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黃炳琦
訴訟
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黃建源
萬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煙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9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美貨運有限公司為被告黃建源之僱用人,而被告
黃建源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96
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