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老虎牙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隆
原 告 劉伊心
被 告 李世偉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玉生
被 告 郝智萍
蘇郁凱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2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
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