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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寶貴珠寶玉器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珊 訴訟代理人 陳國貴 被   告 LEMON NESTOR SARMEINTO(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LEMON NESTOR SARMEINTO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33號 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寶貴珠寶玉器銀樓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