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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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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字第 23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2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正威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902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盧正威犯以下各罪:
  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上開諭知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即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一、未扣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未扣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行使之偽造信用卡卡號欄」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沒收。
 三、未扣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偽造署押及枚數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盧正威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6年4月4日前不詳時間,在網路上以每張美金80至10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偽造國外信用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日,持上開偽造信用卡,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以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刷卡消費,購買商品,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署名,用以表示持卡人確認交易金額及同意簽帳消費之意,復持之交付不知情之商家而行使之(其中免簽名及無簽單部分,均無偽造署押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情形),使商家誤認其係持卡人本人,而允以刷卡,將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商品交付之,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信用卡背面持卡人、信用卡簽帳單署押所示之人,並以此方式詐得各商家交付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物(偽造之信用卡卡號、刷卡時日、特約商店暨地點、刷卡金額、簽帳單署押數量等,均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
  ㈡於106年6月22日14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屈臣氏」酒泉店內發現劉耀宗遺失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竟與綽號「阿倫」之晉安平(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9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聯絡,由盧正威將之拾起交與晉安平保管,據為渠等所有。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盧正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29至37頁,他字第9198號卷第133至136頁、第139至143頁,本院審訴緝字卷第160頁),並有以下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㈠證人即永豐商業銀行風險控管組調查專員張峻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77至78頁)。
 ㈡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風險控管組調查專員余錫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79至81頁)。
 ㈢同案被告晉安平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023號卷二第7至9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63頁)。
 ㈣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影本(詳見附表二各該編號)。
  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他字第9198號卷第4頁背面、第32頁正反面、第34至35頁、第39至79頁)。  
三、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7條固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上開條文原本所定罰金數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二各該編號適用法條欄所示之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晉安平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吸收關係: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接續犯: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盜刷信用卡之犯行,可能包含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三罪,各次盜刷行為均足生損害於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顯非侵害同一法益,則於不同時間、不同店家所為之各次盜刷行為,即與前揭「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及「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之要件不符,自僅能以數罪併罰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 號研討結論參照)。經查,被告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編號1、2、4、6、8至10、12至14、16、18、20至30、32至33、35、38、40至44、49所示犯行,均係於密切相續之時間,或持同張或同時持數張偽造信用卡,在同一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按上說明,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想像競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編號1至53所示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㈦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編號1至53所示、事實欄一㈡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累犯:
  1、按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應」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定本刑加重),於修法完成前,應暫時調整為由法院「得」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官裁量加重),法院於量刑裁量時即應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林俊益大法官及蔡炯燉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可參)。
   2、經查,被告:①前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08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86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惟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再度發回更審,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20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甲案)。②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乙案)。③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7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乙丙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於101年9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6月1日因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5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本案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然揆諸前揭解釋意旨,仍應於個案量刑裁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而斟酌是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3、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之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案件,與本案所犯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其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又前案係於103年6月1日執行完畢,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2年餘即再犯本案上開各罪,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㈨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公共危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持偽造信用卡詐取財物,致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信用卡背面持卡人、信用卡簽帳單署押所示之人,應予非難。又任意侵占他人遺失物,所為亦屬不該;併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迄今尚未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另考量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業務工作、月收入約4至5萬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受其扶養、需扶養母親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緝字卷第161至162頁);復考量本案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諭知之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諭知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商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未扣案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均由各該特約商店留存,既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但其上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偽造署押及枚數欄所示),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至未扣案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告訴人劉耀宗遺失之信用卡1張,考量上開信用卡因掛失並重新申辦而已失去功用,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7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偽造信用卡卡號
備註
1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
2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8
3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0
4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
5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9
6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4
7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3、94、96至101
8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5、107
9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6
10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5
11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8
12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3
13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2
14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15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至27
16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17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0
18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至53
19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56、59、60、74、75、85
20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64至66、81
21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9、90
22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至46
23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24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
25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79、82
26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2、63、67
27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2、73
28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6、87
29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30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至18
31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32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33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34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32
35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20
36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37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至30、34、36
38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
39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5
40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8至71
41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38、54
41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12
43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44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
45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至42、47、48
46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47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48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77
49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日期
時間
刷卡金額
/新臺幣
特約商店名稱/地點
行使之偽造信用卡
卡號
特約商店收單機構/簽單出處
偽造署押及枚數
犯罪所得
適用法條
宣告刑
1
1、2
106年4月4日
23:13
23:17

