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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被   告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子芸 被   告  馮薇螢 被   告  綠生鑫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洪紹桓 兼 代表人  陳致謀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長文律師 被   告  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鐘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菁       陳茗蓁 被   告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洪維志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 論終結,茲因法定事由,爰命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30 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