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4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告 訴被告羅仕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重製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於108 年11月11 日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59 、161 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