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6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玲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
            阮玉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3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育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許育玲自民國95年10月間起至103年6月24日止,受碁崴企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8樓,下稱碁崴公司)實際負責人關世忠委託,擔任碁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職司碁崴公司之會計、採購、收付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許育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掌管碁崴公司資金之便,接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自碁崴公司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碁崴永豐帳戶),以轉帳、匯款或提現存入等方式,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移轉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及於98年1月16日自碁崴公司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商銀)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碁崴公司元大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後,於98年1月20日存入許育玲名下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育玲永豐帳戶),用以支付許育玲之保費或欠款等,而將共計846萬2,812元(即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上開90萬元)之款項侵吞入己。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許育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育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4頁、第42頁、第76頁、第84頁、第121頁),核與證人告訴代表人關世忠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張峪嘉律師、黃雅英律師於偵訊中之指述、證人即碁崴公司員工闕郁瑄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許志豪、許政忠、黃麗瑾、高江萬、黃佳玲於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3年度他字第7652號影卷(下稱他字影卷),卷㈠第15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反面、第64頁反面、第69頁至第72頁反面、第127頁至反面、第130頁至第131頁、卷㈢第144頁至第146頁反面、第255頁至第256頁反面、第279頁至第283頁;103年度他字第10242號卷(下稱他字卷),卷㈠第48頁至第52頁、第53頁至第56頁;105年度偵字第5435號影卷(下稱偵字影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30頁反面;106年度偵續字第312號卷(下稱偵續卷),卷㈠第75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305頁至第308頁、第319頁至第322頁、第357頁至第359頁、第433頁至第435頁、卷㈡第113頁至第120頁、第197頁至第198頁、第227頁、第255頁至第261頁】,並有元大商銀104年5月25日元銀字第1040002690號函檢附之碁崴公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8頁至第69頁、第76頁反面、他字影卷㈢第162頁)及如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予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惟前開修正,除修正標點符號之使用外,另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修正罰金數額提高之倍數,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前開修正事項,並不涉及犯罪成立要件或處罰效果等實質規範內容之修正,自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內,利用任職碁崴公司之便,先後多次侵占告訴人款項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業務機會而持續、反覆將碁崴公司之款項挪為己用,侵害同一法益,時空上亦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論斷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之規定甚明。又刑法第62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自首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法律裁判為要件,其自首之方式係用語言或書面、自行或託人代行,尚無限制,然託人以語言代行自首者,必須委託人有委託他人代行自首之意思,受託人亦有代行自首之事實,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確切之證據得以合理懷疑其涉有本案業務侵占罪嫌前,即主動委請律師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明,日後並配合調查,此有刑事自首狀1份附卷可憑(見他字影卷第1頁至第7頁),足認被告在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涉犯業務侵占罪前,即主動告知有本案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利用擔任告訴人碁崴公司會計而掌管資金之機會,將上開款項挪為己用,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已與告訴人碁崴公司達成和解,現均有依約履行分期還款等情,有和解筆錄及轉帳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47頁至第48頁、第131頁、第135頁),足認被告確有悔悟之心及賠償告訴人碁崴公司之誠,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家幫忙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⒈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99年10月5日、100年5月5日、101年8月3日、101年10月5日、102年4月3日、103年5月30日,分別將碁崴公司之4萬元、3萬元、47萬元、4萬元、45,000元、6萬元等款項挪為己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49、65、68、84、附表二編號13),因認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⒉惟查:上開款項,或為被告之薪資,或受關世忠指示而提款,或係被告向關世忠之借款,均非屬告訴之範圍等情,業據關世忠、告訴代理人張峪嘉律師供陳在卷(見他字影卷㈢第280頁反面),並有碁崴公司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㈧狀、刑事綜合告訴理由意旨㈠狀等件可證(見偵續卷㈠第283頁、第285頁、第287頁、第289頁、他字卷㈢第74頁),是該部分款項顯與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行無涉。
  ⒊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上開行為有涉犯業務侵占罪嫌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該等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公布修正,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相關規定。
 ㈡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共計846萬2,812元(計算式:599萬6,462元+156萬6,350元+90萬元=846萬2,812元),碁崴公司另對被告提起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判決判命被告應給付碁崴公司800萬元之本金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確定(見本院卷㈡第45頁至第46頁),雙方於本案審理中復達成「由被告分期給付碁崴公司450萬元」之和解條件,碁崴公司並同意不再持上開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對被告名下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7頁至反面),足徵碁崴公司係衡量本案犯罪所失之財產利益及民、刑事訴訟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所生之勞費後,願意接受上開和解條件,以終結雙方間一切紛爭之意,承此,本案當無再依循「國家對於被告全部犯罪所得必須絕對沒收」之必要,蓋碁崴公司因本案而對被告所生之民事求償權,已因法院為雙方調解成立而有質、量上之改變(即碁崴公司已接受被告分期給付450萬元,而拋棄其餘請求),若再對被告就和解金額450萬元以外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影響被告之清償能力,而使碁崴公司無法再依上開和解條件取得被告之賠償;易言之,若再就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堪認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
左列金額存/匯之帳戶
相關證據
1
96年4月30日
5,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即被告父親)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為渣打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5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2
96年6月6日
6,0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6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3
96年6月6日
3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6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5頁)。 
4
96年7月19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7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6頁)。
5
96年7月31日
