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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森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707、22590、22822、22823、23876、23952、23953、23954、23955、24425、26228、26991、27329、27643、27689、28301、28492、28666、29103號)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71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36、2267、3164、5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森雄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張森雄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森雄明知某身分不詳暱稱「施緯」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為貪圖參與詐騙之不法利益,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08年8月22日起,由林家麒介紹加入該詐欺集團,並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協議由其擔任1號提款車手,並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為報酬。其等謀議既定後,張森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附表一各次犯行分工欄所示之人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及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同欄位所示之銀行帳號內。經由陳佑昇通知後,如附表一所分工欄所示由張森雄擔任一號提款車手(指實際負責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車手)與二號車手(指陪同一號車手至自動櫃員機,在場把風並監視之角色)及三號車手(指於一、二號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後向其等收取上開款項並循線上繳之角色)一同前往提領上開詐得款項。旋由一號車手持匯款時間、金額及帳號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依照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之指示,於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同欄位所示之金額,而二號車手則在旁把風並監視一號車手,一號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後則交予二號車手,二號車手再轉交予附近等候之三號車手,由三號車手循線繳回詐騙集團,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使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本質、去向,而製造金流之斷點。
二、案經李鴻鑫、王麗玉、洪錦絲、王碧珠、鄭亞涵、黃杏宜、陳月珊、石澍糧、黃嫆、陳佳媚、呂紹安、游宜苓、張芷珊、林芳如、陳君琇、廖守鈞、蔡昀庭、李品嫺、廖烱翔、潘俞名、洪嘉苹、楊仕鴻、雷雅雯、胡維政、陳若澄、廖詠芳、陳玉蘭、陳英波、歐亞迪、董芯予、曾柏凱、簡于茹、陳維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正第二分局、松山分局、信義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證人等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及供述,就被告張森雄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二第48頁),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就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除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外,其餘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42至47頁;卷五第412頁),至就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被告辯稱:該次犯行是伊在被警方查獲之後,由警方帶伊去領出來的,雖然被警方查獲當時該筆款項所在帳戶的提款卡在伊身上,但上游還沒有通知伊去領出,伊認為該次伊不應成立犯罪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12頁)。然查:
㈠、就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犯行,業據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載之各證人之證述明確,另有附表二證據清單欄內所載各證據為憑,且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6犯行亦自白犯罪,另就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之客觀情節亦不否認,且上開犯行均核與事實相符,足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自白及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之客觀情節應屬事實而足堪採信。至就附表一編號37該次犯行,被害人簡于茹係因受詐騙集團之詐騙而於108年8月26日21時50分、同日21時55分、同日22時3分、同日22時10分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此有上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查(見偵20707附卷一之1第55至63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85至595頁),而被告與同案共犯游庭維係於同日晚間10時48分為警查獲,並於其身上扣得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此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執行逮捕拘提告知親友通知書(見偵20707警卷第225頁)、扣案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見偵20707警卷第36至37頁、第195頁)為證,是由此可知於被害人簡于茹匯款後至被告遭警方逮捕此段期間,被害人簡于茹所遭詐騙而匯出之款項仍由被告所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掌控,則被告之詐騙行為自屬既遂。雖被告一再辯稱:詐騙集團上游尚未通知伊去提領該筆款項,伊當時並不知道有這筆款項等語,然查被告既知悉其所從事之工作係為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而提領詐欺款項,則其理當知悉全部匯入其所用於提款之金融帳戶中之款項均屬詐騙所得,然被告仍參與該詐騙計畫,並持該提款卡前往提款,則被告就全數匯入其所持用之金融帳戶款項,顯已與詐騙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以就被害人所匯入詐騙集團使用帳戶之款項,被告均應負責,至被告是否已受詐欺集團通知、有無知悉該筆款項已進入其所掌控之帳戶等節並不生影響,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7所示犯行,其前開辯解並不可採。
㈡、至就附表一編號24、26所示匯款紀錄中,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所示被害人楊士鴻於108年8月24日20時32分所匯出之3萬元應係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邱思瑾遭詐騙之金額此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楊仕鴻於警詢證稱:伊有將伊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的2萬9,985元(含匯費15元後總計為3萬元),匯出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是因為伊受到詐騙,對方說他有從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前揭金額至伊另一個土地銀行帳號的帳戶中,所以對方要求伊要把這筆錢轉出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伊就依照對方指示轉帳,伊後來去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的存摺發現真的有該筆金額轉帳至伊的戶頭內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103號卷二第247至248頁),另由證人即被害人邱思瑾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8年8月24日晚間7時40分許接到電話,對方稱因為伊在網路上購物設定扣款時設定錯誤,會導致伊重複扣款,之後就有銀行客服人員跟伊聯絡,要協助伊解除分期付款,伊便去便利商店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後來伊便提款3萬元後,將現金存款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被害人楊仕鴻之土地銀行帳戶)中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103號卷二第205至206頁),是由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上開匯款紀錄應係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邱思瑾後,被害人邱思瑾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被害人楊仕鴻之土地銀行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對被害人楊仕鴻施用詐術命其將被害人邱思瑾所匯入之款項再轉匯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供被告提領。況上開客觀事實另有上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85頁)、匯款單據(見本院卷四第99至101頁)及被害人楊仕鴻之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四第75至81頁),足見被告楊仕鴻於108年8月24日20時32分所匯出之3萬元應屬被害人邱思瑾受詐騙之款項,原起訴書並未記載於被害人邱思瑾之受騙款項下,反記載於被害人楊士鴻之受騙金額下,此部分起訴書應有誤會,故本院予以更正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4、26之匯款時間、金額欄內。
㈢、綜上所述,被告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均堪以認定,被告前開所辯尚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至就本案詐欺集團所為附表一編號19、37所示犯行,該等帳戶於被害人等匯款後,雖因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提領詐欺款項(即附表一編號19)或尚未即提領即遭警方查獲並由警方帶同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受騙所匯款項並加以查扣(即附表一編號37),然就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上開被害人等既已匯款,詐欺集團實際上已得隨時透過車手領取該款項,故詐欺集團對該被害人等所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仍屬詐欺取財既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第13號提案審查意見亦同此見解);至就附表一編號37該次犯行,該筆詐欺所得款項已有相當時間納入詐欺集團之掌控及支配下已如前所述(見理由欄貳、一、㈠所示),揆諸上開見解,自亦應屬詐欺取財既遂。另就洗錢部分犯行,因被告等人已將上開提款卡置入實力支配下,此觀上開被害人匯款當日,該詐欺集團均有利用車手提款之行為,或有自被告身上查獲該提款卡自明,是被告僅領款時因該帳戶已成警示帳戶而未能領款,或遭警方查獲而未能提領並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進而未能製造金流斷點,此部分犯行應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  
㈢、是核被告就①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②就附表一編號2至18、20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③另就附表一編號19、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㈣、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與附表一分工欄所示之人及其餘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人就各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間,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就附表一編號2至37所示各次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亦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於不同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所遭詐騙之款項,因其係於密接時間內提領同一被害人之受詐騙款項,應論以接續犯。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㈤、按「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起訴前,未就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進行偵訊,即提起公訴者,致被告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者,無異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僅有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以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經查,本案被告就其等所涉附表一各次參與詐欺集團而分得報酬、持告訴人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及其後層轉贓款,以及參與犯罪組織等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階段供述詳實,並於審判中明確表明認罪,故被告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被告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雖被告所犯之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亦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如事實欄所示之分工任務,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參與詐騙本案被害人,足見被告對他人財產權毫不尊重,其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就絕大多數犯行均坦承,兼衡被告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強制工作部分:  
