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佩妏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360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簡字第725號),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佩妏於民國107年5月13日中午12時53
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為3日),基於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其母陳玉欵之同意,即持陳玉欵所申
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在臺北市○○區○○街○段00號之
瑞妤珠寶有限公司西門町分公司(店名:瑞山珠寶-西門町
店,下稱瑞山珠寶店),以刷卡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飾品
共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簽「陳玉欵
」之簽名2枚,使不知情之瑞山珠寶店之店員吳雅琪
陷於錯
誤,誤信被告確為該信用卡上
所載之持卡人「陳玉欵」,而
將如附表所示之飾品交付予被告,
足以生損害於陳玉欵、瑞
山珠寶店及遠東商銀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所
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同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
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
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
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
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
起訴,應以檢察官
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
,自應依本款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
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同採此見解)。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主張被告鍾佩妏在瑞山珠寶店盜刷前
開信用卡之時間為「107年5月3日」,然依瑞山珠寶店飾品
資料單、信用卡簽單、遠東商銀107年7月20日刑事陳報狀
暨
107年5月13日之交易明細所示(偵卷第22、25頁),被告應
係於107年5月13日在瑞山珠寶店盜刷前揭信用卡,爰更正如
上,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盜刷陳玉欵之前揭信用卡,而涉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
檢)檢察官於107年10月25日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121號案件
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23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案件
受理中(即新北地檢
起訴書犯罪事實及其附表編號第42、43
號),有該案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2日
函暨其上之新北地院收文章戳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
可稽(新北地院卷第7至12-3頁)。經比對本案
被告之犯罪事實,與前開新北地檢起訴書附表編號42、43部
分之犯罪事實,2案之被告相同(均為鍾佩妏),且均係被
告涉嫌在107年5月13日於瑞山珠寶店盜刷前揭信用卡,並於
信用卡簽單上偽簽「陳玉欵」簽名以詐取財物,自形式上觀
察,本案與該案上開犯罪事實相同,此部分應係同一事實,
屬同一案件,本案之犯罪事實自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該案繫屬於新北地院後之108年2
月26日以108年度調偵字第360號就本件另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並於108年3月18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8年3月18日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1份存卷
可參(見本
院簡卷第7頁),是認就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
揆諸前開
法律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新北地院審判之,非
本院所得審理,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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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項 │重量 │市價(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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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金項鍊1條 │5錢5分2 │30,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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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金手鍊1條 │1錢8分9 │10,9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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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金項鍊1條 │3錢3分3 │18,183元 │
├──┼──────┼──────┼────────┤
│4 │純銀串珠1串 │不詳 │61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