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天祿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
被 告 銖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有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48 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有義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
7 年度易字第148 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