5,4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74頁反面)。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6
96年9月6日
5,4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7
96年9月28日
5,4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8
96年11月2日
6,0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9
96年11月2日
2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8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7頁)。
10
96年11月30日
5,4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9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11
96年12月17日
3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7頁)。
12
97年1月7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9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7頁)。
13
97年1月7日
11,000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0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
14
97年2月1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0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8頁)。  
15
97年3月4日
30萬元
許志豪之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
一、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㈠第327頁)。
16
97年3月6日
2萬元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0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反面)。
17
97年4月30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0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58頁)。  
18
97年6月5日
2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0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反面)。  
19
97年12月4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2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1頁)。  
20
97年12月16日
20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2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1頁)。  
21
98年5月7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3頁)。  
22
98年5月27日
7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5頁)。
23
98年5月27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4頁)。  
24
98年7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5頁)。
25
98年7月6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4頁)。  
26
98年7月6日
32,000元
邱秀霞(東正汽車修護廠)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7頁)。
27
98年8月5日
29,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4頁)。  
28
98年8月5日
32,000元
邱秀霞(東正汽車修護廠)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48頁)。
29
98年9月4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5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5頁)。  
30
98年10月6日
4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6頁)。  

31
98年10月6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5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5頁)。  
32
98年11月5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6頁)。  
33
98年12月4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6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6頁)。  
34
98年12月4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6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6頁)。  
35
99年1月6日
1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65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6頁)。  
36
99年3月3日
1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6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7頁)。  
37
99年4月7日
2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7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7頁)。  
38
99年5月21日
2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8頁)。
39
99年6月3日
4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7頁)。
40
99年6月3日
3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81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68頁)。  
41
99年6月30日
2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8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7頁)。  
42
99年6月30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政忠新竹商銀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8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66頁反面)。
43
99年9月6日
7萬元
許志豪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89頁)。
44
99年12月6日
53,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197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0頁)。  
45
99月12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9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8頁)。  
46
100年1月28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0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1頁)。  
47
100年5月5日
2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0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9頁)。  
48
100年6月3日
1,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09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2頁)。
備註:
被告之薪資為45,000元,然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額為46,000元,該多餘之1,000元即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
49
100年8月5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13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3頁)。  
50
100年8月5日
3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1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89頁)。  
51
101年1月20日
4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4頁)。
備註:
被告之薪資為45,000元,然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額為9萬元,該多餘之45,000元即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
52
101年2月3日
3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4頁)。
53
101年3月6日
5萬元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32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0頁)。  
54
101年4月30日
28,22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5頁)。
55
101年5月15日
4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5頁)。
56
101年5月30日
10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新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3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120頁)。
57
101年6月6日
7萬元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38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1頁)。  
