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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簡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汎廸娛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巧玲 選任辯護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 偵字第2744號、108 年度偵字第129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智易字第三九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 止審判。 理 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 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汎廸娛樂有限公司因其前於民國106 年8 月間之代表人趙崇伶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 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應依同法第10 1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科以同法第92條之罰金。經查,同 案被告趙崇伶涉犯上揭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部分,現由 本院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39號案件審理中,趙崇伶於該案否 認犯罪,尚待調查證據而未終結,則檢察官對本件被告提起 公訴是否有理,應以被告之前代表人趙崇伶是否確實犯上述 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為斷,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為應 於本院另案108 年度智易字第39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裁 定停止本案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