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仲豪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129號),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仲豪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江仲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見本院卷第112頁、第116頁)」外,其餘均引用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對於亞晉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亞晉公司)、亞宬有限公司(下稱亞宬公司)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地點相同,就同一被害人部分,係侵害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
接續犯。
(三)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再被告分別對於亞晉公司、亞宬公司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
審酌被告未經
告訴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任職於
告訴人公司臺北營業課課長之機會,假藉告訴人公司名義私下接單牟利,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所為非是,惟慮及被告
犯後終知坦承犯行,然雙方因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致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暨其自述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傳產機械業,目前自行創業,無薪資收入、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1頁)及告訴
代理人對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0至1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一)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上述犯罪手法取得如
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收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83萬9,390元(計算式:167843+199500+131250+207375+42000+31500+68250+67200+401100+149625+31500+57750+178500+57750+383250+27647+141750+63000+348600+84000=0000000),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圖面、出廠證明書、測試報告書等),因被告已分別持向亞晉公司、亞宬公司行使,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
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筱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5129號
被 告 江仲豪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仲豪前為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格爾博格曼公司)臺北營業課課長(於民國108年1月8日離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利用任職於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機會,自104年4月起至107年8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營業處所內,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往來客戶亞晉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亞晉公司)、亞宬有限公司(下稱亞宬公司)之採購交易,私下轉由自己組裝接單,同時卻以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名義向往來客戶報價,再假藉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圖面、出廠證明書、機械軸封氣密測試報告書等方式,使往來廠商亞晉公司、亞宬公司
陷於錯誤,誤認其實際往來廠商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待亞晉公司、亞宬公司收取貨物後,再要求將貨款匯至許木翔(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妻牟栖嫻擔任負責人之良格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良格公司)、敬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敬豐公司),嗣終端客戶持前揭偽造之出廠證明書等文件送廠維修,伊格爾博格曼公司清查相關資料,始悉受騙,致生損害於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亞晉公司及亞宬公司。
二、案經伊格爾博格曼公司訴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承認涉犯偽造文書;銷售與亞晉公司、亞宬公司如附表所示品項係私下組裝之商品,並非告訴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產品。 |
| | |
| | 證明被告以告訴人名義向亞宬公司、亞晉公司報價,再假藉告訴人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圖面、出廠證明書、機械軸封氣密測試報告書等方式,使往來廠商亞晉公司、亞宬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其實際往來廠商為告訴人之事實。 |
| | |
| | |
| | |
| | 證明因被告係同案被告許木翔之主管,基於人情始幫忙被告開立發票之事實。 |
| | 證明因被告與其先生許禮薪為朋友才幫忙被告開立發票之事實。 |
| 109年3月26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告訴人與亞宸公司、亞晉公司往來交易明細及如附表所示文件 | 證明亞宸公司、亞晉公司下單與告訴人,被告以其私下組裝之商品交貨,並偽造如附表所示圖面、出廠證明書、機械軸封氣密測試報告書之事實。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6月3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46713號函文暨所附交易明細各1份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對於同一被害人而言,雖有多次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但是基於單一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觀犯意,於緊密之時間、地點,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而對於不同被害人而言,為不同財產法益,各別被害人被騙時間、地點不一,應屬行為複數,請分論併罰。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涉犯刑法
背信罪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2號
判例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就前揭事實,顯然並未經告訴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應不構成背信罪。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及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慧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 云 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04/7/24 號碼:QU00000000 金額:新臺幣(下 同)105,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4/11/5 金額:167,843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4/7/24 號碼:QU00000000 金額:62,843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04/10/14 號碼:RN00000000 金額:94,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5/2/5 金額:199,50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4/10/14 號碼:RN00000000 金額:105,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4/11/5 號碼:SG00000000 金額:131,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5/3/5 金額:131,25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04/12/14 號碼:SG00000000 金額:57,7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5/4/5 金額:207,375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4/12/4 號碼:SG00000000 金額:81,375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4/12/4 號碼:SG00000000 金額:68,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5/3/21 號碼:BM00000000 金額:42,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5/7/5 金額:42,00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5/5/25 號碼:CD00000000 金額:31,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5/9/5 金額:31,50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5/8/12 號碼:CV00000000 金額:68,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5/12/5 金額:68,25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5/10/13 號碼:DM00000000 金額:67,2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2/5 金額:67,20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201,6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4/5 金額:401,10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78,7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47,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73,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6/2/6 號碼:MP00000000 金額:149,625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6/5 金額:149,625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06/3/17 號碼:NE00000000 金額:31,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7/5 金額:31,50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6/6/2 號碼:NV00000000 金額:57,7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10/5 金額:57,750 戶名:敬豐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7/1/3 號碼:YR00000000 金額:126,0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日期:107/5/5 金額:178,500 戶名:良格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7/1/3 號碼:YR00000000 金額:52,5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 |
| | | 訂購單記載為 48-ERV050CKSF EC-08057 其他書面記載 48-ERV050CSSF EC-08504 | | | | | 日期:107/4/9 號碼:AN00000000 金額:57,75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日期:107/8/5 金額:57,750 戶名:良格公司 | |
| | | 訂購單記載為 48-ERV050CKSF EC-08507 其他書面記載為48-ERV050CSSF EC-08504 | | | | | 日期:107/5/2 號碼:CL00000000 金額:173,25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日期:107/9/5 金額:383,250 戶名:良格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7/5/22 號碼:CL00000000 金額:210,0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07/8/28 號碼:EH00000000 金額:27,647 營業人:良格公司 | 日期:108/1/5 金額:27,647 戶名:良格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7/10/8 號碼:GE00000000 金額:141,75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日期:108/2/5 金額:141,750 戶名:良格公司 | |
| | | | | | | | 日期:106/6/2 號碼:NV00000000 金額:63,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10/5 金額:63,000 戶名:敬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000441 | |
| | | | | | | | 日期:106/7/21 號碼:PL00000000 金額:231,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日期:106/11/5 金額:348,600 戶名:敬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000441 (當事人合計有誤) | |
| | | | | | | | 日期:106/7/31 號碼:PL00000000 金額:33,6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6/7/31 號碼:PL00000000 金額:84,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 | |
| | | | | | | | 日期:106/12/18 號碼:QS00000000 金額:84,0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 日期:107/4/3 金額:84,000 戶名:良格公司 帳號:(000)0000000 618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