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5號
107年度簡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碧兒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康森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代 表 人 唐愷洋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 日所
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發現有誤,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三項
所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
萬元」,應更正為「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