5500元
198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福祿分公司(美聯社蘆竹福祿店)/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L○」(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至5
106年4月4日
23:33
23:34
23:37
23元
1399元
13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長春分公司(美聯社蘆洲長春店)/桃園市○○區○○路00號
同上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9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L○」(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6
106年5月2日
10:46
54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六福分公司/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7、8
106年5月2日
0:02
0:05
1350元
14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長樂分公司(美聯社蘆洲長樂店)/新北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8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
106年5月3日
22:43
632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六福分公司(美聯社蘆竹六福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L○」(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
12
106年5月3日
15:07
15:35
2700元
1272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長樂分公司(美聯社蘆洲長樂店)/新北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8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6年5月3日
15:11
195元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同上
免簽名
同上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7
13
106年5月6日
17:03
27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南大二分公司(美聯社新竹南大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1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4
106年5月8日
21:37
40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通河分公司(美聯社士林通河店)/臺北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1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6年5月8日
21:40
1983元
0000000000000000
9
16至18
106年5月10日
15:16
15:23
15:24
1908元
636元
912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通河分公司(美聯社士林通河店)/臺北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1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9、
20
106年5月10日
17:17
17:26
2850元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永平分公司(美聯社士林永平店)/臺北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19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6年5月10日
17:28
1900元
0000000000000000
11
22
106年5月10日
18:58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長樂分公司(美聯社蘆洲長樂店)/新北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83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23
106年5月12日
15:55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龍門分公司(美聯社三重龍門店)/新北市○○區○○路0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21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25
106年5月12日
15:56
16:00

1900元
3892元

同上
同上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13
26
106年5月12日
17:05
1009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長春分公司(美聯社桃園長春店)/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同上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47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7:06
950元
免簽名
14
28、
29
106年5月14日
13:55
13:56

950元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中興分公司(美聯社蘆洲中興店/新北市○○區○○街00號1樓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5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30
106年5月14日
14:05

989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美聯社蘆洲民族店)/新北市○○區○○路000號
同上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9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34
106年5月15日
23:08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文化分公司(美聯社龜山文化店)/桃園市○○區○○○路00號
同上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06年5月15日
23:10
950元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3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17
36
106年5月15日

23:50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美聯社蘆洲長安店)/新北市○○區○○街00號
同上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5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31、
32
106年5月14日
14:20
14:22

950元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仁愛分公司(美聯社蘆洲仁愛店)/新北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7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33
106年5月14日
14:37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永平分公司/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81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37、
38
106年5月17日
15:37
15:38
1900元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榮華分公司(美聯社桃園榮華店)/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5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5:44
2850元
0000000000000000
21
40、
41
106年5月17日
16:25
16:32

3800元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豐分公司(美聯社桃園大豐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42
106年5月17日
19:32
38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振興分公司(美聯社平鎮振興店)/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同上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1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06年5月17日
19:39
4340元
0000000000000000
23
44
106年5月18日
15:48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麗園分公司/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之4
0000000000000000
編號44:簽帳單誤給客人,未收回(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3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46
15:50
15:55
2850元
2702元
編號45、46:(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24
47、
48
106年5月18日
16:16
16:16


950元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文德分公司(美聯社龜山文德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5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49至51
106年5月19日
22:38
22:40
22:44
950元
1900元
28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福州分公司(美聯社中壢福州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27頁)
編號49: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50、51: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26

52、
53
106年5月19日
22:56
23:00
1900元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文化分公司)(美聯社中壢文化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25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106年5月19日
23:02
950元
0000000000000000
27
55、
56
106年5月20日
22:52
22:54

