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33號
第2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玉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24619號)及追加
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1825號),而本院於
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
41號、第42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光玉連續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
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陸拾柒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光玉為鄧瑋婷(原姓名鄧偉婷)之母,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利用保管鄧瑋婷個
人身分證件之機會,未經鄧瑋婷同意,於如附表一所示申請
日期,偽以鄧瑋婷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段○號40樓
,下稱安泰商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號,下稱新光商銀)、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下稱
兆豐商銀)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區○○路○號15樓,下稱花旗商銀)申請信用卡,(詳
如附表一發卡銀行所示),並冒用鄧瑋婷之身分證及在申請
書上偽簽「鄧瑋婷」之原姓名「鄧偉婷」(
起訴書僅載「鄧
瑋婷」姓名,應予補充),表示鄧瑋婷申請信用卡使用之意
,致上開銀行
陷於錯誤,核可上開申請,並將信用卡寄予陳
光玉,陳光玉因而取得使用上開信用卡之不法利益,隨即在
信用卡背面偽簽「鄧瑋婷」之原姓名「鄧偉婷」(起訴書僅
載「鄧瑋婷」姓名,應予補充),再以鄧瑋婷名義完成開卡
後,自94年5月30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持上開信用卡刷卡
並在簽帳單上偽簽「鄧瑋婷」之原姓名「鄧偉婷」(起訴書
僅載「鄧瑋婷」姓名,應予補充),在金美銀樓、長江加油
站有限公司(下稱長江加油站)等特約商店消費、購物,或
在網際網路上以線上刷卡方式結帳支付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和信公司)電信費用而行使之,或以
不正方法向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等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
現金,致彰化銀行等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鄧瑋婷本人消費
及預借現金,而支付予特約商店及陳光玉如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陳光玉共向上開銀行詐得新臺幣(下同)35萬67元(詳
如附表二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鄧瑋婷、金美銀樓、長江加
油站等特約商店及各該銀行對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
嗣鄧瑋婷因遭法院通知強制執行扣取薪資,始悉
上情。
二、案經鄧瑋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41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核與
證人即
告訴
人鄧瑋婷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相符(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619號卷,下稱偵卷,第3頁至
第6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53頁至第56頁、第65頁至第67
頁;103年度他字第4375號卷,下稱他卷,第30頁至反面;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5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44頁至第
46頁反面),復有中國信託銀行102年4月19日陳報狀檢附之
鄧瑋婷信用卡申請文件影本1份、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消費明
細表1份、安泰商銀103年5月13日103安消授字第1037000076
號函及檢附之
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文件
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
、新光商銀103年5月16日103新光銀信卡字第0869號函及檢
附之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文件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兆豐商
銀103年5月20日103兆銀卡字第3094號函及檢附之告訴人信
用卡申請文件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花旗商銀103年6月4日
103政查字第0000054126號函及檢附之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文
件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等件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12頁至
第17頁、第60頁至第62頁;他卷,第31頁第38頁、第40頁至
第56頁),是被告
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
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除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
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外,刑法部分條文另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依95年7
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
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
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
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
,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
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
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27年上字第
2615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茲就本案
新舊法比較結果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其法定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
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
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
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
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3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
至10倍」,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變更前後數額相同,尚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予
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惟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罰金
主刑,已由「銀元1元以上」即新臺幣3元以上,修
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結果,
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即適用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對被
告較為有利。
㈡關於牽連犯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
方法或結果之
行為犯他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惟修正後
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一行為犯數