  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次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現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加入詐欺集團參與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犯行,所為固值得非議,惟被告並非該詐欺集團之核心人物,且於本院審理中均自陳現有正當工作,是其非無一技之長,難謂懶惰成習而犯罪;再加上本案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期,就其犯行已予其相當之刑事處罰,如前所述,於此刑期執行完畢後,應能心有警惕,而避免重蹈覆轍,故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尚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以免過於嚴苛。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亦有明文。本件於被告遭查獲時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係用以與同案共犯及詐欺集團聯繫所用,此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419頁),足認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爰均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金融卡,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之物,自無庸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8之提款卡雖屬被告所有之物,但並非使用於本案,自毋庸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9所示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雖係被告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6分於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一編號36所生之收據,但該明細表並無財產價值,且缺乏刑法上之重要性,實無沒收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沒收。另附表四編號10所示現金,因無從認定係本案之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出,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實際領得之金額為351萬9,039元(已扣除未遭提領之附表一編號19、由警方帶同被告提領並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7之金額及於被告身上扣得附表一編號36該次犯行所提領之2萬9,000元),而被告自承其報酬係領得金額之百分之一,則被告所應得之報酬應為3萬5,190元(計算式:3,519,039×0.01=35190.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3萬5,190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現金2萬9,000元及5萬6,500元,因係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36、37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出之現金,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明確(見本院卷五第419頁),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亦應一併宣告沒收之。
參、不另為無罪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後,與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五匯款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五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五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五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匯款帳號欄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通知後,由附表五提款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持該等提款卡插入不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判其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再將提領款項循線交回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㈡、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後,與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匯款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匯款帳號欄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通知後,由附表一提款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持該等提款卡插入不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判其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將其餘提領款項循線交回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二、按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檢察官認被告應就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犯行負共犯之責,其最主要之依據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30、31、39、56所示被害人受詐騙而匯出之款項部分係由被告提領,另附表五編號1所示提款者係與被告屬同一詐欺集團之同案共犯游庭維,檢察官基此認被告與附表五所示提款者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然查,附表五編號4至5所示犯行之提款者身分均屬不明,另附表五編號1至3雖分別係由游庭維、黃宇笙所提領,然被告與黃宇笙互不相識,亦未曾就提領詐欺款項有過任何配合,此據證人黃宇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22244卷第7至14頁、第173至177頁;偵28191卷第15至22頁;偵28849卷第9至14頁),則被告自無從自黃宇笙所提領之詐欺款項中分得報酬;另被告與游庭維雖相互認識,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只有在伊有參與該次提款行為時,伊才可以按提領金額的百分之一分取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12頁、第428頁),是由此可知附表五編號1該次犯行,雖被告與提領者游庭維相識,但其因未參與該次提領,亦無從分取報酬,基此附表五之提款者是否與被告具有犯意聯絡已大有疑慮。又就附表五編號4至5部分,依據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均按照詐騙之態樣進行細部分工,由施用詐術者專責對被害人佯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再委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指揮未參與施用詐術之車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並於領得詐欺款項後循線繳回詐欺集團上游,此已屬現今詐欺集團運作之主流。而詐欺集團在委請車手集團進行提領款項時,亦未必均會委請同一車手集團,且不同車手集團間互不相識、不相隸屬,各自行動並依照提領金額賺取報酬之情況比比皆是。基此,倘若附表五編號4、5所示提款者與本案被告等人間非屬同一集團,且被告亦無從自附表五編號4、5之提款者所提領之款項中獲得報酬等情屬實,則自無從認被告與附表五編號4至5所示之提款者負共犯之責。更遑論附表五編號4至5所示之提款行為均係於被告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48分為警查獲後所發生,且提領地點亦分散於臺中、臺南、南投及彰化等處,而同案被告陳佑昇陳稱:伊所屬集團沒有在臺中、臺南領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0頁),再佐以被告所坦承之提款地點確時均在大臺北地區及桃園地區,是由此可知上開提款行為確有可能係詐欺集團於被告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48分為警查獲後,為避免遭循線查緝而改請其他車手集團提款,自不應令被告就附表五編號4至5所示犯行負共犯之責。又就被告與附表五之提款者有犯意聯絡此節,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無從僅以被告曾就同一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提領贓款即認被告應就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負共犯之責。
㈡、至檢察官另認被告就附表一、五所示提領款項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等語。然查,被告持以提領附表一、五所示款項之提款卡係由同案共犯游庭維所交付,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上揭提款卡係經不正方法取得而使用,更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此節,此部分無從證明被告犯罪,自不能令被告負擔此一刑事責任。
四、依檢察官就附表五所示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與附表五之提款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得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之程度;另亦無從證明就附表一、五所示提款行為使用之提款帳戶係未經帳戶持有者同意而使用該帳戶提款,更無從證明被告知悉上情,是上開情事均存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被告等涉有前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無從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如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附表一編號20、21、29、36所示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備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至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部分成立犯罪,與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具備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後,與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六匯款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六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六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六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匯款帳號欄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通知後,由附表六提款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持該等提款卡插入不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判其係有權提款之人,而接續領取如附表六所示之款項,再將其餘提領款項交予游庭維,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已不正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之陳述及附表二、七所示之相關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犯如附表六所示犯行,其辯稱:附表六所示犯行是108年8月25日所為,當天伊沒有做,因為那天是星期天,伊有向對方表示要休息,如果伊沒有參與提款也無法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4至46頁;本院卷五第412頁、第428頁)。
四、共同正犯之成立需以行為人相互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要件已如前所述(見理由欄參、二)。而就如附表六所示於108年8月25日各次犯行,其實際提款者均為黃宇笙、黃仲皓及游庭維,此有提款照片為證,且檢察官於起訴書亦同此認定,況證人游庭維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108年8月25日與伊搭配的是黃宇笙、黃仲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是由此可知被告就附表六所示犯行均未實際參與,自無行為分擔。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沒有參與之提款行為,無法從提領金額中分得報酬等語已如前所述,基此就被告所應成立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範圍,應以上開被告有實際參與之各次犯行為限,至如附表六所示被告未參與之犯行,則難認有犯意聯絡可言。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就黃宇笙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此節,另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就其未參與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無法使本院產生明確有罪之心證,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鄭雅方、鄭世揚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分工欄
1
黃雯瑛
黃雯瑛於108 年08月23日2 1時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2日14時16分匯款10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2日15時2分至同日15時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士林郵局提款共10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2
李鴻鑫
李鴻鑫於108年08月20日11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朋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2日21時07分匯款3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2日21時23分於全家超商館中門市提領2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3日09時02分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提領1萬元
一號車手:游庭維
二號車手: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
王麗玉
王麗玉於108年08月23日約10時5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朋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49分匯款15萬元至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2時30分至同日12時31分許於臺北汀州郵局提領共12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3日12時35分至同日12時36分許於統一超商鑫館門市提領共3萬元
4
洪錦絲
洪錦絲於108年08月22日10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59分匯款20萬元至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3時10分起於板信銀行古亭分行提領共6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3日13時17分於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領9萬元(剩餘款項5萬元遭警示圈存而未能領得)
108年8月26日14時56分匯款10萬元至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5時18分至同日15時19分許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提領共6萬元;
108年8月26日15時24分至同日15時25分許於統一超商建安門市提領共4萬元
5
王碧珠
