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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花道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立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溏 被   告  陳聖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45 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聖全被訴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08 年度訴字第645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聖全無罪,是原 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蘇珍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