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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鴻新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被      告  劉守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祺
被      告  陳佑昇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劉騏睿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游庭維



            柳鈞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707、22590、22822、22823、23876、23952、23953、23954、23955、24425、26228、26991、27329、27643、27689、28301、28492、28666、29103號)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6716號、109年度偵字第5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辛○○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己○○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4、5、6、7、8「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5、6、7、8「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以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捌仟零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柒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辛○○、己○○、丙○○、庚○○、壬○○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辛○○、己○○、丙○○明知暱稱「施緯」、「皮卡丘」、「小飛俠」所屬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為貪圖參與詐騙之不法利益,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自民國108年7月至8月初某不詳時間起加入該詐欺集團;另癸○○於108年8月初得知其友人辛○○、己○○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為貪圖詐騙之不法利益,亦基於參予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於107年8月間某不詳時間,由辛○○招募庚○○(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己○○則招募丙○○,另透過乙○○介紹招募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號案件審理中)、丙○○亦招募壬○○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壬○○於受上開招募後,亦貪圖不法所得,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108年8月間加入上開詐欺集團。
二、癸○○、辛○○、己○○、丙○○、庚○○、壬○○於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其等協議由癸○○以「施緯」積欠其之債務充當該詐欺集團之營運資金而入股該詐欺集團,由辛○○負責保管詐欺集團之公積金,並於詐欺成員因案件遭逮捕後,以公積金為詐欺集團成員辦理交保,或於成員遭羈押時供寄送金錢購買日用品之用,由己○○於108年8月22日前擔任提款車手,於108年8月22日後改為擔任控台,負責聯絡當日車手出動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配合領款之角色,庚○○自108年8月22日起至同年月26日間負責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之角色,丙○○於108年8月14日亦負責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之角色,另負責前往超商收取裝有詐騙取得金融帳戶之包裹,壬○○亦負責前往超商收取裝有詐騙取得金融帳戶之包裹,癸○○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5為報酬,辛○○、己○○(指108年8月22日後擔任聯絡人期間)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5為報酬,另丙○○、庚○○、己○○(指108年8月22日以前擔任車手期間)則依其所擔任車手之角色,一號車手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2為報酬、二、三號車手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為報酬,而壬○○則每次領取包裹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為報酬。其等謀議既定後,癸○○、辛○○、己○○、丙○○、庚○○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附表一各次犯行分工欄所示之人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及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同欄位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己○○(自108年8月22日後由己○○擔任此聯絡工作)通知後,由己○○、庚○○、丁○○(所涉詐欺犯行現今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1號審理中)、丙○○、甲○○(現經本院通緝中)、任柄豪(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判決確定)、黃仲皓(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4號審理中)、黃宇笙(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4號審理中)等人依照如附表一分工欄所示之分配角色,分別擔任一號車手(指實際負責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車手)、二號車手(指陪同一號車手至自動櫃員機,在場把風並監視之角色)及三號車手(指於一、二號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後向其等收取上開款項並循線上繳之角色),旋由一號車手持匯款時間、金額及帳號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依照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之指示,於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同欄位所示之金額,而二號車手則在旁把風並監視一號車手,一號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後則交予二號車手,二號車手再轉交予附近等候之三號車手,由三號車手循線繳回詐騙集團,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使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本質、去向,而製造金流之斷點。
三、另壬○○自108年8月間加入詐欺集團後,竟與己○○(本次所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未據起訴)、丙○○(本次所涉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未據起訴)及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晚間8時前某不詳時間,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尋求貸款之胡良健佯稱其係貸款公司之工作人員劉福旺,並可協助胡良健辦理貸款,但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等語,胡良健不察因而受騙,遂將其申請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其妹胡宜珍借得之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影本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新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懷民門市,另將上開提款卡之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自稱劉福旺之詐欺集團成員;旋己○○即通知丙○○、壬○○前往上開便利商店收取包裹,並將之轉交予己○○欲供詐欺集團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使用,然上開2帳戶之金融卡尚未遭使用於詐騙案件,己○○等人即遭警方查獲。
二、案經范陸經、陳靜好、李美玉、陳珮瓔、蔡文山、許榮洲、李美金、李鴻鑫、王麗玉、洪錦絲、王碧珠、鄭亞涵、黃杏宜、陳月珊、石樹糧、黃女容、陳佳媚、呂紹安、游宜岑、張芷珊、林芳如、陳君琇、廖守鈞、蔡昀庭、李品嫺、廖烱翔、潘俞名、洪嘉苹、楊仕鴻、雷雅雯、胡維政、陳若澄、廖詠芳、蕭仲欽、郭矩妙、陳靜怡、蘇稚鈞、林柏毓、董邑亭、謝少芳、張恩雅、陳玉蘭、陳英波、歐亞迪、董芯予、曾柏凱、簡于茹、陳維志、簡于婷、簡志傑、陳有琪、張秀貞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正第二分局、松山分局、信義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0至58行雖有提及「另壬○○則於108年8月25日經過丙○○之引介參與…並於同年月25日深夜至26日凌晨,與丙○○共同至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懷民門市等處,領取胡良健、胡宜珍所交付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中正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交付辛○○、己○○,供辛○○、己○○分派予該詐欺集團組織成員洗錢及提領贓款之用」等語,然質以起訴書上開內容完全未提及詐騙集團以何詐術施用於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帳戶此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事實,僅提及被告壬○○、丙○○有前往上開統一超商門市領取包裹,自難認原起訴書有起訴被告壬○○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所有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之意思,而僅係說明被告壬○○於該詐欺集團內之分工。然被告壬○○確有參與被告癸○○等人所屬詐欺集團(見理由欄貳、二、㈠所示說明),而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所參與犯罪組織期間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關係;另被告壬○○所領取上開包裹之行為雖起訴書並未認定係詐騙集團詐欺所得,惟經本院審閱卷內資料後,認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所寄送上開帳戶確係因受詐欺集團詐騙而寄出,而被告壬○○亦坦承涉有上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又本案被告壬○○除本次領取裝有供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包裹外,上開包裹內之金融帳戶並無供作本案任何一次被害人受詐騙後匯款之用,亦查無被告壬○○有為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居中連絡之犯行,基此本院僅能認認定被告壬○○為詐欺集團領取上開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所寄包裹之行為係被告壬○○所參與該犯罪組織後之第一次犯行。而檢察官既已起訴被告壬○○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縱起訴書未明確敍明被告壬○○有詐騙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之犯行,基於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起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效力自應及於被告壬○○所涉與詐騙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之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之犯行,本院亦應就被告壬○○領取上開包裹之行為所涉詐欺取財罪一併審理之。至該次犯行之共同正犯被告己○○、丙○○則因起訴書並未起訴此部分犯行,自非屬本院審理範圍,本院亦無從就被告己○○、丙○○此部分犯行為裁判,合先敘明。
㈡、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5行另有載明:「癸○○、辛○○、己○○共同分配丁○○、丙○○、壬○○、林家騏擔任取簿手,負責收取…及玉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靖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靖翃)帳戶提款卡交付辛○○、己○○使用」等語,然起訴書上開內容亦未提及詐欺集團以何詐術施用於證人林靖翃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帳戶,是亦難認此部分檢察官有起訴被告等人共同詐騙證人林靖翃,以騙取其上開帳戶之意思,況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認定,故就證人林靖翃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之行為,難認屬本案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證人等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及供述,就被告癸○○、辛○○、己○○、丙○○、壬○○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㈡、就被告等6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等6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一第340頁、第423頁、第441頁;卷二第81頁、第158頁;卷四第16頁、第343頁),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㈢、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等6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癸○○、辛○○、己○○、丙○○、庚○○及壬○○就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334頁、第414頁、第430至431頁;卷二第150頁;卷四第11頁、第305至306頁、第343頁),核與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載之各證人之證述相符,另有附表二證據清單欄內所載各證據為憑,足見被告6人前開符合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又被告壬○○就事實欄三所示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行,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8年度聲拘字第522號卷第41至45頁、第49至51頁),經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見本院卷四第307至313頁)及證人己○○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23952號卷第277至289頁),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為證(見108年度偵字第23955號卷第53至56頁),另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上情屬實(見本院卷四第343頁),自堪認被告壬○○前開符合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至就附表一編號34、36所示匯款紀錄中,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所示被害人楊士鴻於108年8月24日20時32分所匯出之3萬元應係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害人邱思瑾遭詐騙之金額此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楊仕鴻於警詢證稱:伊有將伊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的2萬9,985元(含匯費15元後總計為3萬元),匯出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是因為伊受到詐騙,對方說他有從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前揭金額至伊另一個土地銀行帳號的帳戶中,所以對方要求伊要把這筆錢轉出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伊就依照對方指示轉帳,伊後來去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的存摺發現真的有該筆金額轉帳至伊的戶頭內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103號卷二第247至248頁),另由證人即被害人邱思瑾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8年8月24日晚間7時40分許接到電話,對方稱因為伊在網路上購物設定扣款時設定錯誤,會導致伊重複扣款,之後就有銀行客服人員跟伊聯絡,要協助伊解除分期付款,伊便去便利商店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後來伊便提款3萬元後,將現金存款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被害人楊仕鴻之土地銀行帳戶)中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103號卷二第205至206頁),是由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上開匯款紀錄應係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邱思瑾後,被害人邱思瑾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被害人楊仕鴻之土地銀行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對被害人楊仕鴻施用詐術命其將被害人邱思瑾所匯入之款項再轉匯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況上開客觀事實另有上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85頁)、匯款單據(見本院卷四第99至101頁)及被害人楊仕鴻之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四第75至81頁),足見被告楊仕鴻於108年8月24日20時32分所匯出之3萬元應屬被害人邱思瑾受詐騙之款項,原起訴書並未記載於被害人邱思瑾之受騙款項下,反記載於被害人楊士鴻之受騙金額下,此部分起訴書應有誤會,故本院予以更正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4、36之匯款時間、金額欄內。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又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立法意旨,犯罪組織招募之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二者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具行為客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實施其中一行為,難認會伴隨實現另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二者亦無階段關係可言,顯非法規競合之補充或吸收關係。本案被告辛○○、己○○、丙○○各具有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其等皆係於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確知其犯罪模式及核屬犯罪組織性質後,於參與之繼續期間中,陸續招募同案共犯庚○○、丁○○、壬○○加入此一詐騙集團,再共犯加重詐欺等罪,是此2組織之罪之關係,類同於前述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期間犯加重詐欺等罪,同樣不應重複評價,自無從將之割裂而分論併罰,應以相同之理,論以想像競合之一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同此意旨供參),先予敘明。
㈡、至就本案詐欺集團所為附表一編號7、9、29、57所示犯行,該等帳戶於被害人等匯款後,雖因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提領詐欺款項(即附表一編號7、9、29)或尚未即提領即遭警方查獲並由警方帶同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受騙所匯款項並加以查扣(即附表一編號57),然就附表一編號7、9、29所示犯行,上開被害人等既已匯款,詐欺集團實際上已得隨時透過車手領取該款項,故詐欺集團對該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仍屬詐欺取財既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第13號提案審查意見亦同此見解);至就附表一編號57該次犯行,被害人簡于茹受騙匯款時間係於108年8月26日晚間9時50分至10時12分許,而同案共犯丁○○及被告庚○○則係於同日晚間10時48分許遭警方逮捕,並扣得附表一編號57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旋於次日上午由警方偕同被告丁○○前往提領被害人簡于茹所匯款項並扣案,由此可知該筆詐欺所得款項已有相當時間納入詐欺集團之掌控及支配下,揆諸上開見解,自亦應屬詐欺取財既遂。另就洗錢部分犯行,因被告等人已將上開提款卡置入實力支配下,此觀上開被害人匯款當日或前一日,該詐欺集團均有利用車手提款之行為自明(即附表一編號4、8、27、56所示),是被告等人僅領款時因該帳戶已成警示帳戶而未能領款,或遭警方查獲而未能提領並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進而未能製造金流斷點,此部分犯行應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