王碧珠於108年0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32分匯款12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23日14時30分至同日20時5分許於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領共13萬9,000元(其中12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6
鄭亞涵

鄭亞涵於108年8月23日17時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07、11分分別匯款4萬9,989元及4萬9,992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10分至108年8月26日9時42分許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領共11萬9,000元(其中9萬9,98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7
黃杏宜
黃杏宜於108 年8月23日18 時1分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38分匯款4萬9,987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38分至108年8月26日9時42分許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提領共5萬935元(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8
楊睿澤
楊睿澤於108 年8月23日18 時1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56分匯款3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1分起於統領百貨公司提領共3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9
陳月珊
陳月珊於108年08月23日18時12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16、48分分別匯款2萬1,211元及8,888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2分起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共3萬99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3日20時33分匯款6,901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46分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領6千元(剩餘款項901元未領得)
10
許慧雯
許慧雯於108 年8月23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3分匯款2萬9,987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4分至同日19時25分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1
石澍糧
石澍糧於108年8月23日18時28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3分匯款4萬9,989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32分至同日19時37分許於全家便利商店統領門市提領共
5萬1,000元(其中4萬9,989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3日19時48分匯款29,981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4分至同日20時5分於敦南郵局提領2萬9,000元(剩餘款項981元未能提領)
12
黃嫆
黃嫆於108年 8月22日18時 3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18、19、21分匯款2萬9,987元、2萬8,125元、2萬5,97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29分起於臺灣土地銀行共提領8萬4,000元(剩餘款項89元未能領得)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3
陳佳媚
陳佳媚於108 年08月23日2 0時0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39分匯款1萬2,087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4分至同日21時45分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領共3萬2,000元(其中1萬2,0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4
呂紹安
呂紹安於108 年8月23日20時38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2分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5分至同日21時46分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領共4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5
游宜芩
游宜芩於108 年8月23曰21 時12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02分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領共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6
張芷珊
張芷珊於108年0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25分匯款3萬7,985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33分至同日22時34分許於統一超商開源門市提領共3萬8,000元(其中3萬7,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7
林芳如
林芳如於108年08月24日14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4時50分、15時6分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大林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04分至同日15時19分許於統一超商康葫門市提領共5萬9,000元(剩餘款項970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8
陳君琇
陳君琇於108年08月24日14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18分匯款7,123元至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23分於OK超商內湖葫洲店提領8,000元(其中7,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9
廖守鈞
廖守鈞於108年8月24日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03分匯款1萬9,989元至大林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20
蔡昀庭
蔡昀庭於108年8月24日14時3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16、19分、18時28分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9,997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21分至同日17時24分許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10萬元(其中9萬9,97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月24日18時31分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領1萬元(其中9,99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1、22分匯款4萬9,988元、4萬6,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45分至17時48分許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共10萬元(其中9萬6,11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8時25分匯款8萬9,997元至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28分至同日18時30分許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8萬9,000元

108年8月24日20時10、15分匯款3萬元、3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17分起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6萬元
108年8月24日20時23分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30分起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領2萬9,985元
108年8月25日14時34分匯款3萬7,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4時39分許於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提領4萬元(其中3萬7,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21
李品嫺
李品嫺於108 年08月24日1 6時3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46分匯款4萬8,987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08分至同日21時9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4萬9,000元(其中4萬8,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4日20時53分匯款9萬9,987元至里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月24日20時53分至同日20時55分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9分匯款2萬6,12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36分至同日17時37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2千元(其中2萬6,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6日20時18分匯款2萬9,98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月26日21時20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14時26分匯款2萬9,987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4時32分至同日14時39分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5日14時43分匯款9萬9,987元至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05分至同日15時11分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22
廖烱翔
廖烱翔於108 年08月24日1 8時42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9時26、42、57分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5,892元至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9時32分至同日20時7分提領共13萬9,000元(其中12萬5,870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23
潘俞名
潘俞名於108年8月24日19時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5分匯款2萬5,178元至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5分至同日20時7分於遠東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1千元(其中2萬5,17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24
邱思瑾
邱思瑾於108 年08月24日 下午19時40 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6、15、32、41分匯款2萬9,999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起訴書將此部分誤載於楊仕鴻之受騙款項下,應予更正)、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15分至同日20時47分共提領12萬9,000元(其中11萬9,969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25
洪嘉苹
洪嘉苹於108年08月24日13時34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19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39分至同日16時40分提款共4萬元(其中3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4日16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00分於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19分匯款2萬9,985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25分至同日18時31分共提款3萬9,000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7分匯款2萬1,985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48分至同日17時51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8,000元(其中2萬1,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5時05、07、49分匯款2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9,980元至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11分至同日15時53分於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共9萬7,000元(其中8萬9,95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26
楊仕鴻
楊仕鴻於108 年8月24日15 時48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50分、16時55分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58分至同日17時0分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提款10萬9千元(其中9萬9,99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4日16時57分、17時04、12分、24分匯款2,811元、1萬9,970元、5,280元(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6,36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18分至同日17時36分許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4萬9千元(其中3萬4,42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27
雷雅雯
雷雅雯於108年08月20日22時30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3分匯款2萬9,985元至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7分於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28
