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保盛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林瑞楨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8 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JC表皮修復套組」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保盛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保盛
公司)、林瑞楨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7602號為緩
起
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JC表皮修復套組」1 組,係被告等人所有
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保盛公司、林瑞楨等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2
項、第3 項之過失販賣醫療器材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760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 年5 月
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扣案之「JC表皮修復套
組」1 組,係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之醫療器材等情,有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107 年1 月2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49038200 號
函
暨所附檢查現場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查工作日記
表、明曜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寄賣結帳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106 年9 月4 日FDA 器字第1060024907號函、「JC
表皮修復套組」產品照片2 紙等
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 至
6 頁反面、17至18頁),且為被告保盛公司、林瑞楨等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林瑞楨供承在卷(見他字卷
第36頁反面、偵字卷第8 頁),從而,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
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