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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緝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   告 謝勝夫       李秀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勝夫、李秀華被訴對原告普碁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是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