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蔡仁偉
被 告 信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駱玫琳被訴過失傷害
刑事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81號),經原告蔡仁偉對被告駱玫琳及信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駱玫琳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
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審判
期日筆錄在卷
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曾育祺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