㈢、是核:
 ⒈被告癸○○①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②次就附表一編號2至6、8、10至28、30至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③另就附表一編號7、9、29、5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⒉被告己○○、辛○○①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②次就附表一編號2至6、8、10至28、30至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③另就附表一編號7、9、29、5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⒊至被告丙○○①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洗錢罪;②至就附表一編號5、6、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③另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⒋另被告庚○○①就附表一編號11至28、32至40、50至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②至就附表一編號29、57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⒌至被告壬○○就事實欄三所為,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⒍起訴書雖漏未論及被告辛○○、己○○、丙○○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然依據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應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檢察官已起訴上開被告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是被告辛○○、己○○、丙○○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告知上開被告3人所涉犯之法條(見本院卷四第305頁),充分給予上開被告3人行使防禦權之機會,本院自得就被告辛○○、己○○、丙○○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部分一併審理之。
 ⒏至起訴意旨認被告癸○○、辛○○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操縱犯罪組織罪,另認被告己○○涉犯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惟查:
 ①被告癸○○雖係以對詐欺集團成員「施緯」之債權充當出資該詐欺集團,另被告辛○○則擔任招募車手及管理公積金之工作,故被告癸○○、辛○○於每次車手提領款項後均可分得固定比例之報酬。然尚無證據足資佐證被告癸○○、辛○○可操縱該詐欺集團之運作、人員組成、經營模式、詐騙方式、提款地點等行為,亦無證據可資佐證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係聽令於被告癸○○、辛○○而進行提款行為。更遑論被告癸○○雖有以對「施緯」之債權充當出資於該詐欺集團,然出資者未必實際參與經營該詐欺集團之運作,自不能僅以被告癸○○出資於本案詐欺集團,即認被告癸○○係該犯罪組織之操縱者。至被告辛○○招募車手及管理公積金之行為亦僅係該詐欺集團經營分工之一環,在無其他積極事證可佐證被告辛○○有操縱該犯罪組織之客觀事實下,亦無從以此分工方式即認被告辛○○有操縱犯罪組織之情。又證人即同案共犯己○○雖於偵查中陳稱:癸○○指派伊擔任控台等語,然查證人己○○於檢察官訊問中亦證稱:一開始是皮卡丘叫伊下去做,後來ALLEN(即被告癸○○之暱稱)知道伊在做控台後,就叫伊繼續做下去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3952號卷,以下簡稱偵23952卷,第101頁),基此足見最初安排證人己○○擔任控台工作之人並非被告癸○○,被告癸○○僅係於得知證人己○○擔任控台後,即告知其繼續從事該工作,而被告癸○○上開告知之原因多端,或可能係基於私下情誼,或可能為求詐欺集團運作順利進行,然在無其他事證加以佐證之情況下,尚無從以此即認定被告己○○於詐欺集團內需聽令於被告癸○○之人事安排,更無從憑此即認被告癸○○可操縱該犯罪組織,並得決定詐欺集團之人事安排、工作分配等情。至證人己○○雖於檢察官訊問中陳稱:庚○○到太郎(即被告辛○○)那邊工作需要得到癸○○的同意是因為癸○○是大哥等語(見偵23952號卷第97頁),然此處所謂「大哥」是否即係犯罪組織之上下隸屬關係尚屬未明。更遑論檢察官所起訴被告等人參與之犯罪組織係本案詐欺集團,而上開證述所指之「大哥」究係指本案詐欺集團之上下隸屬關係,抑或被告等另有參與其他之幫派、社團,亦有所不明,故自不能僅憑上開證述即推論被告癸○○係本案詐欺集團之操縱者,或有與其他詐欺集團之首腦共同操縱該詐欺集團。
 ②另被告己○○雖坦承自108年8月22日起於詐欺集團內擔任控台工作此情,然依據被告己○○之陳述:控台的工作就是叫車手起床上班,伊所屬詐欺集團會有一個微信群組,伊在車手出動前一天會負責通知擔任取款的車手加入該群組,該群組是因為該次取款而建立的。車手要出動取款的前一天晚上,車手會傳訊息給伊表示隔天想要工作,伊接到訊息後就將車手們拉入群組,至於誰當1號、2號、3號車手則是由車手們自行決定。另外通知車手去何處取款也示由對岸的人與車手聯絡,伊只有把他們拉入群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2頁、第440頁),是由證人己○○上開陳述可知其雖有於詐欺集團內擔任「控台」此工作,然就該工作的實際內容除被告自身之陳述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而依被告己○○之上開陳述其「控台」之工作係於車手出動前一晚將欲出動之車手之通訊軟體帳號拉入同一群組,至於實際通知車手何時持何帳戶提領多少金額之詐欺所得款項則係由位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所為等情觀之,被告己○○於該詐欺集團內之角色,難認屬該詐欺集團之指揮者,對於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如何進行詐騙、取款亦無指揮之權責,僅係於車手出動前一日負責聯絡車手。故本案雖被告己○○確有擔任「控台」此角色,但在缺乏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己○○有指揮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行為之前提下,自不能僅以其擔任「控台」之角色,即以此推論被告己○○係該詐欺集團之指揮者。
 ③綜上,遍閱全卷並無查得被告癸○○、辛○○有操縱該詐欺集團此犯罪組織之相關事證,亦查無被告己○○有指揮該詐欺集團此犯罪組織之相關事證,自無從認定上開被告癸○○、辛○○有操縱該犯罪組織,另被告己○○有指揮該犯罪組織之犯行,起訴書就此節容有誤會,然上開被告2人既有參與該詐欺集團此犯罪組織之犯行,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審理之。
㈣、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癸○○、辛○○、己○○、庚○○、丙○○與附表一分工欄所示之人及其餘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人就各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壬○○就事實欄三所示犯行,與被告己○○、丙○○及其餘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等人就理由欄貳、二、㈢、⒈至⒌所示各次犯行所犯之罪,均屬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應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癸○○、辛○○、己○○、丙○○、庚○○就如附表一所示同一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分數次提領之行為,均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俱為接續犯,各均僅論以包括之一罪。至被告癸○○、辛○○、己○○就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犯行間(共57罪)、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犯行間(共5罪)、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示各犯行間(共36罪),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之。
㈥、被告辛○○前於103年間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度易字第2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旋於104年6月16日確定,嗣因被告辛○○於緩刑期間內另犯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20日撤銷上開緩刑,並於106年5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四第358至359頁),其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詐欺取財案件,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不能自我控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加重其刑
㈦、按「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起訴前,未就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進行偵訊,即提起公訴者,致被告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者,無異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僅有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以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經查,本案被告癸○○、辛○○、己○○、庚○○、丙○○就其等所涉附表一各次參與詐欺集團而分得報酬、持告訴人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及其後層轉贓款,以及參與犯罪組織等構成要件事實,另被告壬○○就其參與犯罪組織等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階段供述詳實,並於審判中明確表明認罪(見本院卷四第305至306頁、第311頁),故被告癸○○、辛○○、己○○、庚○○、丙○○、壬○○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被告癸○○、辛○○、己○○、庚○○、丙○○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被告壬○○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雖被告等人所犯之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亦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
㈧、至被告己○○之辯護人另以:被告己○○已坦承犯行,且無犯罪前科,年紀尚輕,一直從事勞力工作,並非想不勞而獲之人,本案亦非居於主導地位,僅得報酬約5萬元,依其犯罪情節、犯罪次數、期間、各次所詐得金額觀之,若宣告該罪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屬情輕法重,客觀尚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嫌過重,應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事由適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1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 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己○○單就本案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次數已高達57次,且被告己○○於108年6月間即已加入同一詐欺集團,且另有參與本案以外其他詐欺取財犯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己○○於詐欺集團內從事詐欺取財工作時間長達二至三個月,所涉犯罪次數甚多,又被告己○○自108年8月22日起改擔任該詐欺集團之控台,故已非係最基層之取款車手,況被告己○○就附表一所示57次詐欺取財犯行其所造成被害人等之損害高達百萬以上之譜,本院審酌其參與本案犯罪之程度、所造成之危害等情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相較,尚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被告之辯護人以前詞為被告提出辯護,自不足採。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6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如事實欄所示之分工任務,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參與詐騙本案被害人,足見被告等6人對他人財產權毫不尊重,其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等6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癸○○與附表一編號1、2、7、8、11、12、14、15、16、18、19、21、22、23、24、25、27、31、32、33、34、35、37、38、42、43、44、46、47、51、52、53、54、56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被告庚○○則與附表一編號11、12、14、16、19、32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等6人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癸○○、辛○○、己○○、丙○○、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被告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四第401頁),素行尚可,本院審酌被告壬○○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取得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之原諒,上開被害人等更主動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壬○○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五第103頁),足見被告壬○○尚知所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壬○○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酌其犯罪情節及被害人損害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倘被告壬○○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㈩、強制工作部分:
  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次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現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雖加入詐欺集團,被告辛○○、己○○、丙○○並招募他人參與詐欺集團,更參與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犯行,所為固值得非議,惟被告等人並非該詐欺集團之核心人物,且於本院審理中均自陳現有正當工作,是其非無一技之長,難謂懶惰成習而犯罪;再加上本案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期,就其犯行已予其相當之刑事處罰,如前所述,於此刑期執行完畢後,應能心有警惕,而避免重蹈覆轍,故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尚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以免過於嚴苛。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於被告等6人處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行動電話,均係用以與同案共犯及詐欺集團聯繫所用,此為被告等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321至322頁),且有其等以該等行動電話所傳送訊息為證,足認係屬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爰均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所示之物,除編號8所示扣案之金融卡外,雖均屬被告等人所有,但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人用以犯本案之工具,自無庸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編號8所示之金融卡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之物,自無庸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等人就附表一總共所領取之犯罪所得總金額為575萬1,672元(扣除詐騙金額未遭領取之附表一編號7、9、29犯行,警方帶同被告丁○○領取之附表一編號57及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附表一編號2、8、36、39、56所示各次金額),是被告等之犯罪所得應依此計算,以下一一分述之。
 ⒈被告癸○○部分:
  查被告癸○○之報酬係按詐騙集團所詐得金額之百分之5計算,此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被告已與附表一編號1、2、7、8、11、12、14、15、16、18、19、21、22、23、24、25、27、31、32、33、34、35、37、38、42、43、44、46、47、51、52、53、54、56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已高於所可分得之報酬,此有調解筆錄為證(見本院卷五第45頁、第61頁、第75頁、第95頁),故此部分再予沒收恐有過苛之餘,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就該部分宣告沒收。至其餘部分該詐欺集團所提領之金額總額為236萬0,660元,是被告癸○○所得之報酬為11萬8,033元(計算式:2,360,660×0.05₌118,033),此部分應屬被告癸○○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辛○○部分:
  被告辛○○之報酬係按詐騙集團所詐得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且被告辛○○並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故其犯罪所得應為8萬6,2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5,751,672×0.015₌86275.38),故此部分應屬被告辛○○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己○○部分:
  查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均擔任二、三號車手,其犯罪所得應按車手所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一計算,至就附表一編號11至57所示犯行均擔任控台,其犯罪所得應按車手所提領金額百分之一點五計算。而該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之提領總金額為127萬9,800元,故此部分被告己○○之犯罪所得為1萬2,798元;另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1至57所示犯行提領金額為447萬1,892元,故此部分被告己○○之犯罪所得為6萬7,0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4,471,892×0.015₌67,078.38)。是被告己○○總犯罪所得應為7萬9,876元,而此部分應屬被告己○○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庚○○部分:
