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25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0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3帳單單號欄「Z0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0」、帳款開立日期欄「109年1月31日」應更正為「109年2月27日」;另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美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0頁、第60頁、第64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刑法第336條第2項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前,所定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即9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6條,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被告基於單一決意,於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將業務上收取之費用侵占入己,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措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致侵害告訴人華旅網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法益,行為顯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然雙方因賠償方式未有共識,致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前無因刑事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認素行尚佳,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收入不穩定、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所侵占之費用共計新臺幣108萬2,95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4098號
  被   告 陳美妙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4
            居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妙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起,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華旅網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旅網際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機票出售、代客戶訂房、代辦簽證及開發客戶等招攬及相關訂單處理、收取客戶交付機票費用、團費結帳等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8年10、11月間起至109年2月間止,向附表所示華旅公司客戶收取其等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機票、簽證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8萬2,950元後,並未交回華旅公司,而在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等地予以挪用,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
二、案經華旅網際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美妙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業務侵占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黃立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業務侵占之事實
3

被告書立之自白書、華旅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附表所示之收費明細表影本
被告業務侵占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美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自108年11月間起至109年2月間止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延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請論以接續犯。至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之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法追徵其價額。至告訴人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惟按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此有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既論被告以業務侵占罪,即無再另論背信罪,是告訴人指稱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程  秀  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  嘉  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收費明細表
編號
帳單單號
客戶名稱
帳款開立日期
帳款內容
帳款金額
1
Z0000000000
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月22日
台新專案 
10萬元
2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4月20日
機票
3,000元
3
Z0000000000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月16日
機票
6萬7,000元
4
Z0000000000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日
機票
1萬6,200元
5
Z0000000000
同上
108年12月2日
簽證
1,500元

6
Z0000000000
同上
108年12月23日
租車
4萬5,800元
7
Z0000000000
同上
108年12月23日
機票
1萬6,800元
8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機票
9萬6,000元
9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機票
1萬6,200元
10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機票
1萬5,300元
11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機票
1萬6,500元
12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簽證
1,600元
13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租車、機票
2萬1,600元
14
Z0000000000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3日
台胞證
1,700元
15
Z0000000000
士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月15日
機票
2萬3,100元
16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15日
機票
4萬6,200元
17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15日
機票
6萬9,300元
18
Z0000000000
翁嘉盛
109年1月10日
機票
9萬6,500元
19
Z0000000000
源信投資有限公司
109年1月16日
機票
3萬9,300元
20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1月31日
機票
1萬4,500元
21
Z0000000000
王鼎元
109年1月30日
機票
1,700元
22
Z0000000000
游大慶
109年2月3日
機票
4,900元
23
Z0000000000
三越生技有限公司
109年2月21日
機票
9萬元
24
Z0000000000
陳慧芬
109年2月21日
機票
4萬5,000元
25
Z0000000000
BARERRA
109年3月16日
機票
5,300元
26
Z0000000000
同上
109年3月20日
機票
3萬9,500元
27
Z0000000000
陳清風
109年3月24日
機票
4萬2,900元
28
Z0000000000
陳文雄
108年12月9日
機票
14萬5,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