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榮杰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假釋
中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榮杰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羅榮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4年、3月,經定刑後(聲請書贅
載減刑,應予更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
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
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26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