  被告庚○○係擔任附表一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示之二、三號車手,除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一號車手未實際領得被害人所匯款項,附表一編號39、56所示部分領款犯行應不另為無罪諭知,另附表一編號57被害人所匯款項經警方帶同同案被告丁○○領出而扣案外,此部分毋庸計入該詐欺集團領得之款項中。另就附表一編號11、12、14、16、19、32所示被害人等均與被告庚○○達成和解,而被告庚○○所賠償金額已高於其犯罪所得,此有調解筆錄為證(見本院卷五第45頁、第61頁、第75頁、第95頁),故此部分再予沒收恐有過苛之餘,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就該部分宣告沒收。是應計入被告庚○○所參與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之金額為225萬7,842元,而二、三號車手得自所提領詐欺款項中抽取百分之一為報酬,此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庚○○所取得之報酬為2萬2,5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屬被告庚○○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已扣案7,000元,是剩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578元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所涉犯行係擔任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二號車手,除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一號車手未實際領得被害人所匯受詐騙款項外,其餘一號車手所領得之總金額為42萬元,而二號車手得自所提領詐欺款項中抽取百分之一為報酬,此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丙○○所取得之報酬為4,200元,此部分應屬被告丙○○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收取事實欄三所示包裹之對價為2,000元,雖已徵得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之原諒,然並未賠償被害人等分毫,故上開報酬仍屬被告壬○○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癸○○、辛○○、己○○於加入詐騙集團後,與丙○○、甲○○、庚○○、乙○○、任柄豪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匯款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編號2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匯款帳號欄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通知後,由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五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五編號1所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㈡、被告癸○○、辛○○、己○○、丙○○於加入詐騙集團後,與甲○○、乙○○、任柄豪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8匯款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編號8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匯款帳號欄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通知後,由某身分不詳之女性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五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五編號2所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㈢、被告癸○○、辛○○、己○○於加入詐騙集團後,與甲○○、丙○○、乙○○、丁○○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9、56匯款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編號39、56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39、56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編號39、56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匯款帳號欄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通知後,由某身分不詳之女性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五編號3、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五編號3、4所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
㈣、因認被告癸○○、辛○○、己○○、丙○○就上開身分不詳之車手領款部分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癸○○、辛○○、己○○、丙○○雖確有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並由與其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如附表一分工欄所示一號車手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所得,而上開被告等人得自其等所各自參與之各次犯行分得報酬此情已經本院認定如上。然就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各次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上開被告等是否應負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共犯之責此節,應視上開被告4人與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提款行為之提款者有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斷。經查:
㈠、檢察官認被告癸○○、辛○○、己○○、丙○○應就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犯行負共犯之責,其最主要之依據係附表一編號2、8、39、56所示被害人受詐騙匯出之款項,部分由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提款者提領,部分則由與上開被告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車手(詳見附表一編號2、8、39、56分工欄所示之一號車手)提領,檢察官基此認上開被告等與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提款者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查,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各次提款之人身分均屬不明,是附表五之提款者是否與上開被告4人具有犯意聯絡已大有疑慮。又依據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均按照詐騙之態樣進行細部分工,由施用詐術者專責對被害人佯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再委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指揮未參與施用詐術之車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並於領得詐欺款項後循線繳回詐欺集團上游,此已屬現今詐欺集團運作之主流。而詐欺集團在委請車手集團進行提領款項時,亦未必均會委請同一車手集團,而不同車手集團間互不相識、不相隸屬,各自行動並依照提領金額賺取報酬之情況比比皆是。基此,倘若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提款者與本案被告等人間非屬同一集團,而被告等人亦無從自附表五之提款者所提領之款項中獲得報酬等情屬實,則自無從認被告等與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提款者負共犯之責。況就上開被告4人與附表五之提款者有犯意聯絡此節,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甚且被告丙○○陳稱:伊有參與該次提款行為時,才可以分取報酬等語,另被告己○○亦陳稱:伊在擔任控台之前,沒有參與提款行為是沒有報酬可以分,在擔任控台之後只要集團的車手有領錢成功就可以分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9頁),故此部分能否令被告等人就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身分不明之人之各次提領詐欺款項負責已大有疑問。
㈡、另就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提款行為,該次提款行為係跨國提款,此有附表五編號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為證(見108年度偵字第21832號附卷第43頁),是該次提款行為應非係上開被告5人所為,亦無證據可資佐證上開被告4人與本次提款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甚且,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提款行為係於被告庚○○、同案共犯丁○○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48分為警查獲後之提款行為,而被告己○○陳稱:伊所屬集團沒有在台中、台南領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0頁),再佐以被告等人所坦承之提款地點確時均在大臺北地區及桃園地區,是由此可知上開提款行為確有可能係詐欺集團於被告丁○○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48分為警查獲後,為避免遭循線查緝而改請其他車手集團提款。
㈢、綜上,在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附表五所示之提款人與被告癸○○、辛○○、己○○、丙○○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下,本院僅能依有疑惟利被告之無罪推定精神,做對上開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四、依檢察官就附表五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癸○○、辛○○、己○○、丙○○與附表五之提款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得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被告等涉有前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如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附表一編號2、8、39、56所示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備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庚○○應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被告丙○○應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57所示犯行、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51至57所示犯行,與附表一分工欄所示之人共同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共犯罪責。
㈡、被告癸○○、辛○○、己○○、丙○○、壬○○應就附表六所示犯行,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罪責。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6人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之陳述及附表二、七所示之相關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等雖就理由欄肆、一、㈠部分,除被告壬○○外均為認罪之表示,另就肆、一、㈡部分,除被告己○○、壬○○外亦均為認罪之表示,然被告等人之自白是否可採,仍須視其他調查證據之結果是否與事實相符,始得認定其犯罪,否則即尚難以被告之自白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基礎。經查:
㈠、查共同正犯之成立需以行為人相互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要件已如前所述(見理由欄參、三、㈡),查被告庚○○、己○○、丙○○等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擔任車手時,僅有自己有參與提領詐欺款向該次犯行始可取得報酬等語已如前述(見理由欄參、二所示),是由此可知本案被告等人若係擔任一、二、三號車手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不包含出資者被告癸○○、公積金保管人被告辛○○及108年8月22日以後改擔任控台之被告己○○),僅於其等有參與該次始得分取報酬,若無參與則無報酬可領取,基此就被告庚○○、丙○○所應成立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範圍,應以上開被告2人有實際參與之各次犯行為限,至上開被告2人其餘未參與之犯行,則難認有犯意聯絡可言。至被告壬○○所參與之犯行乃係事實欄三所是領取裝有供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之包裹等情,而該包裹內之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之金融卡並未供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匯款使用,則被告壬○○所為並未參與附表一之任何一次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之實施,自不能僅以被告壬○○與本案其他共犯所加入係同一詐欺集團,即以此認被告壬○○應就其他共犯所為負共犯責任。故被告壬○○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其既未參與,更未自各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中分得任何報酬,自不應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
㈡、另就附表六所示各次犯行,其提領時間均在同案共犯丁○○及被告庚○○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48分遭警方逮捕後所為,且上開人等之身分不明,提款地點又與被告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習慣提款地區有所不符,而被告己○○就此陳稱:附表六這些提款紀錄不是伊所屬詐欺集團所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9頁),基此揆諸前揭說明(見理由欄參、三、㈠所示),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佐證被告等人與附表六之提款者就附表六之提領詐欺款項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僅能做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等6人就附表六所示身分不詳之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此節,另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丙○○、庚○○及壬○○就其未參與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無法使本院產生明確有罪之心證,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6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分工欄
應予無罪之被告欄
1
范陸經
范陸經於108年8月8日中午12時2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外甥女表示欲借錢周轉,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8日13時28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中華郵政芳苑王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於108年8月8日14時9分至同日14時12分在臺北敦南郵局提領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甲○○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丙○○
108年8月8日13時41分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8年8月8日14時28分至同日14時32分在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領共9萬9,800元(剩餘款項200元未領得)
2
陳靜好
陳靜好於108年8月8日中午12時11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弟媳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2日10時57分匯款25萬元至中華郵政文山萬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12日11時17分至同日11時18分在臺北中崙郵局提領12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甲○○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丙○○
108年8月12日11時19分在臺北敦南郵局提領3萬元
108年8月13日0時22分同日0時24分在臺北汀州郵局提領10萬元
3
陳慧娟
陳慧娟於108年8月13日上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姪女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3日11時33分匯款21萬元至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8年8月13日13時28分至同日13時44分提領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甲○○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丙○○
於108年8月14日0時3分至同日10時34分提領7萬9,000元(其中6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
李美玉
陳慧娟於108年8月13日上午11時3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09時01分匯款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9時48分至同日9時49分提領3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丙○○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
5
林珮瓔
林珮瓔於108年8月12日上午11時19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10時17分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0時34分至同日10時36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3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丙○○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
6
林文欽
林文欽於108年8月14日某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10時40分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1時22分於士林中正路郵局提領3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丙○○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
7
王純忠
王純忠於108年8月14日前某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行員依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後為疑似詐騙案件,隨即於當日取消此筆交易。
108年8月14日11時58分匯款5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匯款後取消匯款交易)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丙○○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
8
蔡文山
蔡文山於108年8月14日某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姪子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13時20分匯款18萬元至中華郵政左營菜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3時53分至同日13時56分於龜山文化郵局提領18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丙○○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
108年8月14日14時43分匯款15萬元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6時53分至同日16時57分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提領8萬元
108年8月14日16時57分至同日17時1分於林口中湖頭郵局提領7萬元
9
許榮洲
許榮洲於108年8月14日下午3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未遭提款
108年8月15日11時33匯款10萬元至中華郵政左營菜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不詳之人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丙○○
10
李美金
李美金於108年08月15日13時59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外甥呂高樹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6日11時40分匯款15萬元至合作金庫銀行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16日12時11分許起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領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不詳之人
三號車手:己○○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庚○○、丙○○
11
黃雯瑛
黃雯瑛於108 年08月23日2 1時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2日14時16分匯款10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2日15時2分至同日15時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士林郵局提款共10萬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2
李鴻鑫
李鴻鑫於108年08月20日11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朋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2日21時07分匯款3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2日21時23分於全家超商館中門市提領2萬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3日09時02分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提領1萬元
