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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秀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續二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秀石係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百年公司)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頻道所播放如附表所示 節目,分係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 港商福斯國際電視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港商亞太星空 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美 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台 灣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福斯傳媒 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 自公開播送,亦均明知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 台灣分公司曾將如附表所示頻道之視聽著作授權經營新北市 新莊區、五股區、林口區及泰山區之有線電視業者永佳樂有 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佳樂公司)對其收視戶公開播 送,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前 某日時,指示不知情之百年公司業務蔡岳庭、王彥麒至君鴻 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37 至85樓,下稱君鴻酒店)找君鴻酒店負責人陳瓊讚(所涉違 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 度偵字第28446 號為起訴處分)接洽,並經陳瓊讚同意百 年公司派員至君鴻酒店之機房架設相關設備後,再由百年公 司工程人員私自擷取永佳樂公司如附表所示節目之訊號,以 不詳方式轉換為IP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將IP訊號傳輸到君鴻 酒店之機房,再傳輸到客房已連接網際網路之IPTV電視盒, 供君鴻酒店各客房住宿旅客點選觀賞,以此方式公開播送如 表所示節目。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 公司人員於102 年7 月10日、11日,在君鴻酒店之客房內, 發現客房內之電視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頻道,並播送如附表 所示之節目,因認被告莊秀石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播 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 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 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再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復按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著作權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 有故意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必 須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 為、行為時之特別情狀、行為結果等,均有所認識,始可謂 具備認知要素;並須進而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全部客觀 行為情狀之決意,始具故意之決意要素,行為人必須兼具上 開認知要素及決意要素,始可認為具有犯罪之故意,自屬當 然。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係以:㈠告訴人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 、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黃鈺婷之指訴。㈡ 證人即羿弓公司法務人員許憲生之證述。㈢證人即君鴻酒店 採購人員蘇英賢之證述。㈣證人即被告百年公司業務蔡岳庭 之證述。㈤證人即被告百年公司業務王彥麒之證述。㈥證人 即被告百年公司工程部經理何樹益之證述。㈦證人即永佳樂 公司資深工程師李宥哲之證述。㈧證人即台固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主任工程師林佳保之證述。㈨告訴人福斯傳媒台灣分公 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提供在君鴻酒店之側錄畫面。 ㈩永佳樂公司107 年12月26日永107 發字第0146號函。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249號不起訴處分 書。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判決書。智 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判決書等件為主要論據 。 四、訊據被告莊秀石固坦承為百年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起 訴書所指之犯行,辯稱:我不管這些事,公司有總經理在, 我完全不管事,當時我是理事長,理事長要兼董事長,業務 我不懂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辯護人為被告辯稱:㈠告 訴人並非系爭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受專屬授權。本件告訴 人都是外國公司的臺灣分公司,分公司跟總公司在法律上是 同一人,所以不會另外有授權行為。㈡運動賽事轉播應無著 作權。㈢二次公播的行為其實在法律上無刑事責任訴。㈣百 年公司經營業務其實一直是屬於虧損狀態,並無如同起訴書 所說,影響著作權人經濟利益甚鉅。主要是因為旅館飯店業 電視頻道的業務已經由九太公司獨家壟斷,告訴人也從九太 公司獲得相當授權收入,所以並無任何損失可言。㈤百年公 司並無同意君鴻酒店將訊號傳送到君鴻酒店客房,雙方尚未 簽約,君鴻酒店未獲得百年公司授權。㈥告訴人蒐證的10 2 年7 月10日當時,君鴻酒店與九太公司仍有授權契約存續。 若九太公司有權播送告訴人之頻道,則君鴻酒店在102 年7 月10日播送系爭節目並未侵害任何人權利。㈦被告莊秀石未 實際負責百年公司業務,對外都是由總經理胡渝生(已歿) 負責等語。 