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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7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33號                         第2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24619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1825號),而本院於 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 41號、第4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光玉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光玉為鄧瑋婷(原姓名鄧偉婷)之母,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保管鄧瑋婷個 人身分證件之機會,未經鄧瑋婷同意,於如附表一所示申請 日期,偽以鄧瑋婷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段○號40樓 ,下稱安泰商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號,下稱新光商銀)、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下稱 兆豐商銀)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區○○路○號15樓,下稱花旗商銀)申請信用卡,(詳 如附表一發卡銀行所示),並冒用鄧瑋婷之身分證及在申請 書上偽簽「鄧瑋婷」之原姓名「鄧偉婷」(起訴書僅載「鄧 瑋婷」姓名,應予補充),表示鄧瑋婷申請信用卡使用之意 ,致上開銀行陷於錯誤,核可上開申請,並將信用卡寄予陳 光玉,陳光玉因而取得使用上開信用卡之不法利益,隨即在 信用卡背面偽簽「鄧瑋婷」之原姓名「鄧偉婷」(起訴書僅 載「鄧瑋婷」姓名,應予補充),再以鄧瑋婷名義完成開卡 後,自94年5月30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持上開信用卡刷卡 並在簽帳單上偽簽「鄧瑋婷」之原姓名「鄧偉婷」(起訴書 僅載「鄧瑋婷」姓名,應予補充),在金美銀樓、長江加油 站有限公司(下稱長江加油站)等特約商店消費、購物,或 在網際網路上以線上刷卡方式結帳支付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和信公司)電信費用而行使之,或以不正方法向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等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 現金,致彰化銀行等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鄧瑋婷本人消費 及預借現金,而支付予特約商店及陳光玉如附表二所示之款 項,陳光玉共向上開銀行詐得新臺幣(下同)35萬67元(詳 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鄧瑋婷、金美銀樓、長江加 油站等特約商店及各該銀行對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鄧瑋婷因遭法院通知強制執行扣取薪資,始悉 上情。 二、案經鄧瑋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訴緝字第41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核與證人告訴 人鄧瑋婷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相符(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619號卷,下稱偵卷,第3頁至 第6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53頁至第56頁、第65頁至第67 頁;103年度他字第4375號卷,下稱他卷,第30頁至反面;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5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44頁至第 46頁反面),復有中國信託銀行102年4月19日陳報狀檢附之 鄧瑋婷信用卡申請文件影本1份、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消費明 細表1份、安泰商銀103年5月13日103安消授字第1037000076 號函及檢附之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文件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 、新光商銀103年5月16日103新光銀信卡字第0869號函及檢 附之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文件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兆豐商 銀103年5月20日103兆銀卡字第3094號函及檢附之告訴人信 用卡申請文件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花旗商銀103年6月4日 103政查字第0000054126號函及檢附之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文 件暨消費明細影本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至 第17頁、第60頁至第62頁;他卷,第31頁第38頁、第40頁至 第56頁),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除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 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外,刑法部分條文另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依95年7 月1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 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 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 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 ,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 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 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 2615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 新舊法比較結果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其法定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 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 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 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 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3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 至10倍」,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變更前後數額相同,尚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予 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惟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罰金主刑,已由「銀元1元以上」即新臺幣3元以上,修 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結果, 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即適用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對被 告較為有利。 ㈡關於牽連犯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 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惟修正後 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一行為犯數 罪名,除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外,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上 開事實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犯行,依修正後刑法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 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則僅從一重處斷,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㈢關於連續犯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 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惟修正後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 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上開事實所為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犯行,依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 規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修正前連續犯 之規定,則可論以一罪,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 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㈣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 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 比較新舊法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 ㈤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將法定刑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 ㈥綜上所述,經綜合與上開罪刑有關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結果 ,以刑法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 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即刑法修正前之各該 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上開事實欄所示多次偽造署押 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該文書之低度行為 ,復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 所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財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 係時間緊接,手法類似,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 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 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鄧瑋婷為母女 關係,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利用保管告訴人個人身 分證件之機會,以上開手法偽簽鄧瑋婷之姓名並詐取上開銀 行等之財物,今仍未與告訴人鄧瑋婷達成和解及賠償被害 銀行等之財產損害,實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再考量告訴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希望能從輕量刑(見院卷,第27頁反 面),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告訴人鄧瑋婷之損 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 公布,並自同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4年5 月30日至同年8月26日間,即該條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無 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本件被告雖經通緝到案,惟 通緝時間係在該條例施行後之103年12月26日發布通緝,自 不受該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限制),是本案被告應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減 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兼就減得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 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沒 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 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依 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 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219條關於印章、署名及印文之 沒收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所 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 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均為連續犯,應依修 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書行為之一部,不 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 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 判例要旨參照)。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㈡查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告訴人 「鄧瑋婷」之原名「鄧偉婷」,均係偽造之署名,應依刑法 第219條沒收之。 ㈢次查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冒刷信用卡及預借現金之金額,共 計35萬67元,均係被告以冒用告訴人名義所申辦之信用卡所 取得之財物及利益,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末查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雖均係被告冒用告訴人名 義申辦所得,自屬犯罪所得,且屬於被告所有,然考量上開 信用卡為塑膠貨幣,其等價值均非存在於物品之形體本身, 且可向各相關銀行申請解除卡片,原物因此失其效用,是如 對上開信用卡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明細: ┌──┬────┬────────┬──────┐ │編號│申請日期│ 信用卡卡號 │ 發卡銀行 │ ├──┼────┼────────┼──────┤ │ 1 │94/06/03│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 ├──┼────┼────────┼──────┤ │ 2 │94/06/03│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 ├──┼────┼────────┼──────┤ │ 3 │94/07/06│0000000000000000│ 安泰商銀 │ ├──┼────┼────────┼──────┤ │ 4 │94/07/06│0000000000000000│ 安泰商銀 │ ├──┼────┼────────┼──────┤ │ 5 │94/07/07│0000000000000000│ 新光商銀 │ ├──┼────┼────────┼──────┤ │ 6 │94/05/16│0000000000000000│ 兆豐商銀 │ ├──┼────┼────────┼──────┤ │ 7 │94/05/18│0000000000000000│ 花旗商銀 │ └──┴────┴────────┴──────┘ 附表二:被告冒刷信用卡及預借現金明細: 一、持卡至特約商店刷卡部分: (一)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6/13│ 4600│金美銀樓 │ ├──┼────┼─────┼─────────┤ │ 2 │94/06/13│ 1060│長江加油站 │ ├──┴────┴─────┴─────────┤ │ 合計 5660 │ └───────────────────────┘ (二)安泰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7/18│ 730│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 2 │94/07/19│ 