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薛國芳
被 告 陳貽瀋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正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51 號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貽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151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
案,
揆諸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