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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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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2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老虎牙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隆 原   告 劉伊心 被   告 李世偉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玉生 被   告 郝智萍       蘇郁凱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2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