一號車手:庚○○
二號車手: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13
王麗玉
王麗玉於108年08月23日約10時5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朋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49分匯款15萬元至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2時30分至同日12時31分許於臺北汀州郵局提領共12萬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3日12時35分至同日12時36分許於統一超商鑫館門市提領共3萬元
14
洪錦絲
洪錦絲於108年08月22日10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59分匯款20萬元至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3時10分起於板信銀行古亭分行提領共6萬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3日13時17分於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領9萬元(剩餘款項5萬元遭警示圈存而未能領得)
108年8月26日14時56分匯款10萬元至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5時18分至同日15時19分許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提領共6萬元;
108年8月26日15時24分至同日15時25分許於統一超商建安門市提領共4萬元
15
王碧珠
王碧珠於108年0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32分匯款12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23日14時30分至同日20時5分許於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領共13萬9,000元(其中12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6
鄭亞涵

鄭亞涵於108年8月23日17時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07、11分分別匯款4萬9,989元及4萬9,992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10分至108年8月26日9時42分許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領共11萬9,000元(其中9萬9,98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7
黃杏宜
黃杏宜於108 年8月23日18 時1分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38分匯款4萬9,987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38分至108年8月26日9時42分許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提領共5萬935元(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8
楊睿澤
楊睿澤於108 年8月23日18 時1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56分匯款3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1分起於統領百貨公司提領共3萬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9
陳月珊
陳月珊於108年08月23日18時12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16、48分分別匯款2萬1,211元及8,888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2分起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共3萬99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3日20時33分匯款6,901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46分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領6千元(剩餘款項901元未領得)
20
許慧雯
許慧雯於108 年8月23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3分匯款2萬9,987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4分至同日19時25分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1
石澍糧
石澍糧於108年8月23日18時28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3分匯款4萬9,989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32分至同日19時37分許於全家便利商店統領門市提領共
5萬1,000元(其中4萬9,989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3日19時48分匯款29,981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4分至同日20時5分於敦南郵局提領2萬9,000元(剩餘款項981元未能提領)
22
黃嫆
黃嫆於108年 8月22日18時 3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18、19、21分匯款2萬9,987元、2萬8,125元、2萬5,97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29分起於臺灣土地銀行共提領8萬4,000元(剩餘款項89元未能領得)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3
陳佳媚
陳佳媚於108 年08月23日2 0時0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39分匯款1萬2,087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4分至同日21時45分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領共3萬2,000元(其中1萬2,0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4
呂紹安
呂紹安於108 年8月23日20時38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2分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5分至同日21時46分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領共4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5
游宜芩
游宜芩於108 年8月23曰21 時12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02分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領共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6
張芷珊
張芷珊於108年0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25分匯款3萬7,985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33分至同日22時34分許於統一超商開源門市提領共3萬8,000元(其中3萬7,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7
林芳如
林芳如於108年08月24日14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4時50分、15時6分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大林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04分至同日15時19分許於統一超商康葫門市提領共5萬9,000元(剩餘款項970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8
陳君琇
陳君琇於108年08月24日14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18分匯款7,123元至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23分於OK超商內湖葫洲店提領8,000元(其中7,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29
廖守鈞
廖守鈞於108年8月24日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03分匯款1萬9,989元至大林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30
蔡昀庭
蔡昀庭於108年8月24日14時3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16、19分、18時28分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9,997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21分至同日17時24分許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10萬元(其中9萬9,97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月24日18時31分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領1萬元(其中9,99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1、22分匯款4萬9,988元、4萬6,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45分至17時48分許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共10萬元(其中9萬6,11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8時25分匯款8萬9,997元至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28分至同日18時30分許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8萬9,000元

108年8月24日20時10、15分匯款3萬元、3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17分起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6萬元
108年8月24日20時23分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30分起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領2萬9,985元
108年8月25日14時34分匯款3萬7,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4時39分許於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提領4萬元(其中3萬7,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1
李品嫺
李品嫺於108 年08月24日1 6時3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46分匯款4萬8,987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08分至同日21時9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4萬9,000元(其中4萬8,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4日20時53分匯款9萬9,987元至里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月24日20時53分至同日20時55分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9分匯款2萬6,12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36分至同日17時37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2千元(其中2萬6,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6日20時18分匯款2萬9,98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月26日21時20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14時26分匯款2萬9,987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4時32分至同日14時39分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108年8月25日14時43分匯款9萬9,987元至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05分至同日15時11分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2
廖炯翔
廖炯翔於108 年08月24日1 8時42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9時26、42、57分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5,892元至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9時32分至同日20時7分提領共13萬9,000元(其中12萬5,870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33
潘俞名
潘俞名於108年8月24日19時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5分匯款2萬5,178元至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5分至同日20時7分於遠東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1千元(其中2萬5,17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34
邱思瑾
邱思瑾於108 年08月24日 下午19時40 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6、15、32、41分匯款2萬9,999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起訴書將此部分誤載於楊仕鴻之受騙款項下,應予更正)、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15分至同日20時47分共提領12萬9,000元(其中11萬9,969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35
洪嘉苹
洪嘉苹於108年08月24日13時34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19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39分至同日16時40分提款共4萬元(其中3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4日16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00分於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19分匯款2萬9,985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25分至同日18時31分共提款3萬9,000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7分匯款2萬1,985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48分至同日17時51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8,000元(其中2萬1,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5時05、07、49分匯款2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9,980元至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11分至同日15時53分於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共9萬7,000元(其中8萬9,95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6
楊仕鴻
楊仕鴻於108 年8月24日15 時48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50分、16時55分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58分至同日17時0分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提款10萬9千元(其中9萬9,99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4日16時57分、17時04、12分、24分匯款2,811元、1萬9,970元、5,280元(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6,36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18分至同日17時36分許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4萬9千元(其中3萬4,42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7
雷雅雯
雷雅雯於108年08月20日22時30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3分匯款2萬9,985元至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7分於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38
胡維政
胡維政於108年08月24日17時25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3分匯款1萬6,123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20分至同日18時21分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1萬7,000元(其中1萬6,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4日18時34分匯款3,210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40分於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3,000元(剩餘款項210遭圈存而未領得)
39
陳若澄
陳若澄於108年08月24日2 1時2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33分匯款9萬9,987元
至中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4日21時37分、108年8月25日00時05分匯款9萬9,987元、9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47分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10萬
108年8月25日0時16分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提款10萬(其中19萬9,97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00時02分匯款9萬9,987元至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0時05分至同日0時8分於華南銀行儲蓄分行提領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6日18時05、07分匯款9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8時9分至同日18時18分提領共14萬9,000元(剩餘款項遭圈存而未領得)
108年8月26日18時09分匯款4萬9,987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8時26分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5萬(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0
廖詠芳
廖詠芳於108年08月24日大約20點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2時29分匯款2萬9,987元至新店玫瑰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2時38分至同日22時39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41
蕭仲欽
蕭仲欽於108年08月25日約14時4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40分匯款4萬9,987元至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47分至同日15時48分許於敦南郵局提款共5萬元(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5日15時45分匯款2萬8,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49分至15時55分於敦南郵局提款共4萬8,000元(其中2萬8,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2
郭矩妙
郭矩妙於108年8月25日15時38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6時46分、16時49分匯款2萬9,994元、2萬9,992元至淡水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6時54分至同日16時55分許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共6萬元(其中5萬9,986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43