58
101年7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台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113頁)。
59
101年7月6日
5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0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1頁)。  
60
101年8月6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7頁)。
61
101年9月5日
45,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8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卷㈠第271頁)。  
62
101年10月5日
10萬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新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120頁反面)。  
63
101年10月25日
3,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79頁)。
64
101年11月28日
596,207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之新光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49頁)。
65
102年4月3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3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18頁)。
66
102年7月9日
31,525元
東正汽車修護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53頁)。

備註:
許育玲胞弟開設之汽車修護廠,由許育玲掛名為負責人
67
102年8月13日
12,00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6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3頁)。
68
102年8月13日
6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6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3頁)。
69
102年9月5日
16,969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15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許育玲中信帳戶(匯款)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㈡第94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7頁)。
70
102年9月5日
35,38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7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47頁)。  
71
102年10月17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存款憑條1紙(見他字卷㈡第256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8頁)。  
72
102年10月17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88頁)。
73
102年12月20日
38,220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0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64頁)。  
74
102年12月31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1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65頁)。
75
103年1月2日
23,341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76
103年1月3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存現金)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77
103年1月6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備註:
被告之薪資為45,000元,然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額為14萬5,000元,該多餘之10萬元即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
78
103年1月7日
5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2頁)。
二、碁崴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㈢第469頁)。
79
103年1月29日
10萬元
許育玲永豐帳戶(網銀轉帳)
一、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他字影卷㈢第194頁)。


上開金額共計:
599萬6,462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匯款金額
左列金額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96年7月31日
32,000元
蘇瑞玟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74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61頁至第164頁)。
2
96年9月6日
10萬元 
蔡慧蘭之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現為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82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97頁至第99頁)。
3
96年12月7日
10萬元 
陳慧琪之臺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96頁)。
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107年6月13日(107)北桃密字第87號函(見偵續卷㈡第95頁)。  
4
97年10月31日
10,500元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22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5
98年3月5日
966元 
安泰人壽保險(股)公司之中信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34頁)。
6
98年5月7日
10,500元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0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7
98年7月6日
11,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6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8
98年8月5日
11,000元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48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9
98年9月4日
11,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3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10
98年11月5日
22,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張文齡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56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57頁至第160頁)。  
11
99年2月11日
3萬元
林綵彤之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167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165頁至第167頁)。
12
100年11月18日
22,498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李淑珍之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20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續卷㈡第65頁至第67頁、第177頁至第179頁)。 
13
101年10月9日
$40萬元 
凡成工程行潘海清之玉山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碁崴永豐帳戶之匯款交易查詢紀錄(見偵續卷㈢第9頁)。
14
101年11月9日
36萬7,500元 
凡成工程行潘海清之玉山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碁崴永豐帳戶之匯款交易查詢紀錄(見偵續卷㈢第11頁)。
15
102年7月9日
24,31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趙國雄之上海商銀土城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1頁)。
16
102年7月9日
12,188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潘海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0頁)。
17
102年7月9日
12,5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凡成工程行潘海清之玉山銀行桃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3頁)。
18
102年7月9日
24萬1,000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李承諭之土地銀行中科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4頁)。
19
102年7月9日
10萬2,455元
(起訴書所載多餘之30元為手續費,故不予列入) 
林怡君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4頁)。
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外放附件二卷第53頁)。
20
103年1月29日
44,933元 
陳慧琪之玉山銀行木柵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匯款單1紙(見他字卷㈡第258頁)。
二、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續卷㈡第77頁至第85頁)。  


上開金額共計:
156萬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