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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7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3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琦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於偵查 中與告訴人方元開發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3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T 恤2 件 、褲子2 件,爰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 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告訴人於偵查中具狀撤 回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 第3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是本案係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又扣案之T 恤2 件、褲子2 件,雖據告訴人稱均屬違法侵害 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惟上開T 恤、褲子均為告訴人基於 取證之目的所購得,再持之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是告訴 人既為上開扣案物之所有權人,則上開扣案物自非刑法第38 條第2 項所指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易言之,上開扣案物品 既非屬被告所有,揆諸上開說明,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