胡維政
胡維政於108年08月24日17時25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3分匯款1萬6,123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20分至同日18時21分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1萬7,000元(其中1萬6,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4日18時34分匯款3,210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40分於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3,000元(剩餘款項210遭圈存而未領得)
29
陳若澄
陳若澄於108年08月24日2 1時2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33分匯款9萬9,987元
至中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4日21時37分、108年8月25日00時05分匯款9萬9,987元、9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47分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10萬
108年8月25日0時16分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提款10萬(其中19萬9,97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00時02分匯款9萬9,987元至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5日0時05分至同日0時8分於華南銀行儲蓄分行提領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6日18時05、07分匯款9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8時9分至同日18時18分提領共14萬9,000元(剩餘款項遭圈存而未領得)
108年8月26日18時09分匯款4萬9,987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8時26分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5萬(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0
廖詠芳
廖詠芳於108年08月24日大約20點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2時29分匯款2萬9,987元至新店玫瑰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2時38分至同日22時39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1
陳玉蘭
陳玉蘭於108年8月25曰16 時2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2時42分匯款3萬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4時08分起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9千元(其中3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2
陳英波
陳英波於108 年08月21日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5時46分匯款15萬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6時16分至同日16時23分許於臺北敦南郵局提款共15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3
歐亞迪
歐亞迪於108 年08月26曰 下午18時06 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10分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15分至同日19時16分許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4
董芯予
董芯予於108年8月26日6、7時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42、48分匯款4萬9,987元、3萬1,234元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47至同日20時49分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10萬元(其中8萬1,22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5
李佳珍
李佳珍於1O8年08月26日 下午19時16 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0時52分匯款2萬9,987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20時55分至同日20時56分許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6
曾柏凱
曾柏凱於108 年8月26日19時4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34分、22時01分匯款2萬9,988元、2萬9,985元至學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39分至同日22時6分許於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5萬9,000元(剩餘款項973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37
簡于茹
簡于茹於108 年8月26日20 時4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50、55分、22時03、12分匯款2萬9,123元、2萬9,123元、2萬9,985元、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8年8月27日10時0分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5萬6千5百元
(游庭維、張森雄於遭查獲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偕同其等前往提領以扣案,詐欺集團並未實際領得該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附表二:
編號
對應犯行
證據清單
罪名與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一、證人如下:
㈠、同案被告顏鴻新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7至12頁)
 ⒉偵訊(108/9/27)(他10564卷第174至177、185至186頁)
 ⒊訊問(108/9/28)(偵23594卷第163至169頁)
 ⒋偵訊(108/10/28)(偵23593卷第135至140頁)
 ⒌偵訊(108/11/13)(偵23593卷第201至206頁)
 ⒍訊問(108/11/21)(偵23594卷第383至389頁)
 ⒎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49至155頁)
 ⒏準備程序(109/3/24)(本院卷一第413至425頁)
  ⒐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⒑訊問(109/11/5)(本院卷二第213至214頁)
㈡、同案被告劉守益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47至152頁)
 ⒉偵訊(108/9/27)(他10564卷第170至174、179至183頁)
 ⒊訊問(108/9/28)(偵23593卷第91至98頁)
 ⒋偵訊(108/10/21)(偵23593卷第127至130頁)
 ⒌警詢(108/10/30)(他11575卷第35至49頁)
 ⒍偵訊(108/11/11)(偵23952卷第227至231頁)
 ⒎訊問(108/11/21)(偵23953卷第231至237頁)
 ⒏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57至161頁)
 ⒐準備程序(109/3/10)(本院卷一第333至342頁)
  ⒑訊問(109/5/26)(本院卷二第223至224頁)
 ⒒訊問(109/6/16)(本院卷二第277至279頁)
 ⒓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㈢、同案被告陳佑昇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57至70頁)
 ⒉警詢(108/9/27)(他10564卷第159至167、177至183頁)
 ⒊訊問(108/9/28)(偵23952卷第139至147頁)
 ⒋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71至75頁)
 ⒌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77至79頁)
 ⒍偵訊(108/10/2)(他10670卷第7至8頁)
 ⒎偵訊(108/10/2)(他10671卷第75至77頁)
 ⒏偵訊(108/10/3)(偵22823卷第93至99頁【具結第101頁】)
 ⒐偵訊(108/10/8)(偵23952卷第165至170頁)
 ⒑偵訊(108/10/29)(偵23952卷第199至203頁)
 ⒒警詢(108/11/5)(他11814卷第17至29頁)
 ⒓偵訊(108/11/12)(偵23952卷第241至248頁【具結第249頁】)
 ⒔訊問(108/11/21)(偵23952卷第253至256頁)
 ⒕偵訊(108/11/26)(偵23952卷第277至289頁【具結第291頁】)
 ⒖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33至140頁)
 ⒗準備程序(109/3/24)(本院卷一第429至443頁)
 ⒘訊問(109/5/26)(本院卷二第207至208頁)
 ⒙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㈣、同案被告林家麒
 ⒈警詢(108/9/11)(警聲搜1009卷第41至45頁)
 ⒉警詢(108/9/12)(警聲搜1009卷第47至50頁)
 ⒊偵訊(108/9/12)(偵20707卷第191至193頁)
 ⒋偵訊(108/9/12)(偵20707卷第195至202頁【具結第205頁】)
 ⒌警詢(108/9/18)(他9918卷第23至25頁)
 ⒍警詢(108/9/20)(他10023卷第71至83頁)
 ⒎偵訊(108/9/20)(偵22590卷第139至144頁)
 ⒏偵訊(108/9/25)(他10248卷第15至16頁)
 ⒐警詢(108/9/25)(他10248卷第17至18頁)
 ⒑偵訊(108/9/25)(他10248卷第27至30頁)
 ⒒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311至318頁)
 ⒓偵訊(108/10/2)(他10670卷第7至8頁)
 ⒔偵訊(108/10/2)(他10671卷第79至80頁)
 ⒕警詢(108/10/14)(他10863卷第17至29頁)
 ⒖警詢(108/10/17)(他11126卷第65至73頁)
 ⒗警詢(108/10/25)(他11570卷第25至31頁)
 ⒘偵訊(108/10/29)(偵22590卷第235至240頁)
 ⒙警詢(108/11/5)(他11814卷第31至35頁)
 ⒚偵訊(108/11/22)(偵22590卷第265至272頁【具結第275頁】)
 ⒛訊問(109/1/8)(本院卷一第143至148頁)
   訊問(109/7/5)(本院卷三第15至16頁)
   訊問(109/7/5)(本院卷三第43至44頁)
   準備程序(109/8/11)(本院卷三第479至487頁)
㈤、同案被告游庭維
 ⒈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17、19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21至27頁)
 ⒊偵訊(108/8/27)(偵20707卷第29至34頁【具結第35頁】)
 ⒋訊問(108/8/28)(偵20707卷第49至54頁)
 ⒌警詢(108/9/4)(警聲搜1009卷第51至54頁)
 ⒍警詢(108/9/11)(偵22475卷第7至12頁)
 ⒎偵訊(108/9/11)(偵22475卷第161至165頁)
 ⒏警詢(108/9/16)(偵26991卷第9至20頁)
 ⒐警詢(108/9/16)(他9918卷第11至12頁)
 ⒑偵訊(108/9/23)(偵20707卷第233至240頁)
 ⒒偵訊(108/9/25)(偵20707卷第243至251頁【具結第253頁】)
 ⒓警詢(108/9/25)(士林偵16716卷第31至39頁)
 ⒔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57至164頁)
 ⒕偵訊(108/10/17)(偵21832卷第151至153、159頁)
 ⒖警詢(108/10/18)(偵26228卷第7至14頁)
 ⒗偵訊(108/11/18)(偵23593卷第215至225頁【具結第227頁】)
 ⒘偵訊(108/12/3)(士林偵16716卷第145至149頁)
 ⒙準備程序(109/5/19)(本院卷二第149至159頁)
 ⒚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㈥、同案被告柳鈞森
 ⒈警詢(108/9/26)(偵29103警卷一第227至229頁)
 ⒉警詢(108/9/26)(偵29103警卷一第231至236頁)
 ⒊偵訊(108/9/28)(偵24425卷第51至54頁)
 ⒋偵訊(108/10/17)(偵21832卷第154至158頁)
 ⒌偵訊(108/11/7)(偵26031卷第87至93頁【具結第95頁】)
 ⒍準備程序(109/8/18)(本院卷四第9至16頁)
㈦、同案共犯任柄豪
 ⒈警詢(108/9/5)(偵21832警卷第15至24頁)
 ⒉警詢(108/9/5)(偵21832警卷第31至37頁)
 ⒊警詢(108/9/5)(偵21832警卷第61至63頁)
 ⒋偵訊(108/9/5)(偵21832卷第13至17頁)
 ⒌偵訊(108/9/11)(偵21832卷第71至77頁【具結第79頁】)
 ⒍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279至283頁)
 ⒎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285至287頁)
 ⒏偵訊(108/10/2)(他10670卷第25至27頁)
 ⒐偵訊(108/10/5)(偵22823卷第161至165頁【具結第167頁】)
 ⒑審判(109/10/6)(109訴530卷第119至125頁)
 ⒒警詢(108/10/7)(他10645卷第59至69頁)
 ⒓警詢(108/10/16)(他10985卷第33至45頁)
 ⒔偵訊(108/11/7)(偵26031卷第85至93頁【具結第97頁】)
㈧、被告張森雄
  ⒈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3至5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警卷第7至13頁)
 ⒊偵訊(108/8/27)(偵20707卷第21至26頁【具結第27頁】)
 ⒋訊問(108/8/28)(偵20707卷第45至48頁)
 ⒌偵訊(108/9/6)(偵20707卷第127至132頁【具結第135頁】)
 ⒍警詢(108/9/6)(警聲搜1009卷第73至75頁)
 ⒎警詢(108/9/6)(警聲搜1009卷第69至71頁)
 ⒏偵訊(108/9/6)(偵20707卷第159至160頁)
 ⒐警詢(108/9/11)(他9753卷第33至47頁)
 ⒑警詢(108/9/12)(他9796卷第49至65頁)
 ⒒警詢(108/9/17)(他9754卷第51至67頁)
 ⒓偵訊(108/9/18)(偵20707卷第215至221頁)
 ⒔警詢(108/9/19)(他9755卷第73至103頁)
 ⒕偵訊(108/9/19)(他9755卷第105至123頁)
 ⒖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293至299頁)
 ⒗警詢(108/10/2)(偵29103警卷一第301至306頁)
 ⒘偵訊(108/10/2)(他10671卷第81至82頁)
 ⒙警詢(108/10/3)(他10672卷第25至31頁)
 ⒚警詢(108/10/3)(他10673卷第19至27頁)
 ⒛警詢(108/10/3)(偵27689卷第9至17頁)
 21警詢(108/10/18)(他11111卷第45至55頁)
 22訊問(108/10/23)(偵聲235卷第13至17頁)
 23警詢(108/10/30)(偵28666卷第9至11頁)
 24警詢(108/10/30)(士林偵17901卷第9至15頁)
 25偵訊(108/11/8)(偵20707卷第303至305頁)
 26偵訊(108/11/29)(偵27689卷第163至166頁)
 27偵訊(108/12/3)(士林偵16716卷第145至147頁)
 28準備程序(109/4/7)(本院卷二第41至50頁)
 29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304頁【具結第307頁】)
㈨、被害人黃雯瑛
 ⒈警詢(108/8/24)(偵26991卷第143至14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191至194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士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頁,偵26228卷第223至225頁)
