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國
上列被告因
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380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通 譯 林瓊瑤
一、主 文:
張榮國犯侵占脫離本人
持有物罪,處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榮國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晚上7 時9 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
人行道,拾獲脫離瞿精一持有之紙箱1 個(內含晶片電腦元
件5包、PDA 1台、筆記型電腦外殼10片、配件等物,價值共
計約新臺幣400萬6,914元),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據
為己有。
嗣經瞿精一任職之翔駿國際有限公司經理鄭紹君發
覺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
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得自收受宣示
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雯
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萬可欣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