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33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
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
繕本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陳思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