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秀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收(109 年度執聲
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阮秀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468 、27561 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 月28日確定,並於100 年1 月2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均係
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
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
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阮秀栢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468 、27561 號為
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在卷
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確認該等商
品均為仿冒品一情,有
告訴代理人出具之鑑識報告書、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在卷為憑,足認如附表所
示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
無訛,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
科沒收之物,是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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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專用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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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衣服600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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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外套260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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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褲子5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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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ED HARDY」商標圖│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
│ │樣之帽子2 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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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衣服97件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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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洋裝42件 │有限公司 │
├──┼───────────┼────────────┤
│7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背心34件 │有限公司 │
├──┼───────────┼────────────┤
│8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褲子128 件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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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 │皮帶8 條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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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Y-3 」商標圖樣之│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外套20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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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BABY PHAT 」商標│美商菲特時裝有限責任公司│
│ │圖樣之外套9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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