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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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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謝瑞環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上列被告林治權及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審 原交易字第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為108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 號),經原告謝瑞環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