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宇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
被 告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阮育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7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宇樺、極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阮育龍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
自白犯罪,經聽取
公訴人、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