 ⒊黃雯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畫面相片(偵26991卷第149、155頁)
 ⒋被告張森雄所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警卷第57至58頁,附卷一之1第75頁,附卷四第19、99至109頁,偵22590卷第207至217頁)
 ⒌張森雄持有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37、49至50、55至63、77頁,附卷二之1第77頁)
 ⒍張森雄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四第15至19頁)
 ⒎林家麒之母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四第117、125、131頁)
 ⒏黃雯瑛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991卷第157至161頁)
  ⒐黃雯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6991卷第151至15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一編號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李鴻鑫
 ⒈警詢(108/10/5)(偵29103警卷二第3至6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191至194頁)
 ⒉張森雄、游庭維於全家超商館中門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頁,偵26228卷第23至25、227至228、231頁)
 ⒊李鴻鑫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行動電話內容通訊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99至303頁,偵26228卷第57至79頁)
  ⒋李鴻鑫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228卷第95至97頁)
 ⒌徐瑜苹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一之2第181至189頁,偵26228卷第167至175、205至209頁)
 ⒍張庭瑜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153至156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王麗玉
 ⒈警詢(108/8/25)(偵26991卷第123至127頁)
二、證物如下:
 ⒈東港中正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3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汀州郵局、統一超商鑫館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45頁,他9796卷第7至8頁)
 ⒊王麗玉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畫面相片(偵26991卷第131至135頁)
 ⒋王麗玉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991卷第137至141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一編號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洪錦絲
 ⒈警詢(108/8/28)(偵29103警卷二第47至5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71頁)
 ⒉台灣企銀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89至91頁,偵27689卷第29頁)
 ⒊張森雄於板信銀行古亭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統一超商建安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53至57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5至41頁,他10672卷第5至7頁,偵20707卷第257頁,偵27689卷第45至47頁)
 ⒋洪錦絲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67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108年9月24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63頁)
 ⒍洪錦絲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153至159、165至171頁,他10672卷第11至14、17至2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附表一編號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王碧珠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25至27頁)
二、證物如下:
 ⒈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1頁)
 ⒉張森雄於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9頁,偵27689卷第39至40頁)
  ⒊王碧珠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35至137頁)
 ⒋王碧珠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57至59頁)
 ⒌王碧珠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39至141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鄭亞涵
 ⒈警詢(108/8/29)(偵29103警卷二第59至60頁)
二、證物如下:
 ⒈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第23頁)
 ⒉張森雄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61頁,偵27689卷第41頁)
 ⒊鄭亞涵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55至257頁)
 ⒋鄭亞涵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73至77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表一編號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黃杏宜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63至65頁)
二、證物如下:
 ⒈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第23頁)
 ⒉張森雄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67頁,偵27689卷第42頁)
 ⒊黃杏宜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49頁)
  ⒋黃杏宜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8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楊睿澤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69至7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張森雄於統領百貨公司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689卷第42頁)
 ⒊楊睿澤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4頁)
  ⒋楊睿澤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91至93頁)
  ⒌楊睿澤提出之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陳月珊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79至8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至2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7329卷第39、43頁)
 ⒊張森雄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83頁,他9753卷第11至21頁,偵27329卷第45至51頁,偵27689卷第43頁)
 ⒋陳月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27頁,偵27329卷第99頁)
 ⒌陳月珊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89至93、97至98頁,偵27689卷第99至101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許慧雯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85至86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張森雄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87頁,偵27689卷第43頁)
 ⒊許慧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9頁)
 ⒋許慧雯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109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石樹糧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73至74頁)
二、證物如下:
 ⒈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1頁)
  ⒊張森雄於全家便利商店統領門市、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7頁,偵27689卷第39至40、43至44頁)
 ⒋石樹糧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75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47頁)
  ⒌石澍糧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65至67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黃嫆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89至9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3至216頁)
 ⒉張森雄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93頁,他9753卷第11至21頁,偵27329卷第45至51頁)
 ⒊黃嫆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19頁,偵27329卷第116頁)
 ⒋黃嫆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01至103、107至111頁)
  ⒌黃嫆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11至317頁,偵27329卷第112至11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陳佳媚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95至9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張森雄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99頁,他9753卷第23至25、31頁,偵27329卷第57至59頁)
 ⒊陳佳媚提出之轉帳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93至101頁)
 ⒋陳佳媚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17至119、124至132頁)
  ⒌郵局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96至197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呂紹安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三第41至45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張森雄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47頁,他9753卷第23至25、31頁,偵27329卷第57至59頁)
 ⒊呂紹安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7329卷第154頁)
 ⒋呂紹安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39至145、149至15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游宜芩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101至103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張森雄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07頁,他9753卷第21、29頁,偵27329卷第55、67頁)
 ⒊游宜芩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05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09頁,偵27329卷第166頁)
 ⒋游宜芩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329卷第155至159、163至16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張芷珊
 ⒈警詢(108/8/23)(偵26991卷第163至166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開源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15頁,他9753卷第27頁,偵26228卷第229至230頁,偵27329卷第65至69頁)
 ⒊張芷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71頁)
 ⒋張芷珊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228卷第235至243、255頁)
 ⒌張芷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偵26991卷第169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林芳如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151至154頁)
二、證物如下:
 ⒈大林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9頁,附卷二之2第65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康葫門市、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67至172頁,他9754卷第11至19頁)
 ⒊林芳如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55至157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59至61頁,附卷三之4第287至289頁)
 ⒋林芳如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273至277、283至303頁)
 ⒌林芳如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159至161頁,偵20707附卷二之2第71頁,附卷三之2第63至6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29103警卷二第163至16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陳君琇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11至213頁)
