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翔駿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榮國
上列被告因
侵占遺失物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30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附帶民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內原記載「翔駿國際物流有限公
司」,應更正為「翔駿國際有限公司」;同欄內原記載「巫坤
樺」,應更正為「巫德勝」。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
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
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
參照上開規定以
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