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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慶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續字第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陳慶達涉犯著作權法 第92條、第101 條第1 項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