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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11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宇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阮育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7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宇樺、極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阮育龍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 公訴人、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