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湘子
邱韻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0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
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湘子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2084號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
事判決影本1 份在卷
可參,而原告係於本院判決後,遲至10
7 年11月8 日始具狀,經本院於同日收狀,而向本院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書狀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章
可憑,
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既係於本院前揭
刑事案件判決之後
始提起,
於法尚有未合;且原告雖對被告邱韻樺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邱韻樺並無刑事案件繫屬
於本院,是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邱韻樺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故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
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尚
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