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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信用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33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陳思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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