陳靜怡
陳靜怡於108年8月25日16時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16、17時41分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至淡水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25分至同日17時26分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2萬9,000元(剩餘款項3萬974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5日17時21、24、58分、19時05分匯款2萬9,989元、7,069、2萬2,816元、2萬9,989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45分至同日19時26分提款共11萬元(其中8萬9,86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18時42分匯款1萬5,998元至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8時45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款1萬6,000元(其中1萬5,99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4
蘇稚鈞
蘇稚鈞於108 年08月25日16 時2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16、18、32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1萬2,989元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29-37分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款13萬2,000元(其中11萬2,96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45
許伶曄
許伶曄於108 年8月25日17 時3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37、41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57分至同日18時3分許於臺灣銀行金山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72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46
林柏毓
林柏毓於108 年8月25日20 時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8時14分、18時21分匯款3萬4,021元、1萬2,015元至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8時29分至同日18時31分許於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款共4萬6,000元(剩餘款項36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47
董亭邑
董亭邑於108 年08月25日19時2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50、55分匯款3萬元、1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0分起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共4萬元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48
蕭錦瑜
蕭錦瑜於108 年08月25曰1 7時4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56分匯款3萬5,98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0分起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3萬6,000元(其中3萬5,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5日20時22分匯款8,504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27分於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
8,000元(剩餘款項504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49
謝少芳
謝少芳於108 年8月25日19時1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00、02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10分起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76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108年8月25日20時23、27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28分起於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9萬9,000元(剩餘款項976元未能領得)

50
張雅恩
張雅恩於108 年08月25日21時21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22時25、28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22時27分至同日10時39分許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共9萬9,000元(剩餘款項972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庚○○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
51
陳玉蘭
陳玉蘭於108年8月25曰16 時2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2時42分匯款3萬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4時08分起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9千元(其中3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52
陳英波
陳英波於108 年08月21日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5時46分匯款15萬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6時16分至同日16時23分許於臺北敦南郵局提款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53
歐亞迪
歐亞迪於108 年08月26曰 下午18時06 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10分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15分至同日19時16分許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54
董芯予
董芯予於108年8月26日6、7時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42、48分匯款4萬9,987元、3萬1,234元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47至同日20時49分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10萬元(其中8萬1,22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55
李佳珍
李佳珍於1O8年08月26日 下午19時16 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0時52分匯款2萬9,987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20時55分至同日20時56分許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56
曾柏凱
曾柏凱於108 年8月26日19時4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34分、22時01分匯款2萬9,988元、2萬9,985元至學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39分至同日22時6分許於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5萬9,000元(剩餘款項973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57
簡于茹
簡于茹於108 年8月26日20 時4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50、55分、22時03、12分匯款2萬9,123元、2萬9,123元、2萬9,985元、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7日10時0分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5萬6千5百元
(庚○○、丁○○於遭查獲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偕同其等前往提領以扣案,詐欺集團並未實際領得該款項)
一號車手:丁○○
二號車手:
庚○○
三號車手:甲○○
出資者:癸○○
公積金管理人:辛○○
控台:己○○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丙○○、壬○○
附表二:
編號
對應犯行
證據清單
罪名與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一、證人如下:
㈠、同案被告癸○○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7至12頁)
 ⒉偵訊(108/9/27)(他10564卷第174至177、185至186頁)
 ⒊訊問(108/9/28)(偵23594卷第163至169頁)
 ⒋偵訊(108/10/28)(偵23593卷第135至140頁)
 ⒌偵訊(108/11/13)(偵23593卷第201至206頁)
 ⒍訊問(108/11/21)(偵23594卷第383至389頁)
 ⒎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49至155頁)
 ⒏準備程序(109/3/24)(本院卷一第413至425頁)
  ⒐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⒑訊問(109/11/5)(本院卷二第213至214頁)
㈡、同案被告辛○○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47至152頁)
 ⒉偵訊(108/9/27)(他10564卷第170至174、179至183頁)
 ⒊訊問(108/9/28)(偵23593卷第91至98頁)
 ⒋偵訊(108/10/21)(偵23593卷第127至130頁)
 ⒌警詢(108/10/30)(他11575卷第35至49頁)
 ⒍偵訊(108/11/11)(偵23952卷第227至231頁)
 ⒎訊問(108/11/21)(偵23953卷第231至237頁)
 ⒏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57至161頁)
 ⒐準備程序(109/3/10)(本院卷一第333至342頁)
  ⒑訊問(109/5/26)(本院卷二第223至224頁)
 ⒒訊問(109/6/16)(本院卷二第277至279頁)
 ⒓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㈢、同案被告己○○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57至70頁)
 ⒉警詢(108/9/27)(他10564卷第159至167、177至183頁)
 ⒊訊問(108/9/28)(偵23952卷第139至147頁)
 ⒋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71至75頁)
 ⒌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77至79頁)
 ⒍偵訊(108/10/2)(他10670卷第7至8頁)
 ⒎偵訊(108/10/2)(他10671卷第75至77頁)
 ⒏偵訊(108/10/3)(偵22823卷第93至99頁【具結第101頁】)
 ⒐偵訊(108/10/8)(偵23952卷第165至170頁)
 ⒑偵訊(108/10/29)(偵23952卷第199至203頁)
 ⒒警詢(108/11/5)(他11814卷第17至29頁)
 ⒓偵訊(108/11/12)(偵23952卷第241至248頁【具結第249頁】)
 ⒔訊問(108/11/21)(偵23952卷第253至256頁)
 ⒕偵訊(108/11/26)(偵23952卷第277至289頁【具結第291頁】)
 ⒖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33至140頁)
 ⒗準備程序(109/3/24)(本院卷一第429至443頁)
 ⒘訊問(109/5/26)(本院卷二第207至208頁)
 ⒙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㈣、同案被告乙○○
 ⒈警詢(108/9/11)(警聲搜1009卷第41至45頁)
 ⒉警詢(108/9/12)(警聲搜1009卷第47至50頁)
 ⒊偵訊(108/9/12)(偵20707卷第191至193頁)
 ⒋偵訊(108/9/12)(偵20707卷第195至202頁【具結第205頁】)
 ⒌警詢(108/9/18)(他9918卷第23至25頁)
 ⒍警詢(108/9/20)(他10023卷第71至83頁)
 ⒎偵訊(108/9/20)(偵22590卷第139至144頁)
 ⒏偵訊(108/9/25)(他10248卷第15至16頁)
 ⒐警詢(108/9/25)(他10248卷第17至18頁)
 ⒑偵訊(108/9/25)(他10248卷第27至30頁)
 ⒒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311至318頁)
 ⒓偵訊(108/10/2)(他10670卷第7至8頁)
 ⒔偵訊(108/10/2)(他10671卷第79至80頁)
 ⒕警詢(108/10/14)(他10863卷第17至29頁)
 ⒖警詢(108/10/17)(他11126卷第65至73頁)
 ⒗警詢(108/10/25)(他11570卷第25至31頁)
 ⒘偵訊(108/10/29)(偵22590卷第235至240頁)
 ⒙警詢(108/11/5)(他11814卷第31至35頁)
 ⒚偵訊(108/11/22)(偵22590卷第265至272頁【具結第275頁】)
 ⒛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43至148頁)
   訊問(109/7/5)(本院卷三第15至16頁)
   訊問(109/7/5)(本院卷三第43至44頁)
   準備程序(109/8/11)(本院卷三第479至487頁)
㈤、同案被告庚○○
 ⒈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17、19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21至27頁)
 ⒊偵訊(108/8/27)(偵20707卷第29至34頁【具結第35頁】)
 ⒋訊問(108/8/28)(偵20707卷第49至54頁)
 ⒌警詢(108/9/4)(警聲搜1009卷第51至54頁)
 ⒍警詢(108/9/11)(偵22475卷第7至12頁)
 ⒎偵訊(108/9/11)(偵22475卷第161至165頁)
 ⒏警詢(108/9/16)(偵26991卷第9至20頁)
 ⒐警詢(108/9/16)(他9918卷第11至12頁)
 ⒑偵訊(108/9/23)(偵20707卷第233至240頁)
 ⒒偵訊(108/9/25)(偵20707卷第243至251頁【具結第253頁】)
 ⒓警詢(108/9/25)(士林偵16716卷第31至39頁)
 ⒔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57至164頁)
 ⒕偵訊(108/10/17)(偵21832卷第151至153、159頁)
 ⒖警詢(108/10/18)(偵26228卷第7至14頁)
 ⒗偵訊(108/11/18)(偵23593卷第215至225頁【具結第227頁】)
 ⒘偵訊(108/12/3)(士林偵16716卷第145至149頁)
 ⒙準備程序(109/5/19)(本院卷二第149至159頁)
 ⒚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㈥、同案被告丙○○
 ⒈警詢(108/9/26)(偵29103警卷一第227至229頁)
 ⒉警詢(108/9/26)(偵29103警卷一第231至236頁)
 ⒊偵訊(108/9/28)(偵24425卷第51至54頁)
 ⒋偵訊(108/10/17)(偵21832卷第154至158頁)
 ⒌偵訊(108/11/7)(偵26031卷第87至93頁【具結第95頁】)
 ⒍準備程序(109/8/18)(本院卷四第9至16頁)
㈦、同案共犯任柄豪
 ⒈警詢(108/9/5)(偵21832警卷第15至24頁)
 ⒉警詢(108/9/5)(偵21832警卷第31至37頁)
 ⒊警詢(108/9/5)(偵21832警卷第61至63頁)
 ⒋偵訊(108/9/5)(偵21832卷第13至17頁)
 ⒌偵訊(108/9/11)(偵21832卷第71至77頁【具結第79頁】)
 ⒍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279至283頁)
 ⒎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285至287頁)
 ⒏偵訊(108/10/2)(他10670卷第25至27頁)
 ⒐偵訊(108/10/5)(偵22823卷第161至165頁【具結第167頁】)
 ⒑審判(109/10/6)(109訴530卷第119至125頁)
 ⒒警詢(108/10/7)(他10645卷第59至69頁)
 ⒓警詢(108/10/16)(他10985卷第33至45頁)
 ⒔偵訊(108/11/7)(偵26031卷第85至93頁【具結第97頁】)
㈧、被害人范陸經
 ⒈警詢(108/8/8)(偵21832警卷第121至122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9頁【具結第12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芳苑王功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77至81頁)
 ⒊玉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靖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靖翊)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41、141至143頁)
 ⒋任柄豪於臺北敦南郵局、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50至251、257至259頁,警卷第151頁)
 ⒌被告庚○○所使用臺灣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被告乙○○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被告己○○之女友林子渝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99至314頁,附卷四第7至8、29至34頁)
 ⒍任柄豪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照片、108年08月份車手提領資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偵21832卷第309至326頁,警卷第7至11、25至29、39至59、155至171頁,聲拘494卷第39至45頁,他10670卷第21至23頁,他10985卷第5至9頁,偵26660卷第31至37頁)
 ⒎范陸經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警卷第123至125頁)
 ⒏庚○○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38、65至69、195至199頁)
 ⒐癸○○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一之2第247頁,附卷四第39至91頁)
 ⒑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提領一覽表、事件先後順序一覽表、偵查照片(偵22475卷第13至32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丙○○均無罪。
 2.
附表一編號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陳靜好
 ⒈警詢(108/8/15)(聲拘494卷第61至63頁)
 ⒉警詢(108/8/15)(聲拘494卷第65至67頁)
 ⒊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8頁【具結第131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文山萬芳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3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聲拘494卷第74、78頁,偵21832警卷第96、100頁,附卷第41至43頁)
 ⒊任柄豪於臺北中崙郵局、臺北汀州郵局、臺北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聲拘494卷第6至7頁,偵21832卷第247至249頁,警卷第45至59、151至152頁)
 ⒋陳靜好之通訊紀錄擷圖畫面(聲拘494卷第73、75頁,偵21832警卷第95、97頁)
 ⒌陳靜好之警局報案資料(聲拘494卷第69至72頁,偵21832警卷第91至94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丙○○均無罪。
3.
附表一編號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陳慧娟
 ⒈偵訊(108/10/15)(偵21832卷第277至279頁【具結P281】)
二、證物如下:
 ⒈褒忠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031卷第115頁,偵21832附卷第17頁)
 ⒉任柄豪於彰化商業銀行新林口分行、玉山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簡易型分行、臺北汀州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38至242頁,警卷第45至59、1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送之入戶匯款申請書及匯款人帳戶基本資料(偵21832附卷第49至51頁)
 ⒋陳慧娟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第50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丙○○均無罪。

4.
