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黃炳琦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黃建源       萬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煙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9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美貨運有限公司為被告黃建源之僱用人,而被告 黃建源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96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