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7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
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
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