │ │ │ │ │ │入境資料之正確性 │ │ │ │ │ │ │ │ │ │ │ │ │ │ │ │ │ │ ├──┼─────┼────┼───────────┼────────┼──────┼───┼────┼─────┼──────┤ │ 3 │九十年六月│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三日 │ │ │ │ │ │ │ │ │ ├──┼─────┼────┼───────────┼────────┼──────┼───┼────┼─────┼──────┤ │ 4 │九十年六月│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六日 │ │ │ │ │ │ │ │ │ ├──┼─────┼────┼───────────┼────────┼──────┼───┼────┼─────┼──────┤ │ 5 │九十年七月│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十九日 │ │ │ │ │ │ │ │ │ ├──┼─────┼────┼───────────┼────────┼──────┼───┼────┼─────┼──────┤ │ 6 │九十年七月│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二日 │ │ │ │ │ │ │ │ │ ├──┼─────┼────┼───────────┼────────┼──────┼───┼────┼─────┼──────┤ │ 7 │九十年八月│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九日 │ │ │ │ │ │ │ │ │ ├──┼─────┼────┼───────────┼────────┼──────┼───┼────┼─────┼──────┤ │ 8 │九十年八月│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九日 │ │ │ │ │ │ │ │ │ ├──┼─────┼────┼───────────┼────────┼──────┼───┼────┼─────┼──────┤ │ 9 │九十年九月│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日 │ │ │ │ │ │ │ │ │ ├──┼─────┼────┼───────────┼────────┼──────┼───┼────┼─────┼──────┤ │ 10 │九十年九月│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二十四日 │ │ │ │ │ │ │ │ │ ├──┼─────┼────┼───────────┼────────┼──────┼───┼────┼─────┼──────┤ │ 11 │九十年十月│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五日 │ │ │ │ │ │ │ │ │ ├──┼─────┼────┼───────────┼────────┼──────┼───┼────┼─────┼──────┤ │ 12 │九十年十月│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七日 │ │ │ │ │ │ │ │ │ ├──┼─────┼────┼───────────┼────────┼──────┼───┼────┼─────┼──────┤ │ 13 │九十年十一│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三日│ │ │ │ │ │ │ │ │ ├──┼─────┼────┼───────────┼────────┼──────┼───┼────┼─────┼──────┤ │ 14 │九十年十一│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五日│ │ │ │ │ │ │ │ │ ├──┼─────┼────┼───────────┼────────┼──────┼───┼────┼─────┼──────┤ │ 15 │九十年十二│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三日 │ │ │ │ │ │ │ │ │ ├──┼─────┼────┼───────────┼────────┼──────┼───┼────┼─────┼──────┤ │ 16 │九十年十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三日 │ │ │ │ │ │ │ │ │ ├──┼─────┼────┼───────────┼────────┼──────┼───┼────┼─────┼──────┤ │ 17 │九十年十二│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 18 │九十一年一│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一日 │ │ │ │ │ │ │ │ │ ├──┼─────┼────┼───────────┼────────┼──────┼───┼────┼─────┼──────┤ │ 19 │九十一年三│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二日│ │ │ │ │ │ │ │ │ ├──┼─────┼────┼───────────┼────────┼──────┼───┼────┼─────┼──────┤ │ 20 │九十一年三│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21 │九十一年四│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六日│ │ │ │ │ │ │ │ │ ├──┼─────┼────┼───────────┼────────┼──────┼───┼────┼─────┼──────┤ │ 22 │九十一年四│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七日│ │ │ │ │ │ │ │ │ ├──┼─────┼────┼───────────┼────────┼──────┼───┼────┼─────┼──────┤ │ 23 │九十一年五│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24 │九十一年五│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六日│ │ │ │ │ │ │ │ │ ├──┼─────┼────┼───────────┼────────┼──────┼───┼────┼─────┼──────┤ │ 25 │九十一年六│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七日 │ │ │ │ │ │ │ │ │ ├──┼─────┼────┼───────────┼────────┼──────┼───┼────┼─────┼──────┤ │ 26 │九十一年六│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27 │九十一年七│桃園機場│同編號1(出境) │同編號1 │同編號1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七日 │ │ │ │ │ │ │ │ │ ├──┼─────┼────┼───────────┼────────┼──────┼───┼────┼─────┼──────┤ │ 28 │九十一年七│桃園機場│同編號2(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一日│ │ │ │ │ │ │ │ │ ├──┼─────┼────┼───────────┼────────┼──────┼───┼────┼─────┼──────┤ │ 29 │九十二年一│桃園二期│持前開假冒「李蔡錡」名│刑法二百二十條、│使公務員登載│無 │無 │同上 │被告自九十一│ │ │月二十五日│ │義【實際上無此人】申辦│第二百十四條、入│不實罪、受禁│ │ │ │年十一月十一│ │ │ │ │之護照,受禁止出國處分│出國及移民法第七│止出國處分而│ │ │ │日起,遭通緝│ │ │ │ │而出國,並使無實質審查│十四條 │出國罪 │ │ │ │。 │ │ │ │ │義務之海關查驗人員將「│ │ │ │ │ │ │ │ │ │ │李蔡錡」於該日出境之不│ │ │ │ │ │(被告因本院 │ │ │ │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 │ │ │ │ │85訴字2174號│ │ │ │ │之電腦資料庫(準文書),│ │ │ │ │ │於91年8月1日│ │ │ │ │足以生損害於我國海關管│ │ │ │ │ │有罪判決確定│ │ │ │ │理人民出入境資料之正確│ │ │ │ │ │,然其並未到│ │ │ │ │性 │ │ │ │ │ │案接受執行而│ │ │ │ │ │ │ │ │ │ │遭通緝,又該│ │ │ │ │ │ │ │ │ │ │案行刑權時效│ │ │ │ │ │ │ │ │ │ │已時效完成)│ ├──┼─────┼────┼───────────┼────────┼──────┼───┼────┼─────┼──────┤ │ 30 │九十二年一│桃園二期│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 31 │九十二年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一日│ │ │ │ │ │ │ │ │ ├──┼─────┼────┼───────────┼────────┼──────┼───┼────┼─────┼──────┤ │ 32 │九十二年三│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日 │ │ │ │ │ │ │ │ │ ├──┼─────┼────┼───────────┼────────┼──────┼───┼────┼─────┼──────┤ │ 33 │九十二年五│基隆港 │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六日 │ │ │ │ │ │ │ │ │ ├──┼─────┼────┼───────────┼────────┼──────┼───┼────┼─────┼──────┤ │ 34 │九十二年五│基隆港 │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八日 │ │ │ │ │ │ │ │ │ ├──┼─────┼────┼───────────┼────────┼──────┼───┼────┼─────┼──────┤ │ 35 │九十二年六│桃園二期│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36 │九十二年六│桃園二期│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 37 │九十二年七│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38 │九十二年七│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39 │九十二年八│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一十一日│ │ │ │ │ │ │ │ │ ├──┼─────┼────┼───────────┼────────┼──────┼───┼────┼─────┼──────┤ │ 40 │九十二年八│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一十五日│ │ │ │ │ │ │ │ │ ├──┼─────┼────┼───────────┼────────┼──────┼───┼────┼─────┼──────┤ │ 41 │九十二年八│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五日│ │ │ │ │ │ │ │ │ ├──┼─────┼────┼───────────┼────────┼──────┼───┼────┼─────┼──────┤ │ 42 │九十二年八│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七日│ │ │ │ │ │ │ │ │ ├──┼─────┼────┼───────────┼────────┼──────┼───┼────┼─────┼──────┤ │ 43 │九十二年九│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日 │ │ │ │ │ │ │ │ │ ├──┼─────┼────┼───────────┼────────┼──────┼───┼────┼─────┼──────┤ │ 44 │九十二年九│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三日 │ │ │ │ │ │ │ │ │ ├──┼─────┼────┼───────────┼────────┼──────┼───┼────┼─────┼──────┤ │ 45 │九十二年十│桃園二期│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八日 │ │ │ │ │ │ │ │ │ ├──┼─────┼────┼───────────┼────────┼──────┼───┼────┼─────┼──────┤ │ 46 │九十二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五日 │ │ │ │ │ │ │ │ │ ├──┼─────┼────┼───────────┼────────┼──────┼───┼────┼─────┼──────┤ │ 47 │九十二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三十日 │ │ │ │ │ │ │ │ │ ├──┼─────┼────┼───────────┼────────┼──────┼───┼────┼─────┼──────┤ │ 48 │九十二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一月四日 │ │ │ │ │ │ │ │ │ ├──┼─────┼────┼───────────┼────────┼──────┼───┼────┼─────┼──────┤ │ 49 │九十三年一│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六日 │ │ │ │ │ │ │ │ │ ├──┼─────┼────┼───────────┼────────┼──────┼───┼────┼─────┼──────┤ │ 50 │九十三年一│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日 │ │ │ │ │ │ │ │ │ ├──┼─────┼────┼───────────┼────────┼──────┼───┼────┼─────┼──────┤ │ 51 │九十三年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五日 │ │ │ │ │ │ │ │ │ ├──┼─────┼────┼───────────┼────────┼──────┼───┼────┼─────┼──────┤ │ 52 │九十三年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八日 │ │ │ │ │ │ │ │ │ ├──┼─────┼────┼───────────┼────────┼──────┼───┼────┼─────┼──────┤ │ 53 │九十三年六│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日 │ │ │ │ │ │ │ │ │ ├──┼─────┼────┼───────────┼────────┼──────┼───┼────┼─────┼──────┤ │ 54 │九十三年六│桃園二期│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七日│ │ │ │ │ │ │ │ │ ├──┼─────┼────┼───────────┼────────┼──────┼───┼────┼─────┼──────┤ │ 55 │九十三年七│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日 │ │ │ │ │ │ │ │ │ ├──┼─────┼────┼───────────┼────────┼──────┼───┼────┼─────┼──────┤ │ 56 │九十三年七│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日 │ │ │ │ │ │ │ │ │ ├──┼─────┼────┼───────────┼────────┼──────┼───┼────┼─────┼──────┤ │ 57 │九十三年八│桃園二期│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六日 │ │ │ │ │ │ │ │ │ ├──┼─────┼────┼───────────┼────────┼──────┼───┼────┼─────┼──────┤ │ 58 │九十三年八│桃園二期│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八日 │ │ │ │ │ │ │ │ │ ├──┼─────┼────┼───────────┼────────┼──────┼───┼────┼─────┼──────┤ │ 59 │九十三年八│桃園二期│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五日│ │ │ │ │ │ │ │ │ ├──┼─────┼────┼───────────┼────────┼──────┼───┼────┼─────┼──────┤ │ 60 │九十三年八│桃園二期│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 61 │九十三年九│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二日│ │ │ │ │ │ │ │ │ ├──┼─────┼────┼───────────┼────────┼──────┼───┼────┼─────┼──────┤ │ 62 │九十三年九│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二日│ │ │ │ │ │ │ │ │ ├──┼─────┼────┼───────────┼────────┼──────┼───┼────┼─────┼──────┤ │ 63 │九十三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九日 │ │ │ │ │ │ │ │ │ ├──┼─────┼────┼───────────┼────────┼──────┼───┼────┼─────┼──────┤ │ 64 │九十三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九日 │ │ │ │ │ │ │ │ │ ├──┼─────┼────┼───────────┼────────┼──────┼───┼────┼─────┼──────┤ │ 65 │九十三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 66 │九十三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三十一日│ │ │ │ │ │ │ │ │ ├──┼─────┼────┼───────────┼────────┼──────┼───┼────┼─────┼──────┤ │ 67 │九十四年五│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三日│ │ │ │ │ │ │ │ │ ├──┼─────┼────┼───────────┼────────┼──────┼───┼────┼─────┼──────┤ │ 68 │九十四年五│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69 │九十四年八│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三日 │ │ │ │ │ │ │ │ │ ├──┼─────┼────┼───────────┼────────┼──────┼───┼────┼─────┼──────┤ │ 70 │九十四年八│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十五日 │ │ │ │ │ │ │ │ │ ├──┼─────┼────┼───────────┼────────┼──────┼───┼────┼─────┼──────┤ │ 71 │九十四年九│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九日 │ │ │ │ │ │ │ │ │ ├──┼─────┼────┼───────────┼────────┼──────┼───┼────┼─────┼──────┤ │ 72 │九十四年十│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一月六日 │ │ │ │ │ │ │ │ │ ├──┼─────┼────┼───────────┼────────┼──────┼───┼────┼─────┼──────┤ │ 73 │九十五年一│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74 │九十五年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八日 │ │ │ │ │ │ │ │ │ ├──┼─────┼────┼───────────┼────────┼──────┼───┼────┼─────┼──────┤ │ 75 │九十五年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9(出境) │同編號29 │同編號29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四日│ │ │ │ │ │ │ │ │ ├──┼─────┼────┼───────────┼────────┼──────┼───┼────┼─────┼──────┤ │ 76 │九十五年二│桃園機場│同編號2 (入境) │同編號2 │同編號2 │無 │無 │同上 │ │ │ │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之營業人即 │ 發票時間 │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納稅義務人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睿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26,000元 │ 1,300元 │ ├──┼─────────────┼──────┼──────┼──────┼──────┤ │ 2 │寬泓興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1,269,600元 │ 63,480元 │ ├──┼─────────────┼──────┼──────┼──────┼──────┤ │ 3 │鼎益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5,360,000元 │ 268,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4,690,000元 │ 234,5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4,020,000元 │ 201,000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FU00000000 │3,907,038元 │ 195,352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4,725,000元 │ 236,25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GU00000000 │4,830,000元 │ 241,50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7,507,500元 │ 375,375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715,000元 │ 435,75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9,030,000元 │ 451,50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7,560,000元 │ 378,000元 │ ├──┼─────────────┼──────┼──────┼──────┼──────┤ │ 4 │駒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3,941,765元 │ 197,088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1,638,286元 │ 81,914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3,340,413元 │ 167,021元 │ ├──┼─────────────┼──────┼──────┼──────┼──────┤ │ │ │九十四年十月│HU00000000 │3,022,465元 │ 151,123元 │ ├──┼─────────────┼──────┼──────┼──────┼──────┤ │ │ │九十四年十月│HU00000000 │3,022,465元 │ 151,123元 │ ├──┼─────────────┼──────┼──────┼──────┼──────┤ │ 5 │華展廣告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900,000元 │ 45,00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680,000元 │ 34,00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880,000元 │ 44,00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920,000元 │ 46,00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950,000元 │ 47,50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700,000元 │ 35,00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928,000元 │ 