附表一編號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李美玉
 ⒈警詢(108/8/22)(聲拘494卷第81至83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8頁【具結第123頁】)
二、證物如下:
 ⒈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聲拘494卷第87頁,偵21832警卷第119頁,附卷第31至33頁)
 ⒉任柄豪於玉山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36至237頁)
 ⒊李美玉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1832警卷第111頁)
 ⒋李美玉之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相片(偵21832警卷第113至115頁)
 ⒌李美玉之警局報案資料(聲拘494卷第85頁,偵21832警卷第103至104、108至110、118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無罪。
5.
附表一編號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林珮瓔
 ⒈警詢(108/8/26)(偵21832警卷第140至141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9頁【具結P129】)
二、證物如下:
 ⒈褒忠郵局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警卷第149頁,附卷第17頁,偵26031卷第115頁)
 ⒉任柄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42至243頁)
 ⒊林珮瓔之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行動電話通訊紀錄擷圖(偵21832警卷第144至145頁)
 ⒋林珮瓔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警卷第137至139、142至146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無罪。
6.
附表一編號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林文欽
 ⒈偵訊(108/11/11)(偵26031卷第125至126頁【具結第12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褒忠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往來明細(偵26031卷第115頁)
 ⒉任柄豪於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43頁)
 ⒊林文欽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26031卷第11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無罪。
7.
附表一編號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二、證物如下:
 ⒈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31至33頁) 
 ⒉王純忠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偵21832附卷第117頁,偵26031卷第112頁)
 ⒊王純忠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帳戶基本資料(偵21832附卷第121至12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無罪。
8.
附表一編號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蔡文山
 ⒈警詢(108/8/15)(他10645卷第31至33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9頁【具結第125頁】)
二、證物如下:
 ⒈左營菜公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5、59頁)
 ⒉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1832警卷第135至136頁,附卷第23至26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89至90頁)
 ⒋任柄豪、不詳女性共犯於龜山文化郵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林口中湖頭郵局、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他10645卷第16至21頁,偵21832卷第244至245、252至255、264至266頁,偵26031卷第39至41頁)
 ⒌蔡文山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他10645卷第43至46頁,偵21832卷第121頁,偵26031卷第45、71至74頁)
 ⒍蔡文山之警局報案資料(他10645卷第29至30、35至46頁,偵21832警卷第133至134頁,偵26031卷第57至69頁)
 ⒎蔡文山匯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832附卷第59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無罪。
9.
附表一編號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害人許榮洲
 ⒈警詢(108/8/15)(他10645卷第49至51頁)
 ⒉偵訊(108/10/25)(偵21832卷第219至220頁【具結第22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左營菜公郵局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5、103頁)
 ⒉許榮洲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他10645卷第57至58頁,偵21832附卷第105頁,偵26031卷第53至54頁)
 ⒊許榮洲之警局報案資料(他10645卷第47至48、53至58頁,偵26031卷第45至5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丙○○均無罪。
10.
附表一編號1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李美金
 ⒈警詢(108/8/16)(他10985卷第13至17頁)
二、證物如下: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832附卷第147至149頁)
 ⒉任柄豪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6660卷第33至37頁,偵26228卷第231頁)
 ⒊李美金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他10985卷第25頁,偵26660卷第21頁)
 ⒋李美金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660卷第39至4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丙○○均無罪。
11.
附表一編號1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
  ⒈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3至5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7至13頁)
 ⒊偵訊(108/8/27)(偵20707卷第21至26頁【具結第27頁】)
 ⒋訊問(108/8/28)(偵20707卷第45至48頁)
 ⒌偵訊(108/9/6)(偵20707卷第127至132頁【具結第135頁】)
 ⒍警詢(108/9/6)(警聲搜1009卷第73至75頁)
 ⒎警詢(108/9/6)(警聲搜1009卷第69至71頁)
 ⒏偵訊(108/9/6)(偵20707卷第159至160頁)
 ⒐警詢(108/9/11)(他9753卷第33至47頁)
 ⒑警詢(108/9/12)(他9796卷第49至65頁)
 ⒒警詢(108/9/17)(他9754卷第51至67頁)
 ⒓偵訊(108/9/18)(偵20707卷第215至221頁)
 ⒔警詢(108/9/19)(他9755卷第73至103頁)
 ⒕偵訊(108/9/19)(他9755卷第105至123頁)
 ⒖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293至299頁)
 ⒗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301至306頁)
 ⒘偵訊(108/10/2)(他10671卷第81至82頁)
 ⒙警詢(108/10/3)(他10672卷第25至31頁)
 ⒚警詢(108/10/3)(他10673卷第19至27頁)
 ⒛警詢(108/10/3)(偵27689卷第9至17頁)
 21警詢(108/10/18)(他11111卷第45至55頁)
 22訊問(108/10/23)(偵聲235卷第13至17頁)
 23警詢(108/10/30)(偵28666卷第9至11頁)
 24警詢(108/10/30)(士林偵17901卷第9至15頁)
 25偵訊(108/11/8)(偵20707卷第303至305頁)
 26偵訊(108/11/29)(偵27689卷第163至166頁)
 27偵訊(108/12/3)(士林偵16716卷第145至147頁)
 28準備程序(109/4/7)(本院卷二第41至50頁)
 29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304頁【具結第307頁】)
㈨、被害人黃雯瑛
 ⒈警詢(108/8/24)(偵26991卷第143至14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191至194頁)
 ⒉丁○○於臺北士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頁,偵26228卷第223至225頁)
 ⒊黃雯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畫面相片(偵26991卷第149、155頁)
 ⒋被告丁○○所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警卷第57至58頁,附卷一之1第75頁,附卷四第19、99至109頁,偵22590卷第207至217頁)
 ⒌丁○○持有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37、49至50、55至63、77頁,附卷二之1第77頁)
 ⒍丁○○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四第15至19頁)
 ⒎乙○○之母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四第117、125、131頁)
 ⒏黃雯瑛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991卷第157至161頁)
  ⒐黃雯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6991卷第151至15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12.
附表一編號1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李鴻鑫
 ⒈警詢(108/10/5)(偵29103警卷二第3至6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191至194頁)
 ⒉丁○○、庚○○於全家超商館中門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頁,偵26228卷第23至25、227至228、231頁)
 ⒊李鴻鑫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行動電話內容通訊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99至303頁,偵26228卷第57至79頁)
  ⒋李鴻鑫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228卷第95至97頁)
 ⒌徐瑜苹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一之2第181至189頁,偵26228卷第167至175、205至209頁)
 ⒍張庭瑜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153至156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無罪。
13.
附表一編號1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王麗玉
 ⒈警詢(108/8/25)(偵26991卷第123至127頁)
二、證物如下:
 ⒈東港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3頁)
 ⒉丁○○於臺北汀州郵局、統一超商鑫館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45頁,他9796卷第7至8頁)
 ⒊王麗玉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畫面相片(偵26991卷第131至135頁)
 ⒋王麗玉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991卷第137至14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14.
附表一編號1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洪錦絲
 ⒈警詢(108/8/28)(偵29103警卷二第47至5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71頁)
 ⒉台灣企銀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89至91頁,偵27689卷第29頁)
 ⒊丁○○於板信銀行古亭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統一超商建安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53至57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5至41頁,他10672卷第5至7頁,偵20707卷第257頁,偵27689卷第45至47頁)
 ⒋洪錦絲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67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108年9月24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63頁)
 ⒍洪錦絲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153至159、165至171頁,他10672卷第11至14、17至2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15.
附表一編號1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王碧珠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25至27頁)
二、證物如下:
 ⒈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1頁)
 ⒉丁○○於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9頁,偵27689卷第39至40頁)
  ⒊王碧珠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35至137頁)
 ⒋王碧珠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57至59頁)
 ⒌王碧珠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39至14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16.
附表一編號1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鄭亞涵
 ⒈警詢(108/8/29)(偵29103警卷二第59至60頁)
二、證物如下:
 ⒈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第23頁)
 ⒉丁○○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61頁,偵27689卷第41頁)
 ⒊鄭亞涵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55至257頁)
 ⒋鄭亞涵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73至7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17.
附表一編號1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黃杏宜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63至65頁)
二、證物如下:
 ⒈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第23頁)
 ⒉丁○○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67頁,偵27689卷第42頁)
 ⒊黃杏宜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49頁)
  ⒋黃杏宜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8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18.
附表一編號1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楊睿澤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69至7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丁○○於統領百貨公司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689卷第42頁)
 ⒊楊睿澤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4頁)
  ⒋楊睿澤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91至93頁)
  ⒌楊睿澤提出之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19.
附表一編號1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陳月珊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79至8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至2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7329卷第39、43頁)
 ⒊丁○○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83頁,他9753卷第11至21頁,偵27329卷第45至51頁,偵27689卷第43頁)
 ⒋陳月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27頁,偵27329卷第99頁)
 ⒌陳月珊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89至93、97至98頁,偵27689卷第99至10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無罪。
20.
附表一編號2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許慧雯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85至86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丁○○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87頁,偵27689卷第43頁)
 ⒊許慧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9頁)
 ⒋許慧雯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109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1.
附表一編號2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石樹糧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73至74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1頁)
  ⒊丁○○於全家便利商店統領門市、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7頁,偵27689卷第39至40、43至44頁)
 ⒋石樹糧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75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47頁)
  ⒌石澍糧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65至6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22.
附表一編號2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黃嫆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89至9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3至216頁)
 ⒉丁○○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93頁,他9753卷第11至21頁,偵27329卷第45至51頁)
 ⒊黃嫆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19頁,偵27329卷第116頁)
 ⒋黃嫆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01至103、107至111頁)
  ⒌黃嫆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11至317頁,偵27329卷第112至11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23.
附表一編號2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陳佳媚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95至9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丁○○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99頁,他9753卷第23至25、31頁,偵27329卷第57至59頁)
 ⒊陳佳媚提出之轉帳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93至101頁)
 ⒋陳佳媚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17至119、124至132頁)
  ⒌郵局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96至19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4.
附表一編號2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呂紹安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三第41至45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丁○○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47頁,他9753卷第23至25、31頁,偵27329卷第57至59頁)
 ⒊呂紹安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7329卷第154頁)
 ⒋呂紹安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39至145、149至15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5.
附表一編號2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游宜芩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101至103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丁○○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07頁,他9753卷第21、29頁,偵27329卷第55、67頁)
 ⒊游宜芩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05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09頁,偵27329卷第166頁)
 ⒋游宜芩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55至159、163至16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6.
附表一編號2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張芷珊
 ⒈警詢(108/8/23)(偵26991卷第163至166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頁)
 ⒉丁○○於統一超商開源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15頁,他9753卷第27頁,偵26228卷第229至230頁,偵27329卷第65至69頁)
 ⒊張芷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71頁)
 ⒋張芷珊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228卷第235至243、255頁)
 ⒌張芷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偵26991卷第169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7.