二、證物如下:
 ⒈高雄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至13頁,附卷二之2第15、21、25頁)
 ⒉張森雄於OK超商內湖葫洲店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15至217頁)
 ⒊陳君琇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25頁,附卷三之4第131至133頁)
 ⒋陳君琇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4第115至117、121至14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廖守鈞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19至22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大林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9頁,附卷二之2第65頁)
 ⒉廖守鈞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6第307至309頁)
 ⒊廖守鈞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6第311至327頁)
 ⒋廖守鈞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71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蔡昀庭
 ⒈警詢(108/8/26)(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9至35頁)
 ⒉警詢(108/9/9)(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7至39頁)
二、證物如下:
 ⒈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9至51頁,附卷二之2第213頁)
 ⒊新營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59頁,附卷二之2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29-3至229-4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95至303頁,偵29103卷第135頁,本院卷二第139頁)
 ⒍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5至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⒎張森雄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統一超商龍京門市、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27至139、143至149頁,偵20707附卷三第14頁,偵21832附卷三之4第65至68、72至77頁,他9755卷第13至15頁,偵1236卷第79至87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4頁)
 ⒏蔡昀庭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5第297至315、329至353頁)
 ⒐蔡昀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123至126頁,偵20707附卷二之2第81、219頁,附卷三之2第41至47頁)
 ⒑共犯黃宇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提領一覽表、事件先後順序一覽表、偵查照片(偵22244卷第15至33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7至100、101至10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李品嫺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二第223至225頁)
二、證物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95至303頁,偵29103卷第135頁,本院卷二第139頁)
 ⒉里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56至160頁,偵29103卷第131頁,本院卷二第1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29-3至229-4頁)
 ⒌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5至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⒍竹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9頁,附卷一之2第319頁)
 ⒎張森雄、黃宇笙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統領百貨、全家超商統領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33至245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7至62頁,附卷三之4第107至110頁,偵27491卷第85至87、96至97頁,偵1236卷第79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4、137至138頁)
 ⒏李品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29103警卷二第227至228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17至119頁)
 ⒐李品嫺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461至463、471至519頁)
 ⒑李品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229至232頁,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9頁,附卷二之2第233頁,附卷三之2第121至127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廖烱翔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197至199頁)
二、證物如下:
 ⒈泰山貴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5至357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01至203、275頁)
 ⒊張森雄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本院卷二第134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潘俞名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71至272頁)
二、證物如下:
 ⒈泰山貴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5至357頁)
 ⒉張森雄於遠東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7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邱思瑾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05至206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5至269頁,偵29103卷第133頁,本院卷二第127至132頁)
 ⒉張森雄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09頁,本院卷二第121至124頁)
 ⒊邱思瑾提出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31至334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洪嘉苹
 ⒈警詢(108/8/25)(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17至420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附卷二之2第25頁)
 ⒊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9至51頁,附卷二之2第213頁)
 ⒌高雄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至13頁,附卷二之2第15、21頁)
 ⒍張森雄於全家超商金通店、統一超商松京門市、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81至196頁,偵21832附卷三之1第325至330頁,附卷三之4第68、72至74、81至82、111至114頁,他9754卷第15至19頁,他9755卷第13至15頁,偵1236卷第79至87頁)
 ⒎洪嘉苹提出之玉山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77至179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12至414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⒐洪嘉苹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87、225頁)
 ⒑洪嘉苹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399至409、421至431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97至100、101至10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楊仕鴻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二第247至248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5至269頁,偵29103卷第133頁,本院卷二第127至132頁)
 ⒋張森雄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49、259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25至328頁,附卷三之4第81至82頁,偵1236卷第79頁)
 ⒌楊仕鴻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易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85至397頁,附卷三之2第153至165頁)
 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⒎楊仕鴻之郵局00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87、193、203、209頁)
 ⒏楊仕鴻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65至367、373至397頁)
 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雷雅雯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二第11至17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新營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59頁,附卷二之2第33頁)
 ⒉張森雄於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9至23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3頁)
 ⒊雷雅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91至207頁,附卷三之5第255至263頁)
 ⒋雷雅雯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花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1至263頁,附卷二之2第39、43頁)
 ⒌雷雅雯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0707附卷三之5第207至211、227至29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胡維政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61至264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
 ⒉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⒊張森雄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67至270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31至332頁,附卷三之4第64頁,偵1236卷第79至83頁)
 ⒋胡維政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265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38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⒍胡維政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91頁)
 ⒎胡維政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437至453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7至100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陳若澄
 ⒈警詢(108/9/4)(偵29103警卷三第3至7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埔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2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39至149頁)
 ⒊美濃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7頁)
 ⒋二林郵局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9至21頁,偵28492卷第263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8492卷第267頁,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57至159頁)
 ⒍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3至109、325至328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⒎板橋大觀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1至114頁)
 ⒏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87至89頁,附卷二之2第5、11、115頁)
 ⒐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⒑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7頁,附卷二之2第137頁)
 ⒒臺灣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1至93頁)
 ⒓張森雄、不詳共犯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統一超商松京門市、華南銀行儲蓄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中德原社區、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華泰商業銀行大直分行、統一超商新營太子宮門市、萊爾富超商好萊富門市、東山郵局、鹽水茄苳腳郵局、埔里郵局、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9至20、25、27至40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9至12、25至26頁,附卷三之3第45至46頁,附卷三之4第37至42、45至58頁,偵28492卷第269至270頁)
 ⒔陳若澄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61至71頁)
 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27至131頁)
 ⒖陳若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3頁)