五、本院查: ㈠被告莊秀石坦承其為百年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第34頁), 並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查(見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刑事案件報告書,下 稱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06 頁),首堪認定。 ㈡如附表所示之節目,分係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 道台灣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福斯傳 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公開播送;又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台灣 分公司曾將如附表所示頻道之視聽著作授權永佳樂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佳樂公司)對其收視戶公開播送;另 新加坡商全球體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員工葉 治平曾於102 年7 月10日入住非位於永佳樂公司之經營區域 之君鴻酒店,側錄取得如附表所示節目畫面,而其畫面上有 「台灣大/ 永佳樂數位有限公司用戶注意」文字等情業據 告訴代理人指訴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 字第816 號卷,下稱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 ,並有證人即永佳樂公司工程師李宥哲、台固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主任工程師林佳保等人之證詞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06 年度偵續字二字第16號卷,下稱偵續二字第16號卷 ,第329 及其背面、第525 至527 頁),復有告訴人福斯傳 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提供在君鴻酒店之 側錄畫面之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9 至69頁、第73至82頁、第86至95頁、第100 至110 頁),固 堪認定非法取自永佳樂公司訊號之如附表所示節目確於君鴻 酒店客房內公開播送。 ㈢又百年公司曾與君鴻酒店接洽是否由百年公司提供頻道節目 供君鴻酒店使用,並於102 年4 至8 月至君鴻酒店進行測試 ,業據證人即百年公司業務經理王彥麒證稱:君鴻酒店希望 我們讓他測試、試播看狀況如何再決定要不要簽約,百年公 司之前應該是很多頻道的畫質看起來比較不好,所以要求簽 約前先測試頻道穩定度如何,總經理同意就提供訊號讓他們 試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81 至185 頁,偵續二字第16號卷第 315 至319 頁)。另證人即君鴻酒店採購人員蘇英賢證稱: 君鴻酒店其後未與百年公司簽約,係因測試的結果訊號不穩 定,再加上我們一直跟百年公司要求要合法的授權書,百年 公司有傳一份合法授權書,我們有拿給董事長陳瓊讚看,董 事長覺得授權書不是很正式,所以馬上叫我們先不要測試等 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8446 號卷,下 稱偵字第28446 號卷,第103 頁)。足見百年公司於102 年 4 至8 月至君鴻酒店確實係進行節目測試。至百年公司如何 在君鴻酒店進行測試,證人即百年公司工程部經理何樹益證 述:我印象中帶IPTV盒子去君鴻酒店安裝,當時只是測試, 網路一直不穩定,我一直下去高雄君鴻酒店兩三次查看網路 狀態,我只是在機房測試網路訊號,機房有一台電視,我們 可以從機房的電視看見測試播出畫面的效果,一個IPTV盒子 只能收一個節目,百年公司經理胡渝生交給我IPTV的盒子, 由我帶去君鴻酒店安裝,IPTV盒子在我帶下去高雄前已被設 定好參數,我不知道訊號來源等語(見偵續二字第16號第46 5 及其背面)。證人王彥麒亦稱:當時君鴻酒店跟九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公司)有合約,他們主要還是用九 太公司的頻道在飯店播放,我們只是在機房裡面做測試讓他 們看穩定度,是斷斷續續的,會有什麼東西要改,什麼要調 ,一直試,常常會有南部工程人員一直到那邊看狀況;合約 架構就是百年公司幫飯店將選擇的頻道放到他們的機房,負 責機房這塊,機房到客房就不是百年公司業務承攬範圍,測 試當時君鴻酒店應該不會有百年公司提供的畫面,因為當時 只是測試,客房不會看到百年公司提供的畫面,應該是工程 人員將畫面丟到機房測試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81 至188 頁,偵續二字第16號卷第315 至319 頁)。又觀諸百年公司 與君鴻酒店原欲簽立之頻道公播授權IPTV系統機房保養合 約,約定君鴻酒店向百年公司購買機器設備,百年公司僅負 責IPTV系統機房保養(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72至76頁)。 再者,測試期間百年公司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且君鴻酒店與 九太公司簽立之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授權合約書,於百年公司 測試頻道期間,仍有播送九太公司授權之頻道,此除據證人 王彥麒、蘇英賢證述在卷外(見本院卷第185 、186 、295 、296 頁),告訴人提出上開側錄畫面之翻拍照片中確有九 太公司授權之中天新聞畫面可查(見偵續二字卷第197 頁) 。參以,君鴻酒店法務室經理吳俊利於102 年8 月30日警詢 時陳稱:君鴻酒店於百年公司試播期間,並未簽約,試播期 間,如果百年公司所提供之頻道是合法授權,經百年公司同 意也可以公開播送等語(見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2頁)。堪認 證人何樹益、王彥麒證稱:測試期間百年公司僅在機房測試 訊號等語,尚非子虛。至證人蘇英賢前於103 年2 月5 日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固稱:百年公司人員拉線到我們的機房,再 從機房訊號打給新晟的黑盒子,如果沒有訊息傳輸給新晟, 新晟是不會有畫面,所以要透過新晟的機器做匯總;測試期 間君鴻酒店還是一直有付錢給九太公司,跟九太公司還是有 合約,九太公司的節目也是透過新晟的機器,測試的時候就 都是用百年的,九太公司的節目沒有播放,等於是我們付錢 讓百年公司測試等語(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102 至103 頁 )。然證人蘇英賢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這是經驗值,如 果百年公司要來拉線的話,工程人員應該就是君鴻酒店工程 人員配合,我也不是專業,那不是他們熟悉的地方,一定就 是工程人員配合;主機是之前我看他的商品中他有講要透過 主機才能轉換,這個我就不知道了,所以我才會這樣回答; 當初在百年公司測試期間,君鴻酒店有關客房電視頻道播放 ,訊號來自九太公司,在百年公司測試期間,九太公司的訊 號還有在客房播放等語(見本院卷第295 頁)。足認證人蘇 英賢於103 年2 月5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應係 推測之詞。是百年公司於頻道測試期間,是否公開播送如附 表所示之節目,誠非無疑。 ㈣再者,百年公司前於101 年11月2 日曾與羿弓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羿弓公司)簽立頻道授權契約,由羿弓公司出具一授 權書予百年公司,並由百年公司每月給付新臺幣245,000 元 予羿弓公司,羿弓公司並曾出示其授權來源為等情,有百年 公司提出之與羿弓公司之合約書、羿弓公司開立予百年公司 之簡易授權證明書(繁體字版)、羿弓公司開立予百年公司 之統一發票及全時尚科技全球有限公司開立予羿弓公司之簡 易授權證明書(簡體字版)等件在卷可查(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212 至218 頁、第229 至231 頁)。又百年公司與羿 弓公司簽立之合約,雖未載明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頻道,然羿 弓公司開立之簡易授權證明書,百年公司提供予君鴻酒店之 頻道表,均有記載該頻道,對此,證人羿弓公司法務許憲生 稱:繕打簡易授權證明書時,總經理陳子葳拿一張紙條給我 ,叫我把上Fx HD 、Fox sports plus HD、NGC HD打上,我 有問陳子葳,頻道名稱不太一樣,陳子葳告訴我,頻道名稱 有變動,因為百年公司要這幾個頻道,我們就開幾個給他等 語(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核與證人即 百年公司業務協理蔡岳庭證稱:當時測試時的頻道就包含上 開三個頻道,所以我需要向君鴻酒店證明,百年公司有上開 三個頻道的授權,當時向羿弓公司要求的,授權文件要與測 試一樣,若標的有出入,就無法測試,如與簽約當時有出入 ,我們要求更換頻道,向羿弓公司要求這些測試頻道等語( 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大致相符,足證百年 公司主觀上相信已取得系爭頻道之授權,並因而支付費用, 始為上開頻道之測試,即難認有何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犯意 。 ㈤末查,證人蔡岳庭證稱:羿弓公司要求開立簡易授權證明書 一事,有告訴胡渝生節目要換,被告莊秀石不知道,簡易授 權證明書上不需要莊秀石再核章(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 7 至290 頁);三個頻道來源要問百年公司總經理胡渝生, 我想被告莊秀石應該不會知道,因為百年公司是總經理制, 我們都跟胡渝生報告(見偵續二字第387 至390 頁);有關 公司業務都是向胡渝生報告,與羿弓公司簽約時,標的由總 經理胡渝生決定,我把合約交給胡渝生,交的時候是空白的 合約,總經理交還給我時,上面已經有百年公司跟莊秀石的 印章,該小章是莊秀石的專用章,至於是否為莊秀石蓋印的 ,我不知道(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本院卷 第178 頁)等語。證人王彥麒同證稱:我不會跟莊秀石報告 ,我都是跟胡渝生報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84 頁)。證人蘇 英賢亦結證稱:莊秀石沒有無參與締約過程,都是百年的王 經理跟我洽談,第一次來DEMO是胡執董,是君鴻酒店前身的 總經理胡渝生,我們都叫他胡執董;,還有他們工程的何經 理,另外還有一個蔡協理,還有一個業務王經理王彥麒,之 後都是王經理跟我接洽,名字我不知道,是男的,我不認識 莊秀石等語(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102 至103 頁,本院卷 第297 頁)。可徵有關百年公司與君鴻酒店就提供頻道使用 之事,顯非被告莊秀石親自處理,當時百年公司之事務係授 權由胡渝生實際負責。至被告莊秀石及百年公司前遭聯意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以渠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同法第 92條等罪嫌而提出告訴,其後則撤回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249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智 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20號判決書係因被告莊秀石為百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對 於公司業務之執行,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致他人受有損 害而連帶負賠償責任。然本件百年公司與君鴻酒店並未簽約 ,僅進行訊號測試,已如上述,則被告莊秀石對於測試之方 式及內容是否知悉,誠非無疑,是尚難僅以被告莊秀石擔任 百年公司之負責人,即遽認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節目未經告訴 人合法授權,指示不知情之百年公司業務蔡岳庭、王彥麒與 君鴻酒店負責人陳瓊讚接洽,由百年公司派員至君鴻酒店之 機房架設相關設備,於測試期間公開播送如附表所示之節目 至君鴻酒店客房內之事,即難據此而為不利被告莊秀石之認 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使本院獲致被告莊秀石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犯行之確切心證,自 亦無法證明百年公司因其代表人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而 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科以罰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均 為被告莊秀石、百年公司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公司 │頻道 │ 節目 │ ├──┼─────────┼─────┼──────────────┤ │1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FOX │第35屆威廉瓊斯杯籃球邀請賽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SPORTS │【起訴書原記載第35屆威廉瓊斯│ │ │ │PLUS HD │杯籃球邀請賽、美國職業棒球大│ │ │ │ │聯盟德州遊騎兵隊與巴爾帝摩金│ │ │ │ │鶯隊球賽,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 │ │ │如上,(見本院卷第64頁)】 │ ├──┼─────────┼─────┼──────────────┤ │2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NGC HD │美國邊境保衛戰(第2 季)(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TheBorder Season2) │ │ │ │ ├──────────────┤ │ │ │ │末日雜牌軍(第1 季)( │ │ │ │ │DoomsdayPreppers Season1) │ │ │ │ ├──────────────┤ │ │ │ │激遊世界─蘇格蘭鐵人三項( │ │ │ │ │Adventure Wanted-Rat │ │ │ │ │RaceScotla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