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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易字第 19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亞屏 選任辯護人 呂月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9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亞屏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 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60樓會議室內,與 醬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醬子科技)業務代表即告訴人 陳姿伶等人開會討論,因醬子科技負責人莊煥榮於簡報說明 時表示將不再承接維護「台北101APP」應用程式之業務,並 表達將介紹其他工程師之意旨,致引起被告不滿,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Cherry,你神經病,報價太 貴」等語,使在場之7 、8 名與會人士得以共見共聞,致妨 害告訴人之名譽。案經告訴人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前開公然侮辱罪嫌,於108 年10月21日與告 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 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3 款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