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
第 三 人 戴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芙美
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 號被告陳宏棟違反銀行法案件,裁定如
下:
主 文
戴壟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
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
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陳宏棟涉嫌違反銀行法
第125 條提起公訴,並以第三人戴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戴
壟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自陳宏棟因上開違法行
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現正由本院以108 年度
金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偵字第28124 號
起訴書及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
1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109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查。茲
因戴壟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被沒收可能。而戴壟
公司並非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或陳明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壟公司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12命戴壟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並就沒收其財產之
事項
準用被
告訴訟上權利。
三、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前已
訊問相關
證
人,本院擬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一法
庭,就沒收事項進行辯論,戴壟公司得事先以書面或於上開
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惟若戴壟公
司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本院得依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17規定,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戴壟國際有限公司應受
扣押之財產
┌────┬────┬──────┬─────────┬──────┬──────┬──────┬────┬──┬─────┐
│應受扣押│統一編號│ 不動產地址 │建號 │建物持分 │建物所在地號│土地持分 │登記日 │登記│備註 │
│裁定之人│ │ │ │ │ │ │ │原因│ │
│ │ │ │ │ │ │ │ │ │ │
├────┼────┼──────┼─────────┼──────┼──────┼──────┼────┼──┼─────┤
│戴壟國際│00000000│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區○○段│ │ │ │ │ │ │
│有限公司│ │基河路15號18│四小段43008 建號 │1/1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區○○段│ │ │ │ │ │ │
│ │ │基河路15號 │四小段42981 建號 │1120/100000 │ │ │ │ │上海商業儲│
│ │ │ │ │ │臺北市士林區│1115/100000 │106/9/21│買賣│蓄銀行設有│
│ │ │ │ │ │光華段四小段│ │ │ │最高限額抵│
│ │ ├──────┼─────────┼──────┤590 地號 │ │ │ │押權擔保債│
│ │ │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區○○段│ │ │ │ │ │權金額 │
│ │ │基河路21號 │四小段42982 建號 │1120/100000 │ │ │ │ │55,640,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區○○段│ │ │ │ │ │ │
│ │ │基河路23號 │四小段42983 建號 │4/2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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