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莊善雄
訴訟
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
被 告 利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強
被 告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萍
被 告 馮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志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
號),經原告莊善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
馮志強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
告訴人即原告
撤回告訴而由
本院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1 份在卷
可佐(見
本院卷第131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