附表一編號2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林芳如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151至154頁)
二、證物如下:
 ⒈大林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9頁,附卷二之2第65頁)
 ⒉丁○○於統一超商康葫門市、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67至172頁,他9754卷第11至19頁)
 ⒊林芳如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55至157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59至61頁,附卷三之4第287至289頁)
 ⒋林芳如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273至277、283至303頁)
 ⒌林芳如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159至161頁,偵20707附卷二之2第71頁,附卷三之2第63至6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29103警卷二第163至16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8.
附表一編號2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陳君琇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11至213頁)
二、證物如下:
 ⒈高雄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至13頁,附卷二之2第15、21、25頁)
 ⒉丁○○於OK超商內湖葫洲店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15至217頁)
 ⒊陳君琇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25頁,附卷三之4第131至133頁)
 ⒋陳君琇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115至117、121至14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29.
附表一編號2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廖守鈞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19至22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大林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9頁,附卷二之2第65頁)
 ⒉廖守鈞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6第307至309頁)
 ⒊廖守鈞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6第311至327頁)
 ⒋廖守鈞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7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30.
附表一編號3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
 ⒈警詢(108/9/5)(偵22244卷第7至13頁)
 ⒉偵訊(108/9/5)(偵22244卷第173至177頁)
 ⒊警詢(108/11/12)(偵28191卷第15至22頁)
 ⒋警詢(108/11/12)(偵28849卷第9至17頁)
㈨、被害人蔡昀庭
 ⒈警詢(108/8/26)(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9至35頁)
 ⒉警詢(108/9/9)(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7至39頁)
二、證物如下:
 ⒈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9至51頁,附卷二之2第213頁)
 ⒊新營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59頁,附卷二之2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29-3至229-4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95至303頁,偵29103卷第135頁,本院卷二第139頁)
 ⒍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5至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⒎丁○○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統一超商龍京門市、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27至139、143至149頁,偵20707附卷三第14頁,偵21832附卷三之4第65至68、72至77頁,他9755卷第13至15頁,偵1236卷第79至87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4頁)
 ⒏蔡昀庭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5第297至315、329至353頁)
 ⒐蔡昀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123至126頁,偵20707附卷二之2第81、219頁,附卷三之2第41至47頁)
 ⒑共犯黃宇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提領一覽表、事件先後順序一覽表、偵查照片(偵22244卷第15至33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7至100、101至10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無罪。
31.
附表一編號3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李品嫺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二第223至225頁)
二、證物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95至303頁,偵29103卷第135頁,本院卷二第139頁)
 ⒉里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56至160頁,偵29103卷第131頁,本院卷二第1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29-3至229-4頁)
 ⒌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5至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⒍竹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9頁,附卷一之2第319頁)
 ⒎丁○○、黃宇笙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統領百貨、全家超商統領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33至245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7至62頁,附卷三之4第107至110頁,偵27491卷第85至87、96至97頁,偵1236卷第79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4、137至138頁)
 ⒏李品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29103警卷二第227至228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17至119頁)
 ⒐李品嫺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461至463、471至519頁)
 ⒑李品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229至232頁,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9頁,附卷二之2第233頁,附卷三之2第121至127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無罪。
32.
附表一編號3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廖炯翔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197至199頁)
二、證物如下:
 ⒈泰山貴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5至357頁)
 ⒉丁○○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01至203、275頁)
 ⒊丁○○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本院卷二第134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33.
附表一編號3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潘俞名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71至272頁)
二、證物如下:
 ⒈泰山貴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5至357頁)
 ⒉丁○○於遠東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7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34.
附表一編號3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邱思瑾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05至206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5至269頁,偵29103卷第133頁,本院卷二第127至132頁)
 ⒉丁○○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09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4頁)
 ⒊邱思瑾提出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31至334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35.
附表一編號3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洪嘉苹
 ⒈警詢(108/8/25)(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17至420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附卷二之2第25頁)
 ⒊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9至51頁,附卷二之2第213頁)
 ⒌高雄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至13頁,附卷二之2第15、21頁)
 ⒍丁○○於全家超商金通店、統一超商松京門市、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81至196頁,偵21832附卷三之1第325至330頁,附卷三之4第68、72至74、81至82、111至114頁,他9754卷第15至19頁,他9755卷第13至15頁,偵1236卷第79至87頁)
 ⒎洪嘉苹提出之玉山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77至179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12至414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⒐洪嘉苹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87、225頁)
 ⒑洪嘉苹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399至409、421至431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97至100、101至10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36.
附表一編號3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楊仕鴻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二第247至248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5至269頁,偵29103卷第133頁,本院卷二第127至132頁)
 ⒋丁○○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49、259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25至328頁,附卷三之4第81至82頁,偵1236卷第79頁)
 ⒌楊仕鴻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易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85至397頁,附卷三之2第153至165頁)
 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⒎楊仕鴻之郵局00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87、193、203、209頁)
 ⒏楊仕鴻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65至367、373至397頁)
 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37.
附表一編號3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雷雅雯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二第11至17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新營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59頁,附卷二之2第33頁)
 ⒉丁○○於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9至23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3頁)
 ⒊雷雅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91至207頁,附卷三之5第255至263頁)
 ⒋雷雅雯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花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1至263頁,附卷二之2第39、43頁)
 ⒌雷雅雯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0707附卷三之5第207至211、227至29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38.
附表一編號3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胡維政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61至264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
 ⒉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⒊丁○○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67至270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31至332頁,附卷三之4第64頁,偵1236卷第79至83頁)
 ⒋胡維政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265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38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⒍胡維政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91頁)
 ⒎胡維政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437至453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7至100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39.
附表一編號3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陳若澄
 ⒈警詢(108/9/4)(偵29103警卷三第3至7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埔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2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39至149頁)
 ⒊美濃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7頁)
 ⒋二林郵局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9至21頁,偵28492卷第263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8492卷第267頁,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57至159頁)
 ⒍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3至109、325至328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⒎板橋大觀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1至114頁)
 ⒏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87至89頁,附卷二之2第5、11、115頁)
 ⒐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⒑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7頁,附卷二之2第137頁)
 ⒒臺灣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1至93頁)
 ⒓丁○○、不詳共犯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統一超商松京門市、華南銀行儲蓄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中德原社區、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華泰商業銀行大直分行、統一超商新營太子宮門市、萊爾富超商好萊富門市、東山郵局、鹽水茄苳腳郵局、埔里郵局、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9至20、25、27至40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9至12、25至26頁,附卷三之3第45至46頁,附卷三之4第37至42、45至58頁,偵28492卷第269至270頁)
 ⒔陳若澄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61至71頁)
 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27至131頁)
 ⒖陳若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3頁)
 ⒗黃靖慈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19頁)
 ⒘陳若澄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49、61至109、147至149頁,附卷三之3第237至343頁)
 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7至108頁)
 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9至110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無罪。
40.
附表一編號4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同編號11㈧
㈨、被害人廖詠芳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49至50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新店玫瑰城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321頁,附卷一之2第323至324頁,附卷二之2第95頁,偵1236卷第45至51頁)
 ⒉丁○○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51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9至71頁,偵1236卷第87至89、93頁)
 ⒊廖詠芳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二之2第103、111頁)
 ⒋廖詠芳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6第329至34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5至106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41.
附表一編號4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蕭仲欽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54至57頁)
二、證物如下:
 ⒈竹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一之1第189頁,偵28191卷第31至33頁)
 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5至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⒊黃宇笙於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59至64頁,偵27491卷第88至90頁)
 ⒋蕭仲欽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31至532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29103警卷三第55頁)
 ⒍蕭仲欽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81頁)
 ⒎蕭仲欽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9103警卷三第53、58頁,偵21832附卷三之3第521、524至559頁)
 ⒏黃宇笙108年8月份車手提領資料(偵28191卷第23至29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42.
附表一編號4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郭矩妙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71至75頁)
二、證物如下:
 ⒈淡水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3頁)
 ⒉黃宇笙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77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7頁,偵27491卷第73至76頁,偵28849卷第67至73頁)
 ⒊郭矩妙之郵局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92、115頁)
 ⒋郭矩妙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警附卷三之1卷第111、119至129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43.
附表一編號4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陳靜怡
 ⒈警詢(108/8/25)(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65至271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35至137頁)
二、證物如下:
 ⒈淡水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3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73至177頁)
 ⒊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1第41頁)
 ⒋黃宇笙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87至96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75至182頁,附卷三之3第47至49頁,偵22475卷第15頁,偵22244卷第17頁,偵28849卷第67至73、87至91頁,偵27491卷第73至80、93頁)
 ⒌陳靜怡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73頁)
 ⒍陳靜怡之郵局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94、213、253、259、265頁)
 ⒎陳靜怡之警局報案資料,含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31至133、139至145、263、275至285、291至303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45、353至367、377至38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44.
附表一編號4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蘇稚鈞
 ⒈警詢(108/8/25)(偵26991卷第177至179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69至171頁)
 ⒉黃宇笙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8849卷第75至81頁,偵27491卷第61至64頁,偵26228卷第231頁)
 ⒊蘇稚鈞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81至183頁)
 ⒋蘇稚鈞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991卷第185至18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45.
附表一編號4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許伶曄之母戊○○○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97至10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八德更寮腳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3至187頁,附卷一之2第177至179頁)
 ⒉黃宇笙於臺灣銀行金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03至104頁,偵28849卷第97至101頁,偵27491卷第65至72頁,偵26228卷第41頁)
 ⒊許伶曄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1832附卷三之3第425至427頁)
 ⒋許伶曄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31頁)
 ⒌許伶曄之警局報案資料,含許伶曄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1832附卷三之3第405至409、417至43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46.
附表一編號4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林柏毓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106至107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1頁【具結第20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八德更寮腳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3至187頁,附卷一之2第177至179頁)
 ⒉黃宇笙於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09至110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5至56頁)
 ⒊林柏毓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93頁)
 ⒋林柏毓之郵局00000000000000、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00、137頁)
 ⒌林柏毓之警局報案資料,含郵局00000000000000、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三第105、108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33至435、438至459頁,偵26991卷第195至20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47.
附表一編號4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董亭邑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111至113頁)
二、證物如下: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一之1第211至215頁)
 ⒉黃宇笙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491卷第78至80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48.
附表一編號4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蕭錦瑜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17至119頁)
二、證物如下: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11至215頁)
 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25頁,附卷二之1第19頁)
 ⒊黃宇笙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4第305頁,偵27491卷第78至80、91至92頁)
 ⒋蕭錦瑜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45頁)
 ⒌洪舒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林月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59、165、17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無罪。
49.
附表一編號4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丁○○→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謝少芳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23至125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25頁,附卷二之1第17頁)
 ⒉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06頁,附卷二之1第41頁)
 ⒊黃宇笙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27至128頁,偵27491卷第69至70、91至92頁)
 ⒋謝少芳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31頁,附卷二之2第151至153頁)
 ⒌洪舒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林月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59、165、173頁)
 ⒍謝少芳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387至389、395至40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50.
