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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律師
            杜柏賢律師
被      告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被      告  陳孟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