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慶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續字第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如附件)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陳慶達涉犯著作權法
第92條、第101 條第1 項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