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若男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5、9186、9187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被告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扣押
扣押物編號A-1-1~A-1-3新光醫院聖賢拆回血液透析滲透設備3臺及編號A-2-1~A-2-3聖屏公司之超精密過濾器3個,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5、9186、9187號為
不起訴處分,且亦無
證據足認上開扣押物編號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
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對
扣案物品主張權利,復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或他案犯罪之證據,是上開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應無留存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5、9186、9187號聲請人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
搜索票於聲請人址設之處及相關地點查扣扣押物編號A-1-1~A-1-3新光醫院聖賢拆回血液透析滲透設備3臺及編號A-2-1~A-2-3聖屏公司之超精密過濾器3個等物;惟前揭查扣之扣押物編號A-1-1~A-1-3新光醫院聖賢大樓拆回血液透析滲透設備3臺及編號A-2-1~A-2-3聖屏公司之超精密過濾器3個,均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7月21日發還聲請人,此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7月21日北檢欽得109聲他0000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附卷
可按。是上開物品既已經聲請人領回,則本院自無從發回,聲請人等向本院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本院之准許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