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智易字第70號
財產所有人 凌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亮
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70號被告李建亮違反商標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李建亮涉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業已
扣案,並據被告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3日審理程序中當庭表示,上開扣案物之所有人為淩緯有限公司,
堪認本案有依職權命淩緯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70號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訂於109年11月17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於審判
期日得委任
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
準用被
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