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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附民字第 1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湘子       邱韻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0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 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湘子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2084號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 事判決影本1 份在卷可參,而原告係於本院判決後,遲至10 7 年11月8 日始具狀,經本院於同日收狀,而向本院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書狀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可憑, 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既係於本院前揭刑事案件判決之後 始提起,於法尚有未合;且原告雖對被告邱韻樺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邱韻樺並無刑事案件繫屬 於本院,是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邱韻樺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故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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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