罪名,除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外,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
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上
開事實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犯行,依修正後刑法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
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則僅從一重處斷,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㈢關於連續犯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
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
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惟修正後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
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上開事實所為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犯行,依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
規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修正前連續犯
之規定,則可論以一罪,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
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㈣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
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
法定刑自「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
比較新舊法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
㈤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將法定刑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
㈥
綜上所述,經綜合與上開罪刑有關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結果
,以刑法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
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即刑法修正前之各該
規定。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上開事實欄所示多次偽造署押
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該文書之
低度行為
,復為行使該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
所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財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
係時間緊接,手法類似,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
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
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鄧瑋婷為母女
關係,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利用保管告訴人個人身
分證件之機會,以上開手法偽簽鄧瑋婷之姓名並詐取上開銀
行等之財物,
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鄧瑋婷達成
和解及賠償被害
銀行等之財產損害,實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再考量告訴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希望能從輕量刑(見院卷,第27頁反
面),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告訴人鄧瑋婷之損
害、
智識程度、家庭經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
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
公布,並自同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4年5
月30日至同年8月26日間,即該條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無
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本件被告雖經
通緝到案,惟
通緝時間係在該條例施行後之103年12月26日發布通緝,自
不受該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限制),是本案被告應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
宣告刑二分之一,爰減
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兼就減得之刑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
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
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沒
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
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依
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
保
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219條關於印章、署名及印文之
沒收
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所
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
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均為連續犯,應依修
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書行為之一部,不
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
則應依同法第219條
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
判例要旨參照)。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㈡查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告訴人
「鄧瑋婷」之原名「鄧偉婷」,均係偽造之署名,應依刑法
第219條沒收之。
㈢次查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冒刷信用卡及預借現金之金額,共
計35萬67元,均係被告以冒用告訴人名義所申辦之信用卡所
取得之財物及利益,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末查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雖均係被告冒用告訴人名
義申辦所得,自屬犯罪所得,且屬於被告所有,然考量上開
信用卡為塑膠貨幣,其等價值均非存在於物品之形體本身,
且可向各相關銀行申請解除卡片,原物因此失其效用,是如
對上開信用卡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明細:
┌──┬────┬────────┬──────┐
│編號│申請日期│ 信用卡卡號 │ 發卡銀行 │
├──┼────┼────────┼──────┤
│ 1 │94/06/03│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
├──┼────┼────────┼──────┤
│ 2 │94/06/03│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
├──┼────┼────────┼──────┤
│ 3 │94/07/06│0000000000000000│ 安泰商銀 │
├──┼────┼────────┼──────┤
│ 4 │94/07/06│0000000000000000│ 安泰商銀 │
├──┼────┼────────┼──────┤
│ 5 │94/07/07│0000000000000000│ 新光商銀 │
├──┼────┼────────┼──────┤
│ 6 │94/05/16│0000000000000000│ 兆豐商銀 │
├──┼────┼────────┼──────┤
│ 7 │94/05/18│0000000000000000│ 花旗商銀 │
└──┴────┴────────┴──────┘
附表二:被告冒刷信用卡及預借現金明細:
一、持卡至特約商店刷卡部分:
