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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尉嘉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被   告 徐志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