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芬
被 告 謝勝夫
李秀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勝夫、李秀華被訴對原告普碁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是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依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
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