 ⒗黃靖慈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19頁)
 ⒘陳若澄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49、61至109、147至149頁,附卷三之3第237至343頁)
 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7至108頁)
 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9至110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害人廖詠芳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49至50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新店玫瑰城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321頁,附卷一之2第323至324頁,附卷二之2第95頁,偵1236卷第45至51頁)
 ⒉張森雄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51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9至71頁,偵1236卷第87至89、93頁)
 ⒊廖詠芳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二之2第103、111頁)
 ⒋廖詠芳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6第329至34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5至106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
 ⒈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73至177頁)
 ⒉警詢(108/9/27)(偵29103警卷一第179至180頁)
 ⒊偵訊(108/9/27)(他10564卷第167至169、183至184頁)
 ⒋偵訊(108/10/17)(偵21832卷第154至159頁)
 ⒌準備程序(109/4/21)(本院卷二第75至84頁)
 ⒍審判(109/7/21)(本院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
㈩、被害人陳玉蘭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37至140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0頁【具結第197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57至159頁,偵27689卷第27頁)
 ⒉張森雄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41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3頁,他1111卷第31頁,偵28492卷第270至278頁)
 ⒊陳玉蘭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63頁,附卷三之3第185至187、201頁)
 ⒋陳玉蘭之警局報案資料,含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73、189至209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0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9至110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陳英波
 ⒈警詢(108/8/28)(偵29103警卷三第143至145頁)
 ⒉偵訊(108/10/25)(偵22823卷第229至230頁【具結第23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31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47頁)
 ⒊陳英波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63頁)
 ⒋趙焉竹之相關帳戶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43、225至247頁,附卷二之1第201至205、317頁,附卷二之2第205頁)
 ⒌陳英波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帳戶基本資料(偵20707附卷一之1第83至84頁)
 ⒍陳英波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57頁)
 ⒎陳英波提出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64頁)
  ⒏陳英波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7689卷第141至144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歐亞迪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49至151頁)
二、證物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49至151頁,附卷三之3第27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53至154頁,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71至174頁)
 ⒊歐亞迪提出之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1832附卷三之3第93頁)
 ⒋歐亞迪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表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91頁,附卷三之2第371頁)
 ⒌歐亞迪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71至75、83至10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董芯予
 ⒈偵訊(108/11/13)(偵22823卷第241至242頁【具結第243頁】)
二、證物如下:
 ⒈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61至167頁,偵22823卷第235頁)
 ⒉張森雄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69至170頁)
 ⒊董芯予之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73至275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李佳珍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55至158頁)
二、證物如下:
 ⒈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49至151頁,附卷二之1第27頁)
 ⒉張森雄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3至34頁)
 ⒊李佳珍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81、389頁)
 ⒋李佳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83至387頁)
 ⒌李佳珍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107、117至151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曾柏凱
 ⒈警詢(108/8/27)(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35至337頁)
 ⒉偵訊(108/9/23)(偵22823卷第31至33頁【具結第35頁】)
二、證物如下:
 ⒈學甲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9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67至271頁)
 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79至281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823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⒌張森雄、不詳共犯於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兆豐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台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鹿港信用合作社、水源大廈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61至168、183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15至324頁)
 ⒍曾柏凱提出之之合作金庫銀行、富邦銀行、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49至355頁,偵22823卷第37至41頁)
 ⒎曾柏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二之1第49頁)
 ⒏曾柏凱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83至187、333、339至363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㈧被告→同編號1㈠至㈧
㈨、被告劉騏睿→同編號51㈨
㈩、被害人簡于茹
 ⒈警詢(108/8/30)(偵29103警卷三第170至173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0至191頁【具結第199頁】)
二、證物如下: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55至63頁)
 ⒉張森雄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75頁)
 ⒊簡于茹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3第622至625頁)
 ⒋簡于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5、96頁)
 ⒌邱隆盛之郵局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二之1第98、121頁)
 ⒍簡于茹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9103警卷三第169頁,偵21832附卷三之3第611、616至626頁)
張森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
持有者
數量
沒收依據
備註
 1.
OPPO廠牌黑色行動電話
張森雄
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2.
現金2萬9,000元
張森雄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被告自承係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6分提領附表一編號56該次之詐騙金額
 3.
現金5萬6,500元
張森雄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見偵20707警卷第207頁,被告自承係於108年8月27日上午經由警方帶同前往提領附表一編號57該次之詐騙金額
附表四(毋庸沒收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持有者
數量
備註
 1.
中華郵政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2.
合作金庫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3.
玉山銀行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4.
聯邦銀行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5.
中華郵政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6.
中國信託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7.
玉山銀行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8.
台新銀行金融卡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9.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195頁
 10.
現金600元
張森雄
1張
見偵20707警卷第207頁,被告自承係於108年8月27日上午經由警方帶同前往提領附表一編號57該次之詐騙金額
附表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處所
提款人
 1.
李鴻鑫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假冒親友借款
108年8月22日21時7分/3萬元/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3日9時2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和平行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游庭維
 2.
蔡昀庭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4時34分/3萬7,123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4時39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銀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黃宇笙
 3.
李品嫻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4時26分/2萬9,987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4時32分/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108年8月25日14時39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銀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黃宇笙
 4.
陳若澄(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6時44分/9萬9,987元/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6時53分/臺中德元社區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8月28日18時45分/9萬9,987元、4萬9,987/板橋大觀路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8日18時52分/第一銀行建成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8月28日18時57分/華南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108年9月1日14時26分/9萬9,987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9月1日14時33分/統一超商新營太子宮門市
○○市○○區○○○000○00號
108年9月1日14時35分/萊爾富超商好萊富門市
○○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9月1日17時16分/東山郵局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9月1日14時30分/9萬9,987元/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9月1日14時47分、16時38分/鹽水茄苳腳郵局
臺南市○○區○○路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9月1日17時10分/9萬9,987元/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
108年9月2日17時19分/埔里郵局
南投縣○里鎮○○街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9月3日19時34分/9萬9,987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
108年9月3日19時44分/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5.
