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4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告
訴被告羅仕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
意圖出租而重製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於108 年11月11
日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2 份附卷
可
稽(見本院卷第159 、161 頁),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