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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黃炳琦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姜子厚       黃建源       萬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