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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301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國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380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通 譯 林瓊瑤 一、主 文: 張榮國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榮國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晚上7 時9 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 人行道,拾獲脫離瞿精一持有之紙箱1 個(內含晶片電腦元 件5包、PDA 1台、筆記型電腦外殼10片、配件等物,價值共 計約新臺幣400萬6,914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據 為己有。經瞿精一任職之翔駿國際有限公司經理鄭紹君發 覺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得自收受宣示 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雯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萬可欣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