(一)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6/13│ 4600│金美銀樓 │
├──┼────┼─────┼─────────┤
│ 2 │94/06/13│ 1060│長江加油站 │
├──┴────┴─────┴─────────┤
│ 合計 5660 │
└───────────────────────┘
(二)安泰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7/18│ 730│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 2 │94/07/19│ 1,297│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
├──┼────┼─────┼─────────────┤
│ 3 │94/07/19│ 3,242│(臺灣)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家樂福)大江店 │
├──┼────┼─────┼─────────────┤
│ 4 │94/07/19│ 3,242│家樂福大江店 │
├──┼────┼─────┼─────────────┤
│ 5 │94/08/01│ 840│北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 │94/08/05│ 3,552│家樂福內壢店 │
├──┼────┼─────┼─────────────┤
│ 7 │94/08/06│ 1,100│台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8 │94/08/09│ 19,782│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合計 33,785 │
└───────────────────────────┘
(三)新光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7/20│ 680│凱虹有限公司 │
├──┼────┼─────┼─────────────┤
│ 2 │94/07/20│ 16,600│榮曜銀樓 │
├──┼────┼─────┼─────────────┤
│ 3 │94/07/21│ 7,650│金和銀樓 │
├──┼────┼─────┼─────────────┤
│ 4 │94/07/21│ 64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5 │94/07/23│ 3,400│旭弘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
│ │ │ │旭弘公司) │
├──┼────┼─────┼─────────────┤
│ 6 │94/07/24│ 3,171│家樂福-內壢店 │
├──┼────┼─────┼─────────────┤
│ 7 │94/07/24│ 987│家樂福-內壢店 │
├──┼────┼─────┼─────────────┤
│ 8 │94/07/25│ 950│長江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稱長│
│ │ │ │江加油站) │
├──┼────┼─────┼─────────────┤
│ 9 │94/07/25│ 6,000│金源發銀樓 │
├──┼────┼─────┼─────────────┤
│10 │94/07/25│ 908│福利川菜日式百匯 │
├──┼────┼─────┼─────────────┤
│11 │94/07/25│ 2,364│鑫麗玲銀樓 │
├──┼────┼─────┼─────────────┤
│12 │94/07/29│ 90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13 │94/08/04│ 83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 合計 45,080 │
└───────────────────────────┘
(四)兆豐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6/27│ 960│長江加油站 │
├──┼────┼─────┼─────────────┤
│ 2 │94/06/27│ 9,700│金美銀樓 │
├──┼────┼─────┼─────────────┤
│ 3 │94/06/28│ 1,24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 4 │94/06/29│ 1,904│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大潤發)中壢店 │
├──┼────┼─────┼─────────────┤
│ 5 │94/06/29│ 1,467│大潤發中壢店 │
├──┼────┼─────┼─────────────┤
│ 6 │94/06/30│ 790│長江加油站 │
├──┼────┼─────┼─────────────┤
│ 7 │94/07/02│ 870│信勢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8 │94/07/03│ 499│大潤發平鎮店 │
├──┼────┼─────┼─────────────┤
│ 9 │94/07/03│ 8,990│大潤發平鎮店 │
├──┼────┼─────┼─────────────┤
│10 │94/07/03│ 600│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
│11 │94/07/04│ 4,000│廣興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2 │94/08/09│ 90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13 │94/08/10│ 760│旭弘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
│ 合計 32,680 │
└───────────────────────────┘
(五)花旗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5/31│ 770│銢嘉實業有限公司 │
├──┼────┼─────┼─────────────┤
│ 2 │94/05/31│ 1,609│大潤發平鎮店 │
├──┼────┼─────┼─────────────┤
│ 3 │94/05/31│ 7,952│大潤發平鎮店 │
├──┼────┼─────┼─────────────┤
│ 4 │94/06/01│ 9,390│金全美銀樓 │
├──┼────┼─────┼─────────────┤
│ 5 │94/06/05│ 600│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鈊象公司) │
├──┼────┼─────┼─────────────┤
│ 6 │94/06/05│ 600│鈊象公司 │
├──┼────┼─────┼─────────────┤
│ 7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 8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 9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10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11 │94/06/07│ 2,930│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旗│
│ │ │ │艦店 │
├──┼────┼─────┼─────────────┤
│12 │94/06/07│ 4,500│大和企業社 │
├──┼────┼─────┼─────────────┤
│13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4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5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6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7 │94/06/08│ 400│鈊象公司 │
├──┼────┼─────┼─────────────┤
│18 │94/05/30│ 8,900│金美銀樓 │
├──┼────┼─────┼─────────────┤
│19 │94/06/10│ 300│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紅陽公司) │
├──┼────┼─────┼─────────────┤
│20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1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2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3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4 │94/06/14│ 1,000│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亞太電信公司) │
├──┼────┼─────┼─────────────┤
│25 │94/06/15│ 500│亞太電信公司 │
├──┼────┼─────┼─────────────┤
│26 │94/06/20│ 5,990│耐印填充墨水 (四平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7 │94/06/23│ -400│鈊象公司 │
├──┼────┼─────┼─────────────┤
│28 │94/06/24│ 11,400│金新興銀樓 │
├──┼────┼─────┼─────────────┤
