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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百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被   告 張傳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