46,4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782,000元 │ 39,1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947,000元 │ 47,35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940,000元 │ 47,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540,000元 │ 27,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933,000元 │ 46,65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952,000元 │ 47,6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948,000元 │ 47,4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222,000元 │ 11,1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280,000元 │ 14,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689,000元 │ 34,450元 │ ├──┼─────────────┼──────┼──────┼──────┼──────┤ │ 6 │崑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22,750元 │ 1,138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5,940元 │ 297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22,750元 │ 1,138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22,750元 │ 1,138元 │ ├──┼─────────────┼──────┼──────┼──────┼──────┤ │ 7 │驪佳營造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2,586,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3,70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7,85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16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58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65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66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80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8,00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1,920,000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3,776,000元 │ 0元 │ ├──┼─────────────┼──────┼──────┼──────┼──────┤ │ 8 │嘉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九月│EU00000000 │ 605,000元 │ 30,25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615,000元 │ 30,750元 │ ├──┼─────────────┼──────┼──────┼──────┼──────┤ │ 9 │聖霖生技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570,000元 │ 28,50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530,000元 │ 26,50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882,857元 │ 44,143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847,619元 │ 42,381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500,010元 │ 25,001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449,996元 │ 22,500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480,004元 │ 24,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1,129,622元 │ 56,481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450,030元 │ 22,502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419,988元 │ 20,999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450,030元 │ 22,502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1,426,200元 │ 71,310元 │ ├──┼─────────────┼──────┼──────┼──────┼──────┤ │ │ │九十四年十月│HU00000000 │1,618,988元 │ 80,949元 │ ├──┼─────────────┼──────┼──────┼──────┼──────┤ │ 10 │誠平國際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1,015,000元 │ 0元 │ ├──┼─────────────┼──────┼──────┼──────┼──────┤ │ 11 │永達保險人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19,048元 │ 952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19,048元 │ 952元 │ ├──┼─────────────┼──────┼──────┼──────┼──────┤ │ 12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34,805元 │ 1,740元 │ ├──┼─────────────┼──────┼──────┼──────┼──────┤ │ 13 │方礎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 42,857元 │ 2,143元 │ ├──┼─────────────┼──────┼──────┼──────┼──────┤ │ 14 │協宏螺絲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十月│HU00000000 │ 919,600元 │ 45,980元 │ ├──┼─────────────┼──────┼──────┼──────┼──────┤ │ │ │九十四年十月│HU00000000 │ 363,630元 │ 18,182元 │ ├──┼─────────────┼──────┼──────┼──────┼──────┤ │ 15 │金祥美興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3,500元 │ 175元 │ ├──┼─────────────┼──────┼──────┼──────┼──────┤ │ 16 │洋皓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262,000元 │ 13,10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160,000元 │ 8,000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120,000元 │ 6,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101,896元 │ 5,095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 15,619元 │ 781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 84,749元 │ 4,237元 │ ├──┼─────────────┼──────┼──────┼──────┼──────┤ │ 17 │銓宏橡膠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143,000元 │ 7,150元 │ ├──┼─────────────┼──────┼──────┼──────┼──────┤ │ 18 │滿霆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504,000元 │ 25,200元 │ ├──┼─────────────┼──────┼──────┼──────┼──────┤ │ 19 │振順電子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440,000元 │ 22,00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420,000元 │ 21,00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430,000元 │ 21,500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600,000元 │ 30,000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 500,000元 │ 25,00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 370,000元 │ 18,500元 │ ├──┼─────────────┼──────┼──────┼──────┼──────┤ │ │ │九十四年九月│HU00000000 │ 530,000元 │ 26,500元 │ ├──┼─────────────┼──────┼──────┼──────┼──────┤ │ │ │九十四年十月│HU00000000 │ 600,000元 │ 30,000元 │ ├──┼─────────────┼──────┼──────┼──────┼──────┤ │ 20 │和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495,000元 │ 24,750元 │ ├──┼─────────────┼──────┼──────┼──────┼──────┤ │ 21 │尚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6,000元 │ 300元 │ ├──┼─────────────┼──────┼──────┼──────┼──────┤ │ 22 │高珅企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822,050元 │ 41,103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806,200元 │ 40,310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745,770元 │ 37,289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958,790元 │ 47,940元 │ ├──┼─────────────┼──────┼──────┼──────┼──────┤ │ │ │九十四年七月│GU00000000 │ 605,340元 │ 30,267元 │ ├──┼─────────────┼──────┼──────┼──────┼──────┤ │ │ │九十四年八月│GU00000000 │1,080,450元 │ 54,023元 │ ├──┼─────────────┼──────┼──────┼──────┼──────┤ │ 23 │啟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480,000元 │ 24,00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477,000元 │ 23,850元 │ ├──┼─────────────┼──────┼──────┼──────┼──────┤ │ │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599,116元 │ 29,956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469,000元 │ 23,45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482,750元 │ 24,138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 387,250元 │ 19,363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473,000元 │ 23,65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400,913元 │ 20,046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 478,875元 │ 23,944元 │ ├──┼─────────────┼──────┼──────┼──────┼──────┤ │ 24 │瑋茂實業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2,050,988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五月│FU00000000 │1,105,774元 │ 0元 │ ├──┼─────────────┼──────┼──────┼──────┼──────┤ │ │ │九十四年六月│FU00000000 │14,342,554元│ 0元 │ ├──┼─────────────┼──────┼──────┼──────┼──────┤ │ 25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四月│EU00000000 │ 381,600元│ 19,080元│ ├──┼─────────────┼──────┼──────┼──────┼──────┤ │合計│ │ │ │ │ 5,883,951元│ └──┴─────────────┴──────┴──────┴──────┴──────┘ 附表三: ┌───┬───────────────────┬───┬────────┬──────┐ │ 編號 │ 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的及存在處 │ 數量 │ 沒收原因與依據 │ 卷證出處 │ ├───┼───────────────────┼───┼────────┼──────┤ │ 1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竹崎實業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臺北市政府商│ │ │ 有限公司登記申請書董事欄,內容為「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業管理處竹錡│ │ │ 李蔡錡」之印文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案卷一 │ ├───┼───────────────────┼───┼────────┼──────┤ │ 2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竹崎實業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有限公司章程董事欄,內容為「李蔡錡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之印文 │ │ │ │ ├───┼───────────────────┼───┼────────┼──────┤ │ 3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竹崎實業 │ 署押 │偽造之署押,刑法│同上卷一 │ │ │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欄,內容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為「李蔡錡」之署押 │ │ │ │ ├───┼───────────────────┼───┼────────┼──────┤ │ 4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公司設立登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申請人蓋章欄,內容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 偽造於不詳日期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5 │ 細表負責人欄、會計欄、製表欄,內容 │ 