附表一編號5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㈩、被害人張雅恩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29至133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一之1第221至223頁)
 ⒉黃宇笙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35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7頁,偵27491卷第81至83頁)
 ⒊張雅恩之交易紀錄擷圖畫面(偵21832附卷三之1第45頁)
 ⒋張雅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83頁)
 ⒌張雅恩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29、37至4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無罪。
51.
附表一編號5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73至177頁)
 ⒉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79至180頁)
 ⒊偵訊(108/9/27)(他10564卷第167至169、183至184頁)
 ⒋偵訊(108/10/17)(偵21832卷第154至159頁)
 ⒌準備程序(109/4/21)(本院卷二第75至84頁)
 ⒍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㈩、被害人陳玉蘭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37至140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0頁【具結第19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57至159頁,偵27689卷第27頁)
 ⒉丁○○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41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3頁,他1111卷第31頁,偵28492卷第270至278頁)
 ⒊陳玉蘭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63頁,附卷三之3第185至187、201頁)
 ⒋陳玉蘭之警局報案資料,含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73、189至209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丁○○持帳戶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9至110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壬○○均無罪。
52.
附表一編號5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陳英波
 ⒈警詢(108/8/28)(偵29103警卷三第143至145頁)
 ⒉偵訊(108/10/25)(偵22823卷第229至230頁【具結第23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31頁)
 ⒉丁○○於臺北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47頁)
 ⒊陳英波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63頁)
 ⒋趙焉竹之相關帳戶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43、225至247頁,附卷二之1第201至205、317頁,附卷二之2第205頁)
 ⒌陳英波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帳戶基本資料(偵20707附卷一之1第83至84頁)
 ⒍陳英波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57頁)
 ⒎陳英波提出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64頁)
  ⒏陳英波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141至144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壬○○均無罪。
53.
附表一編號5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歐亞迪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49至151頁)
二、證物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49至151頁,附卷三之3第27頁)
 ⒉丁○○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53至154頁,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71至174頁)
 ⒊歐亞迪提出之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1832附卷三之3第93頁)
 ⒋歐亞迪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表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91頁,附卷三之2第371頁)
 ⒌歐亞迪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71至75、83至10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壬○○均無罪。
54.
附表一編號5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董芯予
 ⒈偵訊(108/11/13)(偵22823卷第241至242頁【具結第243頁】)
二、證物如下:
 ⒈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61至167頁,偵22823卷第235頁)
 ⒉丁○○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69至170頁)
 ⒊董芯予之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73至275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壬○○均無罪。
55.
附表一編號5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李佳珍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55至158頁)
二、證物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49至151頁,附卷二之1第27頁)
 ⒉丁○○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3至34頁)
 ⒊李佳珍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81、389頁)
 ⒋李佳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83至387頁)
 ⒌李佳珍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107、117至15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壬○○均無罪。
56.
附表一編號5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曾柏凱
 ⒈警詢(108/8/27)(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35至337頁)
 ⒉偵訊(108/9/23)(偵22823卷第31至33頁【具結第35頁】)
二、證物如下:
 ⒈學甲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9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67至271頁)
 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79至281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⒌丁○○、不詳共犯於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兆豐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台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鹿港信用合作社、水源大廈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61至168、183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15至324頁)
 ⒍曾柏凱提出之之合作金庫銀行、富邦銀行、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49至355頁,偵22823卷第37至41頁)
 ⒎曾柏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二之1第49頁)
 ⒏曾柏凱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83至187、333、339至363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壬○○均無罪。
57.
附表一編號5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丁○○→同編號11㈧
㈨、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簡于茹
 ⒈警詢(108/8/30)(偵29103警卷三第170至173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0至191頁【具結第199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55至63頁)
 ⒉丁○○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75頁)
 ⒊簡于茹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3第622至625頁)
 ⒋簡于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5、96頁)
 ⒌邱隆盛之郵局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二之1第98、121頁)
 ⒍簡于茹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9103警卷三第169頁,偵21832附卷三之3第611、616至626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壬○○均無罪。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
持有者
數量
沒收依據
備註
 1.
蘋果廠牌IPHONE X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癸○○
1 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見偵23954卷第51頁
 2.
小米廠牌智慧型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辛○○
1 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見偵23953卷第45頁、第53頁
 3.
三星廠牌NOTE4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無SIM卡)
己○○
1 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見偵23952卷第63頁、第84頁
 4.
蘋果廠牌IPHONE XR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庚○○
1 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見偵20707卷警卷第215頁
 5.
蘋果廠牌IPHONE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壬○○
1 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見偵23955卷第39頁
 6.
犯罪所得7,000元
庚○○


見偵20707卷警卷第215頁
附表四(毋庸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持有者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25萬1,000元
癸○○

見偵23954卷第51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2本、000000000000號)
癸○○
3 本
見偵23954卷第51頁
 3.
蘋果廠牌IPHONE 6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己○○
1 支
見偵23952卷第63頁、第85頁
 4.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己○○
1 張
見偵23952卷第63頁、第83頁
 5.
合夥契約書
丙○○
1 份
見偵29103警卷第257頁
 6.
借據
丙○○
5 紙
見偵29103警卷第257頁
 7.
本票
丙○○
1 張
見偵29103警卷第257頁
 8.
金融卡
庚○○
7 張
見偵20707卷警卷第215頁
附表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處所
提款人
 1.
陳靜好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假冒親友借款
108年8月14日12時48分/10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8年8月14日/不詳
不詳共犯
 2.
蔡文山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假冒親友借款
108年8月15日13時51分/30萬元/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15日13時56分/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
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3.
陳若澄(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6時44分/9萬9,987元/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6時53分/臺中德元社區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8月28日18時45分/9萬9,987元、4萬9,987/板橋大觀路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8日18時52分/第一銀行建成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8月28日18時57分/華南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108年9月1日14時26分/9萬9,987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9月1日14時33分/統一超商新營太子宮門市
○○市○○區○○○000○00號
108年9月1日14時35分/萊爾富超商好萊富門市
○○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9月1日17時16分/東山郵局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9月1日14時30分/9萬9,987元/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1日14時47分、16時38分/鹽水茄苳腳郵局
臺南市○○區○○路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9月1日17時10分/9萬9,987元/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
108年9月2日17時19分/埔里郵局
南投縣○里鎮○○街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9月3日19時34分/9萬9,987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
108年9月3日19時44分/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4.
曾柏凱(起訴書附表編號56)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時17、25、27、30、32分/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時21分起/兆豐銀行鹿港分行
彰化縣○○鎮○○路000號
臺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彰化縣○○鎮○○路000號
鹿港信用合作社
彰化縣○○鎮○○路0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8月27日16時42分/2萬9,988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6時57分/水源大廈
台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附表六(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處所
提款人
起訴之共犯
原起訴書編號
 1.
陳維志(起訴書附表編號58)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6時42至17時12分期間/29,987元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7時01、02分/水源大廈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癸○○、辛○○、己○○、甲○○、乙○○、丙○○、壬○○
58
 2.
蔡郡純(起訴書附表編號59)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7時18分/29,985元
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7時26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108年8月27日17時53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癸○○、辛○○、己○○、甲○○、乙○○、丙○○、壬○○
59
 3.
簡于婷(起訴書附表編號60)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7時34分/22,753元
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7時53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癸○○、辛○○、己○○、甲○○、乙○○、丙○○、壬○○
60
 4.
簡志傑(起訴書附表編號61)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8時0分、19時47分/29,988、19,727元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
未遭提領
癸○○、辛○○、己○○、甲○○、乙○○、丙○○、壬○○
61
108年8月27日19時24分/149,988元
花蓮國安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9時47分/臺北民權路局
臺北市○○區○○○路00號
不詳共犯
 5.
方慧君(起訴書附表編號62)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9月01日17時32分/16,987元
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01日17時43分/臺南東山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男
性共犯
癸○○、辛○○、己○○、甲○○、乙○○、丙○○、壬○○
62
 6.
陳有琪(起訴書附表編號63)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9月01日17時38分/26,123元
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01日17時44分/臺南東山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男
性共犯
癸○○、辛○○、己○○、甲○○、乙○○、丙○○、壬○○
63
 7.
張秀貞(起訴書附表編號64)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9月02日17時49分/29,234元
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
經圈存未遭提領
癸○○、辛○○、己○○、甲○○、乙○○、丙○○、壬○○
64
附表七(無罪部分之相關卷證):
編號
對應之附表一犯行
證據清單
 1.
附表六編號1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陳維志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77至181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79至281頁)
 ⒉不詳女性共犯於水源大廈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83頁)
 ⒊陳維志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07至209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823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㈡非檢證
 ⒈陳維志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83頁)
 ⒉陳維志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95至211頁)
 2.
附表六編號2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蔡郡純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85至188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3至109、325至328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89至191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59至60頁)
 ⒊蔡郡純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64、267頁,本院卷一第301頁)
㈡非檢證
 ⒈蔡郡純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29頁)
 ⒉蔡郡純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251至252、257至271頁)
 3.
附表六編號3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簡于婷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93至197頁)
 ⒉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98至199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3至109、325至328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01至202頁)
 ⒊簡于婷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85頁)
㈡非檢證
 ⒈簡于婷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33頁)
 ⒉簡于婷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561、579至587頁)
 4.
附表六編號4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簡志傑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203至205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79至281頁)
 ⒉花蓮國安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29頁)
 ⒊不詳共犯於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07至208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⒌簡志傑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第20707附卷三之1第231至245頁)
㈡非檢證
 ⒈簡志傑之郵局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二之1第288至289、301頁)
 ⒉簡志傑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213至217、225至261頁)
 5.
附表六編號5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方慧君
 ⒈警詢(108/9/1)(偵29103警卷三第209至211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臺南東山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13頁)
 ⒊方慧君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4第193頁)
㈡非檢證
 ⒈方慧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二之2第53、61頁)
 ⒉方慧君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183至185、193至211頁)
 6.
附表六編號6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陳有琪
 ⒈警詢(108/9/2)(偵29103警卷三第215至219頁)
㈨葉紹威(非檢證)
 ⒈警詢(108/9/1)(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21至225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臺南東山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21頁)
 ⒊陳有琪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43頁)
㈡非檢證
 ⒈陳有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55頁)
 ⒉陳有琪、葉紹威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213、227至249頁)
 7.
附表六編號7
一、人證
㈠至㈥被告→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被告壬○○→同編號51㈨
㈧被害人張秀貞
 ⒈警詢(108/9/3)(偵29103警卷三第223至227頁)
二、物證
㈠檢證
 ⒈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7頁,附卷二之2第137頁)
㈡非檢證
 ⒈張秀貞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43頁,附卷三之4第165至167頁)
 ⒉張秀貞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145、153至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