950元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振興分公司(美聯社平鎮振興店)/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1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106年5月20日
22;54
950元
0000000000000000
28
58
106年5月20日
21:52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福州分公司(美聯社中壢福州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27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60
106年5月20日
21:57
21:58
1900元
1948元
0000000000000000
無簽帳單資料

----------
29
61、
64、
65
106年5月21日
14:10
14:18
14:19
950元
950元
13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長春分公司(美聯社蘆竹長春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5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9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63
106年5月21日
14:12
14:16
2701元
1900元
0000000000000000
30
66
106年5月21日
14:32
2754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六福分公司(美聯社蘆竹六福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4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106年5月21日
14:35
3800元
0000000000000000
68、
69
106年5月21日
14:57
14:57
1490元
1490元
0000000000000000
31
70
106年5月21日
16:12
3173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文化分公司(美聯社龜山文化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3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71
106年5月21日
17:06
28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永平分公司(美聯社蘆洲永平店)/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81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D○」(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73
106年5月21日
17:07
17:09
2850元
2700元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33
74
106年5月21日
19:23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美聯社蘆洲民族店)/新北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9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19:26
2850元
無簽帳單資料
----------
76 
106年5月21日
19:35

950元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9頁)
免簽名
77
19:36
1900元
----------
34
78
106年5月22日
22:17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長春分公司(美聯社蘆竹長春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9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79、
82
106年5月22日
22:27
22:51
3200元
82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六福分公司(美聯社蘆竹六福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5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7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106年5月22日
22:39
636元
0000000000000000
81
106年5月22日
22:44
636元
0000000000000000
83
106年5月22日
22:54
205元
0000000000000000
36
84
106年5月23日
14:36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光分公司(美聯社桃園慈光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51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85
106年5月24日
11:58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光分公司(美聯社桃園慈光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無簽帳單資料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86
106年5月24日
12:20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正分公司(美聯社桃園中正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9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12:22
1900元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39
88
106年5月25日
11:04
19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長春分公司(美聯社蘆竹長春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9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89、
90
106年5月25日
7:39
7:40
950元
475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麗園分公司(美聯社林口麗園店)/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之4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3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91
106年6月2日
13:50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正分公司(美聯社桃園中正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41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106年6月2日
13:56
4602元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4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42
93、
94
  
106年6月4日
13:02
13:03
2850元
23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文德分公司(美聯社龜山文德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5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
106年6月4日
13:06
2850元
0000000000000000
43
96、
97
106年6月4日
12:46
12:48
3800元
13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文化分公司(美聯社龜山文化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98、
99
106年6月4日
14:26
14:29
5000元
2701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麗園分公司(美聯社林口麗園店)/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之4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各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01
106年6月4日
16:35
3776元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0000000000000000
無簽帳單資料

----------
右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102
106年6月7日
11:53
4084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文化分公司(美聯社龜山文化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63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103
106年6月11日
17:16
9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美聯社蘆洲長安店)/新北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35頁)
免簽名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04
106年6月19日
23:30
4475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春日分公司(美聯社桃園春日店)/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49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S○」英文簽名(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105
106年6月22日
12:46
1204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市昌吉分公司(美聯社北市昌吉店)/臺北市○○區○○街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2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29頁)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
106年6月22日
12:48
5682元
0000000000000000
50
107
106年6月22日
18:17
135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市大同哈密分公司(美聯社大同哈密店)/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23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108
106年7月9日
13:37
5400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長春分公司(美聯社蘆竹長春店)/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國外卡)永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1張(偵字第9023號卷一第171頁)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英文簽名「K○」(英文字跡無法正確辨識)1枚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109
106年7月11日
11:44
95元
唯新婦嬰生活藥妝有限公司多多營業所/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00000000000
無簽帳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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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110
106年7月11日
12:55
95元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光分公司(美聯社桃園慈光店)/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0000000000000
無簽帳單資料
----------
左列所示金額之商品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盧正威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