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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高金枝 被   告 孫明華 被   告 誠信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懿伶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翔 被   告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上字第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