曾柏凱(起訴書附表編號56)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時17、25、27、30、32分/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時21分起/兆豐銀行鹿港分行
彰化縣○○鎮○○路000號
臺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彰化縣○○鎮○○路000號
鹿港信用合作社
彰化縣○○鎮○○路0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108年8月27日16時42分/2萬9,988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7日16時57分/水源大廈
台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附表六(無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處所
提款人
 1.
蕭仲欽(起訴書附表編號41)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5時40分/
49,987元/
竹南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5時47分 /敦南郵局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黃宇笙
108年8月25日15時45分/
28,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5時49分 /敦南郵局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2.
郭矩妙(起訴書附表編號42)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6時46分、16時49分/
29,994、29,992元/
淡水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6時54分 /陽信銀行和平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黃宇笙
 3.
陳靜怡(起訴書附表編號43)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7時16分、17時41分/
29,989、29,985元/
淡水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7時25分 /陽信銀行和平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黃宇笙
108年8月25日17時21、24分/
29,989、7,069、22,816、2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7時45分 /陽信銀行和平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108年8月25日19時26分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108年8月25日18時42分/
15,998元/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8時45分 /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4.
蘇稚鈞(起訴書附表編號44)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7時16、18、32分/
49,987、49,989、12,989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7時29-37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黃宇笙
 5.
許伶曄(起訴書附表編號45)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7時37、41分/
49,987、49,985元/
八德更寮腳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7時57分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黃宇笙
 6.
林柏毓(起訴書附表編號46)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8時14分、18時21分/34,021元、12,015元/
八德更寮腳郵局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18時29分 /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黃宇笙
 7.
董亭邑(起訴書附表編號47)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9時50、55分/
3萬、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20時0分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黃宇笙
 8.
蕭錦瑜(起訴書附表編號48)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19時56分/
35,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20時0分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黃宇笙
 9.
謝少芳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20時00、02分/
49,987、49,989元/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20時10分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黃宇笙
108年8月25日20時23、27分/
49,987、49,989元/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20時28分 /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10.
張雅恩(起訴書附表編號50)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5日22時25、28分/
49,987、49,985元/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108年8月25日22時2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黃宇笙
附表七(無罪部分之相關卷證):
編號
對應附表六之行為
證據清單
 1.
附表六編號1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蕭仲欽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54至57頁)
二、證物如下:
 ⒈竹南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一之1第189頁,偵28191卷第31至33頁)
 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5至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⒊黃宇笙於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59至64頁,偵27491卷第88至90頁)
 ⒋蕭仲欽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31至532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29103警卷三第55頁)
 ⒍蕭仲欽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81頁)
 ⒎蕭仲欽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9103警卷三第53、58頁,偵21832附卷三之3第521、524至559頁)
 ⒏黃宇笙108年8月份車手提領資料(偵28191卷第23至29頁)
 2.
附表六編號2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郭矩妙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71至75頁)
二、證物如下:
 ⒈淡水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3頁)
 ⒉黃宇笙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77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7頁,偵27491卷第73至76頁,偵28849卷第67至73頁)
 ⒊郭矩妙之郵局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92、115頁)
 ⒋郭矩妙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警附卷三之1卷第111、119至129頁)
 3.
附表六編號3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陳靜怡
 ⒈警詢(108/8/25)(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65至271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35至137頁)
二、證物如下:
 ⒈淡水中興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3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73至177頁)
 ⒊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1第41頁)
 ⒋黃宇笙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87至96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75至182頁,附卷三之3第47至49頁,偵22475卷第15頁,偵22244卷第17頁,偵28849卷第67至73、87至91頁,偵27491卷第73至80、93頁)
 ⒌陳靜怡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73頁)
 ⒍陳靜怡之郵局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94、213、253、259、265頁)
 ⒎陳靜怡之警局報案資料,含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1832附卷三之1第131至133、139至145、263、275至285、291至303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45、353至367、377至385頁) 
 4.
附表六編號4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蘇稚鈞
 ⒈警詢(108/8/25)(偵26991卷第177至179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69至171頁)
 ⒉黃宇笙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8849卷第75至81頁,偵27491卷第61至64頁,偵26228卷第231頁)
 ⒊蘇稚鈞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81至183頁)
 ⒋蘇稚鈞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6991卷第185至187頁)
 5.
附表六編號5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許伶曄之母許黃秀甘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97至10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八德更寮腳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3至187頁,附卷一之2第177至179頁)
 ⒉黃宇笙於臺灣銀行金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03至104頁,偵28849卷第97至101頁,偵27491卷第65至72頁,偵26228卷第41頁)
 ⒊許伶曄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1832附卷三之3第425至427頁)
 ⒋許伶曄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31頁)
 ⒌許伶曄之警局報案資料,含許伶曄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1832附卷三之3第405至409、417至431頁)
 6.
附表六編號6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林柏毓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106至107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1頁【具結第201頁】
二、證物如下:
 ⒈八德更寮腳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3至187頁,附卷一之2第177至179頁)
 ⒉黃宇笙於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09至110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5至56頁)
 ⒊林柏毓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93頁)
 ⒋林柏毓之郵局00000000000000、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00、137頁)
 ⒌林柏毓之警局報案資料,含郵局00000000000000、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三第105、108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33至435、438至459頁,偵26991卷第195至205頁)
 7.
附表六編號7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董亭邑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111至113頁)
二、證物如下: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一之1第211至215頁)
 ⒉黃宇笙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491卷第78至80頁)
 8.
附表六編號8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蕭錦瑜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17至119頁)
二、證物如下: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11至215頁)
 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25頁,附卷二之1第19頁)
 ⒊黃宇笙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4第305頁,偵27491卷第78至80、91至92頁)
 ⒋蕭錦瑜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45頁)
 ⒌洪舒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林月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59、165、173頁)
 9.
附表六編號9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㈥→同編號1㈠至㈤、㈦
㈦、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㈧、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㈨、被害人謝少芳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23至125頁)
二、證物如下:
 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25頁,附卷二之1第17頁)
 ⒉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06頁,附卷二之1第41頁)
 ⒊黃宇笙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27至128頁,偵27491卷第69至70、91至92頁)
 ⒋謝少芳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31頁,附卷二之2第151至153頁)
 ⒌洪舒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林月霞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59、165、173頁)
 ⒍謝少芳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3第387至389、395至403頁)
 10.
附表六編號10
一、證人如下:
㈠至㈦被告→同編號1㈠至㈦
㈧、被告張森雄→同編號11㈧
㈨、共犯黃宇笙→同編號30㈧
㈩、被害人張雅恩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29至133頁)
二、證物如下:
 ⒈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一之1第221至223頁)
 ⒉黃宇笙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35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7頁,偵27491卷第81至83頁)
 ⒊張雅恩之交易紀錄擷圖畫面(偵21832附卷三之1第45頁)
 ⒋張雅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83頁)
 ⒌張雅恩之警局報案資料(偵21832附卷三之1第29、37至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