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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0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榮杰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榮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榮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經定刑後(聲請書贅 載減刑,應予更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 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26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