1,297│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 ├──┼────┼─────┼─────────────┤ │ 3 │94/07/19│ 3,242│(臺灣)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家樂福)大江店 │ ├──┼────┼─────┼─────────────┤ │ 4 │94/07/19│ 3,242│家樂福大江店 │ ├──┼────┼─────┼─────────────┤ │ 5 │94/08/01│ 840│北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 │94/08/05│ 3,552│家樂福內壢店 │ ├──┼────┼─────┼─────────────┤ │ 7 │94/08/06│ 1,100│台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8 │94/08/09│ 19,782│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合計 33,785 │ └───────────────────────────┘ (三)新光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7/20│ 680│凱虹有限公司 │ ├──┼────┼─────┼─────────────┤ │ 2 │94/07/20│ 16,600│榮曜銀樓 │ ├──┼────┼─────┼─────────────┤ │ 3 │94/07/21│ 7,650│金和銀樓 │ ├──┼────┼─────┼─────────────┤ │ 4 │94/07/21│ 64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5 │94/07/23│ 3,400│旭弘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 │ │ │ │旭弘公司) │ ├──┼────┼─────┼─────────────┤ │ 6 │94/07/24│ 3,171│家樂福-內壢店 │ ├──┼────┼─────┼─────────────┤ │ 7 │94/07/24│ 987│家樂福-內壢店 │ ├──┼────┼─────┼─────────────┤ │ 8 │94/07/25│ 950│長江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稱長│ │ │ │ │江加油站) │ ├──┼────┼─────┼─────────────┤ │ 9 │94/07/25│ 6,000│金源發銀樓 │ ├──┼────┼─────┼─────────────┤ │10 │94/07/25│ 908│福利川菜日式百匯 │ ├──┼────┼─────┼─────────────┤ │11 │94/07/25│ 2,364│鑫麗玲銀樓 │ ├──┼────┼─────┼─────────────┤ │12 │94/07/29│ 90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13 │94/08/04│ 83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 合計 45,080 │ └───────────────────────────┘ (四)兆豐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6/27│ 960│長江加油站 │ ├──┼────┼─────┼─────────────┤ │ 2 │94/06/27│ 9,700│金美銀樓 │ ├──┼────┼─────┼─────────────┤ │ 3 │94/06/28│ 1,24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 4 │94/06/29│ 1,904│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大潤發)中壢店 │ ├──┼────┼─────┼─────────────┤ │ 5 │94/06/29│ 1,467│大潤發中壢店 │ ├──┼────┼─────┼─────────────┤ │ 6 │94/06/30│ 790│長江加油站 │ ├──┼────┼─────┼─────────────┤ │ 7 │94/07/02│ 870│信勢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8 │94/07/03│ 499│大潤發平鎮店 │ ├──┼────┼─────┼─────────────┤ │ 9 │94/07/03│ 8,990│大潤發平鎮店 │ ├──┼────┼─────┼─────────────┤ │10 │94/07/03│ 600│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 │11 │94/07/04│ 4,000│廣興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2 │94/08/09│ 900│中國石油公司埔心站 │ ├──┼────┼─────┼─────────────┤ │13 │94/08/10│ 760│旭弘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 │ 合計 32,680 │ └───────────────────────────┘ (五)花旗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特約商店 │ ├──┼────┼─────┼─────────────┤ │ 1 │94/05/31│ 770│銢嘉實業有限公司 │ ├──┼────┼─────┼─────────────┤ │ 2 │94/05/31│ 1,609│大潤發平鎮店 │ ├──┼────┼─────┼─────────────┤ │ 3 │94/05/31│ 7,952│大潤發平鎮店 │ ├──┼────┼─────┼─────────────┤ │ 4 │94/06/01│ 9,390│金全美銀樓 │ ├──┼────┼─────┼─────────────┤ │ 5 │94/06/05│ 600│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鈊象公司) │ ├──┼────┼─────┼─────────────┤ │ 6 │94/06/05│ 600│鈊象公司 │ ├──┼────┼─────┼─────────────┤ │ 7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 8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 9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10 │94/06/06│ 600│鈊象公司 │ ├──┼────┼─────┼─────────────┤ │11 │94/06/07│ 2,930│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旗│ │ │ │ │艦店 │ ├──┼────┼─────┼─────────────┤ │12 │94/06/07│ 4,500│大和企業社 │ ├──┼────┼─────┼─────────────┤ │13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4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5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6 │94/06/07│ -600│鈊象公司 │ ├──┼────┼─────┼─────────────┤ │17 │94/06/08│ 400│鈊象公司 │ ├──┼────┼─────┼─────────────┤ │18 │94/05/30│ 8,900│金美銀樓 │ ├──┼────┼─────┼─────────────┤ │19 │94/06/10│ 300│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紅陽公司) │ ├──┼────┼─────┼─────────────┤ │20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1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2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3 │94/06/12│ 300│紅陽公司 │ ├──┼────┼─────┼─────────────┤ │24 │94/06/14│ 1,000│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亞太電信公司) │ ├──┼────┼─────┼─────────────┤ │25 │94/06/15│ 500│亞太電信公司 │ ├──┼────┼─────┼─────────────┤ │26 │94/06/20│ 5,990│耐印填充墨水 (四平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7 │94/06/23│ -400│鈊象公司 │ ├──┼────┼─────┼─────────────┤ │28 │94/06/24│ 11,400│金新興銀樓 │ ├──┼────┼─────┼─────────────┤ │29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0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1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2 │94/07/16│ 300│紅陽公司 │ ├──┼────┼─────┼─────────────┤ │33 │94/07/20│ 300│紅陽公司 │ ├──┼────┼─────┼─────────────┤ │34 │94/08/15│ 300│紅陽公司 │ ├──┼────┼─────┼─────────────┤ │35 │94/08/15│ 360│紅陽公司 │ ├──┼────┼─────┼─────────────┤ │36 │94/08/15│ 360│紅陽公司 │ ├──┼────┼─────┼─────────────┤ │37 │94/08/15│ 360│紅陽公司 │ ├──┼────┼─────┼─────────────┤ │38 │94/08/16│ 360│紅陽公司 │ ├──┴────┴─────┴─────────────┤ │ 合計 60,881 │ └───────────────────────────┘ 二、持卡線上刷卡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信用卡卡號 │ 特約商店 │ ├──┼────┼─────┼────────┼─────────┤ │ 1 │94/06/23│ 1203│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2 │94/06/23│ 318│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3 │94/06/23│ 93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4 │94/07/27│ 96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5 │94/07/27│ 93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6 │94/06/01│ 318│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7 │94/06/01│ 93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8 │94/06/01│ 1,800│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9 │94/06/01│ 6,592│0000000000000000│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合計 13,981 │ └────────────────────────────────┘ 三、持卡預借現金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金額(元)│ 信用卡卡號 │ 自動付款設備 │ ├──┼────┼─────┼────────┼─────────┤ │ 1 │94/06/13│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2 │94/06/14│ 2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3 │94/06/16│ 2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4 │94/06/16│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5 │94/06/16│ 2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6 │94/06/18│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 ├──┼────┼─────┼────────┼─────────┤ │ 7 │94/06/28│ 5,000│0000000000000000│華南商銀 │ ├──┼────┼─────┼────────┼─────────┤ │ 8 │94/06/28│ 10,000│0000000000000000│華南商銀 │ ├──┼────┼─────┼────────┼─────────┤ │ 9 │94/06/28│ 10,000│0000000000000000│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 │ │ │ │北商銀)中壢分行 │ ├──┼────┼─────┼────────┼─────────┤ │ 10 │94/06/30│ 5,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94/07/04│ 10,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下稱彰化商│ │ │ │ │ │銀) │ ├──┼────┼─────┼────────┼─────────┤ │ 12 │94/07/07│ 7,000│0000000000000000│臺北商銀中壢分行 │ ├──┼────┼─────┼────────┼─────────┤ │ 13 │94/07/30│ 5,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 │ │ │ │竹商銀)埔心分行 │ ├──┼────┼─────┼────────┼─────────┤ │ 14 │94/07/30│ 10,000│0000000000000000│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 ├──┼────┼─────┼────────┼─────────┤ │ 15 │94/08/07│ 2,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 │ │ │ │新商銀) │ ├──┼────┼─────┼────────┼─────────┤ │ 16 │94/08/07│ 1,000│0000000000000000│台新商銀 │ ├──┼────┼─────┼────────┼─────────┤ │ 17 │94/08/26│ 1,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銀 │ ├──┼────┼─────┼────────┼─────────┤ │ 18 │94/08/26│ 2,000│0000000000000000│彰化商銀 │ ├──┴────┴─────┴────────┴─────────┤ │ 合計 15萬8,000 │ └────────────────────────────────┘ 附表三:應扣押之署名 ┌──┬──────┬───────────┬─────┬────┐ │編號│文件名稱 │ 欄位 │偽造之署名│卷證出處│ ├──┼──────┼───────────┼─────┼────┤ │ 1 │中國信託銀行│收件內容之申請人簽名欄│「鄧偉婷」│偵卷,第│ │ │信用卡申請書│ │之署名壹枚│62頁 │ ├──┤ ├───────────┼─────┤ │ │ 2 │ │申請資料之申請人簽名欄│「鄧偉婷」│ │ │ │ │ │之署名壹枚│ │ ├──┤ ├───────────┼─────┤ │ │ 3 │ │附卡申請人資料之正卡人│「鄧偉婷」│ │ │ │ │簽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 │ 4 │ │金融控股公司資料運用之│「鄧偉婷」│ │ │ │ │正卡人簽名欄 │之署名貳枚│ │ ├──┼──────┼───────────┼─────┼────┤ │ 5 │安泰商銀信用│正卡申請人資料之姓名欄│「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 │之署名壹枚│32頁至第│ ├──┤ ├───────────┼─────┤33頁 │ │ 6 │ │信用卡費用說明之申請人│「鄧偉婷」│ │ │ │ │簽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 │ 7 │ │申請人簽名欄之申請人簽│「鄧偉婷」│ │ │ │ │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 │ 8 │ │餘額代償申請表格之申請│「鄧偉婷」│ │ │ │ │人簽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 9 │新光商銀信用│申請人資料之簽名欄 │「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 │之署名壹枚│36頁 │ ├──┤ ├───────────┼─────┤ │ │ 10 │ │申請說明之簽名欄 │「鄧偉婷」│ │ │ │ │ │之署名壹枚│ │ ├──┼──────┼───────────┼─────┼────┤ │ 11 │兆豐商銀信用│正卡申請人基本資料之簽│「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名欄 │之署名壹枚│41頁 │ ├──┤ ├───────────┼─────┤ │ │ 12 │ │同意聲明之正卡申請人簽│「鄧偉婷」│ │ │ │ │名欄 │之署名貳枚│ │ ├──┤ ├───────────┼─────┤ │ │ 13 │ │中國商銀信用卡循環信用│「鄧偉婷」│ │ │ │ │利率及各項費用計算說明│之署名壹枚│ │ │ │ │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 │ │ │ ├──┼──────┼───────────┼─────┼────┤ │ 14 │花旗商銀信用│個人資料之姓名欄 │「鄧偉婷」│他卷,第│ │ │卡申請書 │ │之署名壹枚│45頁至第│ ├──┤ ├───────────┼─────┤46頁 │ │ 15 │ │同意聲明之正卡申請人簽│「鄧偉婷」│ │ │ │ │名欄 │之署名壹枚│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