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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楊金晏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范煦敏 被   告 台灣聯合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威德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威德 被   告 劉昶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