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日高知奈美
住日本國宮崎県延岡市大貫町0丁目0000 番地0宮
被 告 顏錦鎰
裕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7號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
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至於上開被告裕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係原告所指稱被告顏錦鎰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吳明蒼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