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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平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   告 銖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有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48 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有義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 7 年度易字第148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