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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56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567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確定,並於108 年5 月27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STAYREAL品牌手機殼2 件,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85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5 月28日確 定,並於108 年5 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 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 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如附 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扣案物照片 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合計1 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就除附表所示之該1 件仿冒品外,尚有另扣 案同屬仿冒附表商標權人商標之手機殼1 件亦聲請沒收,並 提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7 年1 月8 日保二刑 一字第1070060258號扣押物品清單、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6 月1 日之鑑定報告書為證(見執聲卷第3 頁及背面 );然查,該件手機殼實屬同案被告張嘉毅(另經檢察官通 緝在案)所有,聲請意旨亦未陳明該部分與本案被告林玉芬 有何關連,自無從就上開扣案物併予對被告陳玉芬諭知沒收 ,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STARREAL」│銳耳創作│00000000│仿冒STAYRE│1.商標資料(見│扣押物品清單(│ │、「SHIT」圖│股份有限│、 │AL品牌手機│ 發查卷第23至│見他字卷第65頁│ │樣英文及商標│公司 │00000000│殼1 件 │ 24頁) │) │ │圖樣(圖樣見│ │ │ │2.鑑定報告(見│ │ │發查卷第23、│ │ │ │ 發查卷第23頁│ │ │24頁) │ │ │ │ ) │ │ │ │ │ │ │3.扣案之仿冒物│ │ │ │ │ │ │ 品照片(見他│ │ │ │ │ │ │ 字卷第5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