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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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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薛國芳 被   告 陳貽瀋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51 號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貽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15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