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芬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567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林玉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567號為緩
起訴處分
,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確定,並於108 年5 月27日
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STAYREAL品牌手機殼2 件,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
收之。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85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5 月28日確
定,並於108 年5 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
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
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
結果
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如附
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扣案物照片
存卷
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
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合計1 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且
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就除附表所示之該1 件仿冒品外,尚有另扣
案同屬仿冒附表商標權人商標之手機殼1 件亦聲請沒收,並
提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7 年1 月8 日保二刑
一字第1070060258號
扣押物品清單、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6 月1 日之鑑定報告書為證(見執聲卷第3 頁及背面
);然查,該件手機殼實屬同案被告張嘉毅(另經檢察官
通
緝在案)所有,聲請意旨亦未陳明該部分與本案被告林玉芬
有何關連,自無從就上開扣案物併予對被告陳玉芬
諭知沒收
,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STARREAL」│銳耳創作│00000000│仿冒STAYRE│1.商標資料(見│扣押物品清單(│
│、「SHIT」圖│股份有限│、 │AL品牌手機│ 發查卷第23至│見他字卷第65頁│
│樣英文及商標│公司 │00000000│殼1 件 │ 24頁) │) │
│圖樣(圖樣見│ │ │ │2.鑑定報告(見│ │
│發查卷第23、│ │ │ │ 發查卷第23頁│ │
│24頁) │ │ │ │ ) │ │
│ │ │ │ │3.扣案之仿冒物│ │
│ │ │ │ │ 品照片(見他│ │
│ │ │ │ │ 字卷第5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