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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莊善雄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利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強 被   告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萍 被   告 馮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志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1008 號),經原告莊善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 馮志強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 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131 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