│29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0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1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2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3 │94/07/20│ 300│紅陽公司 │
├──┼────┼─────┼─────────────┤
│34 │94/08/15│ 300│紅陽公司 │
├──┼────┼─────┼─────────────┤
│35 │94/08/15│ 360│紅陽公司 │
├──┼────┼─────┼─────────────┤
│36 │94/08/15│ 360│紅陽公司 │
├──┼────┼─────┼─────────────┤
│37 │94/08/15│ 360│紅陽公司 │
├──┼────┼─────┼─────────────┤
│38 │94/08/16│ 360│紅陽公司 │
├──┴────┴─────┴─────────────┤
│ 合計 60,881 │
└───────────────────────────┘
二、持卡線上刷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信用卡卡號 │ 特約商店 │
├──┼────┼─────┼────────┼─────────┤
│ 1 │94/06/23│ 1203│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2 │94/06/23│ 318│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3 │94/06/23│ 93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4 │94/07/27│ 96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5 │94/07/27│ 93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6 │94/06/01│ 318│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7 │94/06/01│ 93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8 │94/06/01│ 1,80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9 │94/06/01│ 6,592│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合計 13,981 │
└────────────────────────────────┘
三、持卡預借現金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信用卡卡號 │ 自動付款設備 │
├──┼────┼─────┼────────┼─────────┤
│ 1 │94/06/13│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2 │94/06/14│ 2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3 │94/06/16│ 2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4 │94/06/16│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5 │94/06/16│ 2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6 │94/06/18│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7 │94/06/28│ 5,000│0000000000000000│華南商銀 │
├──┼────┼─────┼────────┼─────────┤
│ 8 │94/06/28│ 10,000│0000000000000000│華南商銀 │
├──┼────┼─────┼────────┼─────────┤
│ 9 │94/06/28│ 10,000│000000000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 │ │ │ │北商銀)中壢分行 │
├──┼────┼─────┼────────┼─────────┤
│ 10 │94/06/30│ 5,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94/07/04│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下稱彰化商│
│ │ │ │ │銀) │
├──┼────┼─────┼────────┼─────────┤
│ 12 │94/07/07│ 7,000│0000000000000000│臺北商銀中壢分行 │
├──┼────┼─────┼────────┼─────────┤
│ 13 │94/07/30│ 5,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 │ │ │ │竹商銀)埔心分行 │
├──┼────┼─────┼────────┼─────────┤
│ 14 │94/07/30│ 1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
├──┼────┼─────┼────────┼─────────┤
│ 15 │94/08/07│ 2,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 │ │ │ │新商銀) │
├──┼────┼─────┼────────┼─────────┤
│ 16 │94/08/07│ 1,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商銀 │
├──┼────┼─────┼────────┼─────────┤
│ 17 │94/08/26│ 1,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銀 │
├──┼────┼─────┼────────┼─────────┤
│ 18 │94/08/26│ 2,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銀 │
├──┴────┴─────┴────────┴─────────┤
│ 合計 15萬8,000 │
└────────────────────────────────┘
附表三:應
扣押之署名
┌──┬──────┬───────────┬─────┬────┐
│編號│文件名稱 │ 欄位 │偽造之署名│卷證出處│
├──┼──────┼───────────┼─────┼────┤
│ 1 │中國信託銀行│收件內容之申請人簽名欄│「鄧偉婷」│偵卷,第│
│ │信用卡申請書│ │之署名壹枚│62頁 │
├──┤ ├───────────┼─────┤ │
│ 2 │ │申請資料之申請人簽名欄│「鄧偉婷」│ │
│ │ │ │之署名壹枚│ │
├──┤ ├───────────┼─────┤ │
│ 3 │ │附卡申請人資料之正卡人│「鄧偉婷」│ │
│ │ │簽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
│ 4 │ │金融控股公司資料運用之│「鄧偉婷」│ │
│ │ │正卡人簽名欄 │之署名貳枚│ │
├──┼──────┼───────────┼─────┼────┤
│ 5 │安泰商銀信用│正卡申請人資料之姓名欄│「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 │之署名壹枚│32頁至第│
├──┤ ├───────────┼─────┤33頁 │
│ 6 │ │信用卡費用說明之申請人│「鄧偉婷」│ │
│ │ │簽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
│ 7 │ │申請人簽名欄之申請人簽│「鄧偉婷」│ │
│ │ │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
│ 8 │ │餘額代償申請表格之申請│「鄧偉婷」│ │
│ │ │人簽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9 │新光商銀信用│申請人資料之簽名欄 │「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 │之署名壹枚│36頁 │
├──┤ ├───────────┼─────┤ │
│ 10 │ │申請說明之簽名欄 │「鄧偉婷」│ │
│ │ │ │之署名壹枚│ │
├──┼──────┼───────────┼─────┼────┤
│ 11 │兆豐商銀信用│正卡申請人基本資料之簽│「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名欄 │之署名壹枚│41頁 │
├──┤ ├───────────┼─────┤ │
│ 12 │ │同意聲明之正卡申請人簽│「鄧偉婷」│ │
│ │ │名欄 │之署名貳枚│ │
├──┤ ├───────────┼─────┤ │
│ 13 │ │中國商銀信用卡循環信用│「鄧偉婷」│ │
│ │ │利率及各項費用計算說明│之署名壹枚│ │
│ │ │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 │ │ │
├──┼──────┼───────────┼─────┼────┤
│ 14 │花旗商銀信用│
個人資料之姓名欄 │「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 │之署名壹枚│45頁至第│
├──┤ ├───────────┼─────┤46頁 │
│ 15 │ │同意聲明之正卡申請人簽│「鄧偉婷」│ │
│ │ │名欄 │之署名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