三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6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戶名為竹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錡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李蔡錡之華南商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業銀行和平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內頁通提 │ │ │ │ │ │ 戶印鑑欄,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7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委託書代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表人欄,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 │ │ │ ├───┼───────────────────┼───┼────────┼──────┤ │ 8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竹錡實業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負責人欄、會計欄 │ 三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製表欄,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9 │ 李蔡錡身分證影本文件頁面,內容為「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 │ │ │ ├───┼───────────────────┼───┼────────┼──────┤ │ 10 │ 偽造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有限公司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一 │ │ │ 設立登記表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內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11 │ 偽造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竹錡實業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臺北市政府商│ │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欄,內容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業管理處竹錡│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案卷二 │ ├───┼───────────────────┼───┼────────┼──────┤ │ 12 │ 偽造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竹錡實業 │ 署押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簽章欄,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 │ │ │ │ ├───┼───────────────────┼───┼────────┼──────┤ │ 13 │ 偽造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竹錡實業有限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14 │ 偽造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證明、抄 │印文兩│偽造之印文、署押│同上卷二 │ │ │ 錄、查閱申請書公司負責人欄及電話欄 │枚、署│,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兩枚,署押 │押一枚│條 │ │ │ │ 一枚。 │ │ │ │ ├───┼───────────────────┼───┼────────┼──────┤ │ 15 │ 偽造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竹錡實業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欄,內容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16 │ 偽造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竹錡實業 │ 署押 │偽造之署押,刑法│同上卷二 │ │ │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簽章欄,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 │ │ │ │ ├───┼───────────────────┼───┼────────┼──────┤ │ 17 │ 偽造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有限公司變更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登記表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內容為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18 │ 偽造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竹錡實業有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欄,內容為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19 │ 偽造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竹錡實業有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限公司章程第二條條文內容處及章程末 │ 兩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端處,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20 │ 偽造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竹錡實業有 │印文兩│偽造之印文、署押│同上卷二 │ │ │ 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名稱處及全體股 │枚、署│,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東親筆簽名欄,內容為「李蔡錡」印文 │押一枚│條 │ │ │ │ 及署押。 │ │ │ │ ├───┼───────────────────┼───┼────────┼──────┤ │ 21 │ 偽造於訴外人陳元琴身分證影本資料頁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面,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22 │ 偽造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竹錡有限公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司章程末端,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 │ │ │ │ ├───┼───────────────────┼───┼────────┼──────┤ │ 23 │ 偽造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有限公司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變更登記表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內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24 │ 偽造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竹錡實業有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欄處,內容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25 │ 偽造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竹錡實業有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限公司章程第二條條文內容處及章程末 │ 兩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端,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26 │ 偽造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竹錡有限公 │ 署押 │偽造之署押,刑法│同上卷二 │ │ │ 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親筆簽名欄處,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 │ │ │ │ ├───┼───────────────────┼───┼────────┼──────┤ │ 27 │ 偽造於「李蔡錡」所變造之身分證影本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資料頁面,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28 │ 偽造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有限公司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卷二 │ │ │ 變更登記表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內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29 │ 偽造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竹錡實業有限 │ 署押 │偽造之署押,刑法│同上卷二 │ │ │ 公司股東同意書,兩份,退出股東簽章 │ 兩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欄,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 │ │ │ │ └───┴───────────────────┴───┴────────┴──────┘ 附表四: ┌───┬───────────────────┬───┬────────┬────────┐ │ 編號 │ 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的及存在處 │ 數量 │ 沒收原因與依據 │ 卷證出處 │ ├───┼───────────────────┼───┼────────┼────────┤ │ 1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廣龐國際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 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董事欄,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廣龐國際企業有限│ │ │ 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公司案卷 │ ├───┼───────────────────┼───┼────────┼────────┤ │ 2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廣龐國際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企業有限公司章程董事欄旁,內容為「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3 │ 偽造於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公司設立登記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預查名稱申請表簽名或蓋章欄,內容為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4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廣龐國際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負責 │ 三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人欄、會計欄、製表欄,內容為「李蔡 │ │ │ │ │ │ 錡」之印文 │ │ │ │ ├───┼───────────────────┼───┼────────┼────────┤ │ 5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委託書代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表人欄旁,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6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廣龐國際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負責人欄、會計欄 │ 三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製表欄,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7 │ 「李蔡錡」身分證影本資料頁面,內容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8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廣龐國際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董事欄,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9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廣龐國際 │ 署押 │偽造之署押,刑法│同上 │ │ │ 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欄旁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 │ │ │ │ ├───┼───────────────────┼───┼────────┼────────┤ │ 10 │ 偽造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有限公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司設立登記表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附表五: ┌───┬───────────────────┬───┬────────┬────────┐ │ 編號 │ 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沒收標的及存在處 │ 數量 │ 沒收原因與依據 │ 卷證出處 │ ├───┼───────────────────┼───┼────────┼────────┤ │ 1 │ 偽造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驪佳營造有 │ 印文 │ 偽造之印文,刑 │臺北市政府商業管│ │ │ 限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下 │ 一枚 │ 第二百十九條 │理處驪佳營造有限│ │ │ 方處,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公司案卷 │ ├───┼───────────────────┼───┼────────┼────────┤ │ 2 │ 偽造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驪佳營造 │ 印文 │ 偽造之印文,刑 │同上 │ │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欄下方處 │ 一枚 │ 第二百十九條 │ │ │ │ ,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 │ │ ├───┼───────────────────┼───┼────────┼────────┤ │ 3 │ 偽造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驪佳營造有 │印文二│偽造之印文、署押│同上 │ │ │ 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簽章欄下方 │枚、署│,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處,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及「李 │押一枚│條 │ │ │ │ 蔡錡」之印文。 │ │ │ │ ├───┼───────────────────┼───┼────────┼────────┤ │ 4 │ 「李蔡錡」身分證影本資料頁面,內容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 │ │ │ ├───┼───────────────────┼───┼────────┼────────┤ │ 5 │ 偽造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驪佳營造有 │署押一│偽造之印文、署押│同上 │ │ │ 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全體股東簽章欄下方 │枚、印│,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處,內容為「李蔡錡」之署押,及「李 │文一枚│條 │ │ │ │ 蔡錡」之印文 │ │ │ │ ├───┼───────────────────┼───┼────────┼────────┤ │ 6 │ 偽造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驪佳營造有限│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公司章程首頁及末頁處,內容為「李蔡錡│ 二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 」之印文 │ │ │ │ ├───┼───────────────────┼───┼────────┼────────┤ │ 7 │ 偽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申請書董事 │ 印文 │偽造之印文,刑法│同上 │ │ │ 欄下方處,內容為「李蔡錡」之印文 │ 一枚 │第二百十九條 │ │ └───┴───────────────────┴───┴────────┴────────┘ 附表六: ┌──────────┬────────────┬───┬──────┬──────┬────────┐ │虛設行號 │ 以不實發票報稅之營業人 │張數 │ 銷 售 額 │ 抵扣稅額 │ 報稅年月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五 │10,586,000元│ 529,300元│九十三年十一月至│ │ │ │ │ │ │九十三年十二月 │ ├──────────┼────────────┼───┼──────┼──────┼────────┤ │曠良實業有限公司 │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2,100,000元│ 105,000元│九十三年七月至 │ │ │ │ │ │ │九十三年八月 │ ├──────────┼────────────┼───┼──────┼──────┼────────┤ │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 宜鎂企業有限公司 │ 四 │ 6,546,750元│ 327,338元│九十三年十一月至│ │ │ │ │ │ │九十三年十二月 │ ├──────────┼────────────┼───┼──────┼──────┼────────┤ │爵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雷震企業有限公司 │ 十三 │ 4,173,750元│ 208,690元│九十三年七月至 │ │ │ │ │ │ │九十三年八月 │ ├──────────┼────────────┼───┼──────┼──────┼────────┤ │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 恒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七 │ 4,770,000元│ 238,500元│九十三年十二月 │ ├──────────┼────────────┼───┼──────┼──────┼────────┤ │曠良實業有限公司 │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2,000,000元│ 100,000元│九十三年七月至 │ │ │ │ │ │ │九十三年八月 │ ├──────────┼────────────┼───┼──────┼──────┼────────┤ │合計 │ │ │ │ 1,508,828元│ │ └──────────┴────────────┴───┴──────┴──────┴────────┘ 附表七: ┌───────────┬──────┬─────┬───────┬──────────┐ │ 公 司 名 稱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退稅金額 │ 退稅日期 │ │ │ │ │ (新臺幣) │ │ ├───────────┼──────┼─────┼───────┼──────────┤ │惠鑫國際有限公司 │ 00000000 │ 李惠華 │ 8,267,783元 │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至│ │ │ │ 李華麟 │ │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 ├───────────┼──────┼─────┼───────┼──────────┤ │可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 │ 林茂枝 │ 433,526元 │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至│ │ │ │ │ │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 ├───────────┼──────┼─────┼───────┼──────────┤ │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 │ 陳蒨怡 │ 85,064,775元 │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至│ │ │ │ │ │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 ├───────────┼──────┼─────┼───────┼──────────┤ │金豐泰實業有限公司 │ 00000000 │ 袁家榮 │ 2,982,524元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 │ │ │ │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 │勀韓實業有限公司 │ 00000000 │ 曾楷麟 │ 489,780元 │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至│ │ │ │ │ │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 ├───────────┼──────┼─────┼───────┼──────────┤ │惠旭有限公司 │ 00000000 │ 沈清文 │ 73,922元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 │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 │ │ │ │ │日 │ ├───────────┼──────┼─────┼───────┼──────────┤ │遠縊實業有限公司 │ 00000000 │ 劉金波 │ 5,443,434元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至 │ │ │ │ 李華麟 │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 │ │ │ │ │ │ ├───────────┼──────┼─────┼───────┼──────────┤ │合計 │ │ │102,755,744元 │ │ └───────────┴──────┴─────┴───────┴──────────┘ 上正本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2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104年6月10日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項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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